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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医院一不当行为,法院推定存在过错,赔偿52万!

聊斋志医 离床医学 2023-11-22


2019年,随着法院的第四次判决,一场纷争8年的医疗诉讼尘埃落定,以某三甲医院负全责而告终。

纵观此案,感觉这家医院败诉的很窝囊,还没有开始实体诉讼,还没有开始患者死因与医院是否有因果,仅仅因为相关医生的不当程序,就直接输在了起跑线上。

本案的终审判决认为,医院向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的行为,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明显系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因此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请记住,这是推定!也就是说,事实到底是什么,法院并不知道,仅仅因为医院这一不当行为,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这,就是冰冷冷的现实。
追溯事件,原来,在王某家人死亡后,王某到该三甲医院复印病例,当时,办公室中的工作人员当着他的面取出封存完好的病历袋,划开封条,随即又把几张纸塞了进去。
王某对此异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
2012年一审判决,医院承担 60% 的责任,赔偿王某 31 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上诉, 2013年,二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共计 52万余元。医院再次不服,于2014 年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医院承担 70%的责任,赔偿王某共计36万余元。王某仍不服,申请抗诉, 2019 年进行终审,判决医院负全部责任 
医院为何不服?
医院的说法是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死亡后,病历完善可以分情况在 6 小时和 24 小时之内完成。
医院所加插的材料为患者的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法律规定可以在患者死亡后补记的相关病历资料,所以感觉很冤枉。
然而,遗憾的是,即使医院感觉很冤,但是,医院的种种失误给败诉留下了证据:

1、已封存的病历,是不能再添加材料的,新产生的材料要另行封存。本案中,医院没有另行封存,而是在已经封存的病例中加入了内容。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各执一份。而本案医院并没有制作病历清单。

这两点是医院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瑕疵。
然而,这些仅仅是程序问题,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正是王某最开始起诉医院的初衷。但遗憾的是,只有医疗过错鉴定才能回答这个问题。由于医院加插病历的行为,让王某无法分辨哪些材料是后添加进去的,他拒绝使用病历袋中的所有材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后来,双方同意使用之前已复印的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最后因缺少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材料,无法完成鉴定,双方就是否补充提交鉴定材料未能协商一致,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被迫终结。导致实体审理无法进行。
如此,只能进行程序上的过错推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医疗机构存在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时,应认定为医疗机构负全责。
根据此案,健康大河南采访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该所医疗团队负责人秦东亮。他表示,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纠纷,由于医患双方在医学领域知识差距极大,一般需要由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评价医院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但能够鉴定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对作为鉴定检材的病历没有争议,医院一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客观的病历。否则,鉴定的基础就不存在。
我国法律为保证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相对平等,对于病历提供一方有较高的要求,在一些比较恶劣的情况下,比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直接认定医院一方负有全部的责任,以此督促医院一方尽到对病历的书写和保管义务。
为避免因病历发生争议,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东亮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医院一方尽早如实完善病历,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即可对病历进行封存。
、医院一方在封存病历时,确认患者一方对病历没有争议后进行封存,制作病历清单,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为避免封存病历时双方发生纠纷,可对封存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必要时以录音录像说明封存时的情况。
、在电子病历普及的今天,可以电子病历操作系统说明病历的初始情况、制作过程等。
在解决了病历这种载体本身存在的问题后,方能查清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
文字来源:健康大河南 图片来源:啰嗦整理自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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