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成人、儿童:抗结核药物的用法用量
禁忌证: 对异烟肼过敏,包括药源性肝炎患者禁用; 肝功能不正常者、急性肝病患者禁用; 有异烟肼引起的肝脏损害病史患者禁用; 精神病患者和癫痫患者禁用; 有异烟肼引起的药物热、寒战、关节炎等不良反应史者禁用。 不良反应及处理:
较多发生步态不稳或麻木针刺感、烧灼感或手指疼痛(周围神经炎); 深色尿、眼或皮肤黄染(肝毒性,35岁以上患者肝毒性发生率增高); 食欲不佳、异常乏力或软弱、恶心或呕吐(肝毒性的前驱症状)。 极少发生视力模糊或视力减退,合并或不合并眼痛(视神经炎); 发热、皮疹、血细胞减少及男性乳房发育等。 偶可见因神经毒性引起的抽搐。 如疗程中出现视神经炎症状,应立即进行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 异烟肼中毒时可用大剂量维生素B6对抗。 剂型和规格:
(1)片剂:0.05 g/片、0.10 g/片、0.30 g/片。 (2)注射液:2 ml∶50 mg、2 ml∶100 mg。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①口服: (a)预防:0.3 g/d、顿服。 (b)治疗: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5~8 mg·kg-1·d-1,0.3~0.4 g/d、顿服; 或15 mg·kg-1·d-1,最多0.9 g,每周2~3次。 ②肌内注射:剂量同口服。 ③静脉滴注:用于重症病例,用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溶解并稀释后静脉滴注,0.3~0.6 g/d。 多用于不能口服的患者。 2)儿童: 10~15 mg·kg-1·d-1,一日总量不超过0.3 g,顿服。 某些严重结核病(如结核性脑膜炎)患儿,可30 mg·kg-1·d-1,一日总量不超过0.5 g。 3)特殊人群用药: 肾功能减退血肌酐值<6 mg/100 ml者,异烟肼不需减量。 妊娠期妇女慎用。
禁忌证: 对利福平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 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妊娠期妇女禁用。 有活动性脑膜炎奈瑟菌感染者禁用。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胃肠道反应如厌食、恶心、呕吐等,一般均能耐受。 肝毒性也是利福平较常见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一过性的无症状血清转氨酶升高,可自行恢复。 其他不良反应为大小便、唾液、痰液、泪液等可呈橘红色。 偶见白细胞减少、凝血酶原时间缩短、头痛、眩晕、视力障碍等。
剂型和规格:
片剂,0.15 g/片;胶囊,0.15 g/粒、0.30 g/粒。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口服,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0.45~0.60 g/d、顿服,最大日剂量不超过1.2 g。 2)老年人: 口服,10 mg·kg-1·d-1、顿服。 (3)1月龄以上儿童: 口服,10~20 mg·kg-1·d-1,空腹,顿服或分2次服,一日总量不超过0.6 g。 3)特殊人群用药: 哺乳期妇女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再决定。
禁忌证: 对吡嗪酰胺过敏者禁用; 急性痛风者和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不良反应:
主要不良反应为关节痛(由高尿酸血症引起,常呈轻度,有自限性)、消化道不良反应。 发生较少的不良反应有发热、异常乏力、肝毒性等。
剂型和规格:
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5 g。
用法和用量:
口服。 1)成人: 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15~30 mg·kg-1·d-1、顿服,或1.5 g/d,间歇疗法可增至2.0 g/d、顿服,或分2~3次服用。 2)儿童: 15~30 mg·kg-1·d-1,分3~4次服用,除非必须,通常不用,如必须应用时需充分权衡利弊。 3)特殊人群用药: 妊娠期结核病患者可先用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9个月,如对上述药物中任何一种耐药而对吡嗪酰胺可能敏感者应考虑采用吡嗪酰胺。 哺乳期妇女应用吡嗪酰胺对乳儿的危害不能排除。 肝功能减退者除非必要,通常不用吡嗪酰胺。 肾功能减退者应用时不需减量。
禁忌证: 对乙胺丁醇过敏者、已知视神经炎患者、乙醇中毒者及年龄<13岁者应谨慎使用。 急性痛风患者禁用。 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不良反应:
发生较多的不良反应为视神经炎,表现为视物模糊、眼痛、红绿色盲或视力减退、视野缩小,用量>25 mg·kg-1·d-1时易发生。 发生较少的不良反应为畏寒、关节肿痛等。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皮疹、发热、麻木感、针刺感等。
剂型和规格:
