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当下植被干燥,是森林火灾高发期。近期贵州省发生多起山火,野外用火和祭祀烧纸活动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一
2024年2月18日12时许,贵阳市开阳县高寨乡石头村一男子到木老寨上山祭祀,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百余亩。目前,该男子已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4年2月11日,黔南州福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仙桥乡一山坡发生火灾。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经查,此次火灾是由于熊某某到仙桥乡青杠坡上坟祭祖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过火面积约370余亩。目前,熊某某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2月13日,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的耿某某上山祭祖,在焚烧祭品时不慎走火,点燃杂草树枝引发火灾。鉴于耿某某为初犯,且第一时间报警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耿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出深刻检讨,并向全县人民公开道歉。
春季是森林火灾高发期
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
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火意识
不要在野外随意用火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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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等级如何划分?
造成森林火灾如何立案?
放火罪和失火罪,
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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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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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