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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底懂不懂?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

啰嗦探案 离床医学 2023-11-22



药品说明书不等于诊疗规范


国家药品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 ① 规定,药品说明书的编写依据是药品说明书审批时的科学数据、结论及相关资料,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临床实践数据。

在涉及超范围用药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药品说明书作为通过国家医药主管部门的审批的文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是唯一的证明材料,法院、鉴定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药品使用是否合理,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机械地认为“超范围用药=违反诊疗规范”是不合理的。



现行规范允许特定情形下的超范围用药。

首先,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药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超剂量使用,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超剂量使用药品的行为只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即可被视为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合法行使处方权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② 、第二十七条 ③ 、第五十四条 ④ 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药品生产厂家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在药品说明书中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内的调配药品人员进行调配药品时的强制性义务严格核对,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不得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例外规定: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如果认为必须突破药品说明书中的剂量,经过医师的重新签字手续,药剂人员可以进行调配。

因此,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医师可以超范围用药的处方权,规定了超范围用药需要履行的程序性义务。


来源:王迪. 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研究[D]. 江苏:东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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