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5 g。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需与其他抗结核药物联合使用。 ①结核初治:口服,15 mg/kg、顿服;或一次最高2.5 g,每周2~3次。 ②结核复治:口服,25 mg/kg、顿服,最高一日1.25 g,连续2~3个月后,继以15 mg/kg、顿服。 ③非典型结核分枝杆菌感染:15~25 mg/kg、顿服。 2)儿童: 13岁以上儿童用量与成人相同; 13岁以下儿童用量15 mg·kg-1·d-1,但一般不做推荐。 3)特殊人群用药: 可分泌至乳汁,哺乳期妇女需权衡利弊后再决定是否用药。 肝或肾功能减退患者,乙胺丁醇血药浓度可能增高,消除半衰期延长。 肾功能减退患者使用乙胺丁醇时需减量。
禁忌证: 对链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级为注射给药D。
不良反应:
发生率较高的有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胀满感(耳毒性,影响听力); 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缺乏、极度口渴(肾毒性); 步态不稳、眩晕(耳毒性,影响前庭功能); 恶心或呕吐; 麻木、针刺感或面部灼烧感(周围神经炎); 视力减退(视神经炎)等。
剂型和规格:
注射用无菌粉末,0.75 g(75万单位)、1.00 g(100万单位)。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肌内注射。 1.00 g/d、分1~2次,或0.75 g/次、1次/d; 如临床情况许可,可改用间歇给药,即改为每周2~3次,1.00 g/次; 老年患者0.50~0.75 g/次、1次/d。 2)儿童: 肌内注射。 与抗结核药合用,20 mg·kg-1·d-1、1次/d,一日最大量不超过1.00 g。 3)新生儿:10~20 mg/kg。 4)特殊人群用药: 本品可穿过胎盘达到胎盘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期必须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使用。 哺乳期用药时暂停哺乳。 肾功能减退者, 肌酐清除率(Ccr)>50~90 ml/min时,每12小时给予常规剂量(7.5 mg/kg)的60%~90%; Ccr为10~50 ml/min时,每24~48小时给予常规剂量的20%~30%。
禁忌证: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不良反应及处理:
参考链霉素。
剂型和规格:
注射液,1 ml∶0.1 g(10万单位)、2 ml∶0.2 g(20万单位)。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每次15 mg/kg,1次/24 h; 或每次7.5 mg/kg,1次/12 h。 成人量一日不超过1.5 g,疗程不超过10 d。 2)儿童: 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10 mg/kg,继以每12小时7.5 mg/kg。 3)特殊人群用药: 参考链霉素。
禁忌证: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禁用左氧氟沙星全身制剂; 特殊疾病状态,有重症肌无力史者避免使用; 肾衰竭、有肌腱疾病史或肾脏、心脏或肺移植患者慎用; 有QT间期延长、未纠正的低钾血症患者避免使用。
不良反应及处理:
常见不良反应包括皮疹,胃肠道不良反应如腹泻、恶心,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如头晕、头痛、失眠等。 严重不良反应包括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如主动脉瘤或夹层、心脏骤停、QT间期延长、室性心动过速,皮肤不良反应如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征,肝脏不良反应如肝炎、肝衰竭,肾脏不良反应如急性肾功能衰竭,神经系统如Guillain-Barré综合征、周围神经病变、癫痫发作。 左氧氟沙星可能导致血糖紊乱,注意监测血糖。 出现以上严重不良反应,应停药,并予对症治疗。 若出现肌腱炎、肌腱断裂、周围神经病症状,应避免再次使用氟喹诺酮类。
剂型和规格:
(1)(盐酸盐、乳酸盐)片剂、胶囊:每片或每粒0.2 g、每片或每粒0.5 g。 (2)(盐酸盐、乳酸盐)注射液:2 ml∶0.2 g、5 ml∶0.5 g。 (3)(盐酸盐、乳酸盐)氯化钠注射液:100 ml∶0.2 g、250 ml∶0.5 g。
用法和用量:
1)口服:750 mg/次、顿服。 2)特殊人群用药: 老年人须慎用,应用时需根据肾功能调整剂量。 肾功能减退者根据Ccr调整剂量或间隔时间: Ccr≥50 ml/min时,无需调整剂量; Ccr<50 ml/min时需调整口服和静脉给药剂量。
禁忌证: 参考左氧氟沙星。
不良反应及处理:
参考左氧氟沙星。
剂型和规格:
片剂,0.4 g/片;氯化钠注射液,250 ml(莫西沙星0.4 g与氯化钠2.0 g)。
用法和用量:
1)成人: 口服及静脉给药剂量相同,均为0.4 g/次、1次/d。 2)特殊人群用药: 老年人慎用,一般无需调整剂量; 肾功能减退者无需调整剂量; 血液透析和持续腹膜透析者无需调整剂量; 轻、中度肝功能损害者无需调整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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