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婚外情证据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一、如何认定婚外情证据的有效性?
如果你要问什么样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这个很难给你说清。通过多年的诉讼实践,司法机关在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总结出了如下几条证据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经验。
1、从当事人单位获取的证据。
2、搜集出轨时被发现的当事人向有关方面所表态的证明。
3、警方的笔录。
4、搜集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5、捉奸在床。
二、收集婚外情证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呢?
知道了收集哪些证据之后,我们就该考虑一下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的问题了,下面提供以下方法供大家参考: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2、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如果是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当事人要能证明录像的真实性,即未被修改过。当事人可以采取搬出去住一段时间的方式,在家安装录像设备,也许可以在此期间录到有用的证据。
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承认并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时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4、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夫妻双方就婚外情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婚外情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但当事人要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即未被修改过。
5、“捉奸”可求助“110”如果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或与第三者同居,可以拨打“110”报警说发现卖淫嫖娼,由执行公务人员进入住宅,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但其询问笔录也许不能单独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关系的持久性,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与配偶同居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在当事人信息掌握不详尽时,可由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调取相关信息。
7、有婚外情一方配偶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清单。虽不能直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关系,但可以作为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法院对于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一般会予以采纳。因此,
上述证据要做到法庭采信,应牢记依法取得。比如除了在自己家里当场捉奸外,要取得在其他的饭店、宾馆和旅社的婚外情证据,最好通知公安等司法部门协助取得或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免打草惊蛇,错过最佳取证时机,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得到的证据在开庭时因存在瑕疵而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