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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熊培云、龙建刚等全国各界名人声援,“刺死辱母者”于欢属于正当防卫

2017-03-26 三苗网X智慧苗族


小编絮絮


山东黑恶势力侮辱母子,于欢“刺死辱母案”宣判之后,舆论沸腾炸锅!《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一文响亮了一次。各界名人大咖纷纷分析案情、跨国对比,从法律理性到伦理、道德、价值观深入浅出、条分缕析,表态支持于欢。这是我们反思法律与伦理、个人与社会的一个机会。


欢迎网友后面投票!!


易中天


01易中天


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


理由如下: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

一、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二、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见义勇为!

三、在此情况下,即便陌生人也会路见不平一声吼,何况亲子乎?更何况当时于欢寡不敌众,杜志浩等人则无视警方的制止和法律尊严,已是猖狂之极。因此,于欢是见义勇为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血性男儿!

四、中华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孝治天下,以亲亲之爱维护社会稳定。何况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 因此,恳请上级法院将于欢无罪释放,恳请当地政府帮助于欢重振家业,以便他们还清债务。 ”



龙建刚在北大


02龙建刚



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做出了一个无聊的判决,所做出的法律解释看起来堂而皇之,实际上却荒唐至极。

很想问山东聊城的法官:如果你们的母亲也受到这样的凌辱,你们能做到心平气和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山东聊城中级法院是由一群毫无人性和伦理精神的人执掌,这样的法院能让人放心吗?当弱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唯一能做的只有操刀杀人。历史告诉我们:只要司法光明,黑社会是黑不起来的。


——龙建刚朋友圈点评



03熊培云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认为弑凶者无罪。

……

由此,于欢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如此严厉的判决,我不禁要问:


当绑架、伤害与侮辱正在进行,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世上还有什么可以称为正当防卫?如果这不是绑架和恶意伤害,那就请问中国哪条法律赋予了被雇索债者权利去限制并侮辱与他们命运原本毫无瓜葛的苏银霞母子?

 

我虽然素来主张非暴力,但对于于欢为了母亲以及自己的尊严,拔刀刺向歹徒,使自己摆脱正在被绑架和被侮辱的凶险之境,我认为他是无罪的。而且,他不仅无罪,还应该被视为法律与道德的保卫者。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在努力阻止那群暴徒继续加害他们母子。

 

这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而是一位公民遭受恶意侵害时的辛苦自救。


如果有人认为于欢防卫过当,那就请参见刑法二十条中有关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即法律上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刑。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卫,国外许多刑法都会倾向于无辜者。比如德国刑法规定防卫人因为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全文参见微信号“思想国”



04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在民主立法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对于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必须按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的要求适用法律。下面以此为基准,对《刺》文报道的情况表达几点意见,欢迎批评。


一、当地警方如果能正常适用法律,原本不应该长期存在《刺》文披露的这种团伙规模的暴力讨债行为。十来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堵门”;“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搞得像“出殡”。这样讨债是非法使用暴力。奇怪的是,这些暴力讨“债”行为,并不是基于合法的债权,而是超过“合法年息36%上限”数倍的非法索求。


二、当地警方如果能正常适用法律,在杜志浩被水果刀捅的时间点上,他应该呆在看守所或监狱里。“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这是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逃逸罪嫌。但奇怪的是,杜志浩犯案后竟一直逍遥法外,据说原因是警方“抓不到人”。这种“东古城镇人所熟知”的案子、杜志浩也没有隐姓埋名,仅在《刺》文报道的场合,警方人员就频繁面对面接触他,不知何以竟存在抓不到人的问题。


三、当地警方如果能够正常适用法律,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把3人围住”;“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另据报道,多人证实杜志浩脱裤对苏银霞显露下体。这些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多重法律责任:

1.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不同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子。


2.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该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退一步说,即使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最起码要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2条分别规定,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可是,面对上述依法该追究刑责的犯罪嫌疑人,接警的3位民警什么都没做。

四、如果正常适用法律,当地检方应对2016年4月14日晚接警到达源大工贸的3名民警按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对于民警工作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1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当那3名民警到达源大工贸时,他们面对的其实是一个勒索公民财产的现场,一个正实施非法拘禁的现场,一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现场。可是,他们居然在那里只呆了4分钟,深更半夜置人身显然被非法拘禁的公民于不顾,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话就走人。其工作不负责任、滥权渎职的情节可谓令人发指。


追究涉案3名民警的刑事责任,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他们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导致了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另外,导致原本无辜的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近乎毁灭了一个青年的一生——这是依法律不由他们负责但事实上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全文参见微信号“凤凰网大学问”


05西坡,凤凰新闻评论员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全文参见“凤凰新闻”



06马雅可夫斯基



当残暴的统治统治者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反抗,记住这并不可耻。


网络普遍传播的版本: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投票前言


精彩的评论很多,我们编选几条小编遇到的观点。并希望大家关注社会侮辱事件,包括所谓的各种“辱华事件”、“辱苗事件”与本文“辱母事件”……


欢迎大家投票,表达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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