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女法官被杀案:如何看待“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张律观察 Author 张律在观察
2024年8月12日,针对这几天早就在网上沸沸扬扬的河南法官被杀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情况通报。这是一个不幸事件,按照中国死者为大的传统,本来不适合说太多。
但是看到郾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我又想起来前不久我用三篇文章专门分析过的某法院通报,只觉得心里很难受:难道最应该讲法律、讲事实的人民法院,都要沦落到用春秋笔法的小伎俩来模糊事实和法律,只顾立场和情绪输出了吗?
这个通报一如既往看起来怪怪的。
怪就怪在“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又说住院29天,又说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那么到底是住院了还是没住院?
司法实践中计算住院时间和住院费用的依据通常是医院的入院证明和出院证明以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明细等,几乎不可能出现还需要法官“酌定”住院时间的情形。根据法院的通报,貌似当事人是有29天的入院出院证明的,只是后14天人没有实际住院?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法院的判决当然是有问题的。
只要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法院按照医院的文件来判就是了,为什么法官要多此一举强行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酌定”15天?按照我的理解,如果后14天没有实际住院,应该也不会虚构医疗费用,可能会多算一些伙食补助之类的,但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呢?也许他家里等着他去工作赚钱,也许他受伤确实不重,受不了一直躺在医院那么无聊,所以他选择提前回家不实际住院了。实际住院与实际不住院,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他有任何错吗?他没有。如果说由于他不住院提前跑回家导致身体恢复不好引起了额外的治疗费支出,法院不支持扩大的损失,那我举双手赞成。但如果因为他骨骼惊奇恢复太好提前跑回家就给他少算住院天数,那很明显法官越线了。
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个住院29天的治疗方案真的有问题,法官觉得自己比医生更懂得什么样的伤应该住院多久,那法院应该去找医生理论,判他一个过度医疗、保险诈骗的罪名,与当事人何干?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就是他拿着住院29天的证明文件,但是法官只支持了15天的赔偿费用,换作是我,我也不服。
至于通报中医嘱仅开具一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应该是出院时的医嘱。法官试图从出院时的医嘱来倒推当事人伤势不重不需要住院29天那么久,我只能说这个法官真是逻辑鬼才。如果出院时的医嘱还很重,那他还能出院吗?
判决最后结论是:法官还结合交警部门认定伤势较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我就纳闷了:住院时间到底谁说了算?本案当中医院对住院时间的意见到底是什么,为什么通报就是不说?或者就像我前面推测的,医院的文件是住院29天,但是法院认为医院这个29天不合理?所以住院时间要看交警的意见、要看被告的意见,并最终由法官来“酌定”,但就是不看医院的意见,是这样吗?
如果按照法官这样的“酌定”逻辑,那实践中大部分误工费都可以取消了,保险公司狂喜。毕竟白纸黑字的29天的住院时间都能“酌定”为15天,那那些没有住院,医嘱只是休息三五天七八天的,误工费全部不支持没问题吧?毕竟你伤得那么轻,都不用住院,怎么好意思不去上班呢?
发生法官被杀事件是不幸的,也因为事件的敏感性质,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过度解读。我认为,不能因为法官被杀就断定是法官徇私枉法把人逼到犯罪道路;但同样不能因为法官被杀就强行维护案涉在先民事案件判决的“正当性”,把当事人在杀人案中的完全错误等同于在先民事案件判决的完全正确。
法律的问题应该回归法律,否则只顾自娱自乐的情绪输出,而不去分析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同样的悲剧还会继续重演。
我希望法院在对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审判的同时,能够实事求是地说明在先民事案件的细节,最好是公布判决书原文,而不是发布一个立场先行经过粉饰经不起推敲的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