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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药行业内部举报,最高奖励100万…第一个吹哨人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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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无论如何,医药行业,历史再次转折!但是这次,命运在选择里,标明了价格。
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瞬间成为热点,登上网络热搜。
之所以引发如此热议,核心焦点还是在于“鼓励医药行业内部员工举报”,如果经查属实,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也就是说,用最高100万的巨额悬赏,鼓励员工举报自己所在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谁将成为第一个“吹哨人”?
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法条,重大违法行为至少有20条。其中,涉及医药行业双关性的有三点,如:
药企相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以上行为,在《药品管理法》中有“情节严重”描述,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内部举报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及关键证据。同时,该举报事项先前未被药监部门掌握,举报后经药监部门查处结案,被举报方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举报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可获得举报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金在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举报,逾期不领,视为主动放弃。
为何鼓励内部举报?
药和械,用于病人身上,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从这次最高100万的奖励额度,大家可以清晰地感知到,此次药监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决心。今后,医药行业再想抱侥幸心理,就可能会承受难以承受之痛。
举报并不稀奇,稀奇的是:这次,为什么要鼓励内部举报?
大掌个人觉得,医药行业违法操作的隐藏属性很强、技术壁垒很高,如果没有内部人员的配合,很难识别伪装,攻破萧墙。
2018年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当年,这起引起高层震怒的疫苗造假事件,官方在调查后的通报中措辞极其严厉指出: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此次事发的起因,就是长生生物内部生产车间的一名老员工实名举报。若非如此,当年轰动全国的疫苗造假事件,恐怕很难浮出深不见底的水面。
疗疮须刮骨,重疴用猛药。
用最高100万元的悬赏,鼓励药企内部人士“吹哨”,充分表明了药监部门此次整治医药行业重疾沉疴的决心。
说实话,鼓励药企内部人员“反水”,实属无奈之举,因为药品生产环节的隐蔽性太强。在生产环节上,没有一个参与实际生产操作的人来举报,哪里、哪些,是伪造记录,以供检查验收审批的关键点,仅靠监管部门的外围监察督查,想查明真相难于登天。而药品流通环节,同样如是。
尽管“两票制”实施多年,但回扣、带金销售等手法,反而更加隐蔽。可以说,不是万不得已,药监部门也不会出此“下策”,高悬重金,将药企内部相关人员变身“卧底”。
100万封顶的奖金,对于药企中高层管理人员来说,或许不高。但对于在药企的生产、质检、销售等一线人员而言,这已经是十几年的薪酬等额,还是具有极强诱惑力的。
医药行业“举报”频现的背后
当年在国内赫赫有名的长春长生公司,在一名一线底层员工的举报面前,最终土崩瓦解,被摧毁得片甲不留。由此可想而知,100万的重赏,会带来什么样效应。
当前,医药领域的问题,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范围之广,利益勾连之深,群众怨声之大,是前所未有的。由此,近两年,行业内衍生出了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举报。
部属举报领导,妻子举报丈夫,单位内部矛盾,家庭成员矛盾,医患之间矛盾……正在轰轰烈烈的医药圈中,爆发出来。
这些举报,说明了很多问题,一方面表明了医药领域灰色甚至黑色问题已然引起公愤;另一方面也说明,医药领域并非一片漆黑,仍有很多敢于直言的正义人士。
比如,举报无锡虹桥医院骗保的那位朱医生。
遗憾的是,风险与受益不成正比。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位举报医院骗保的朱医生,打算离开无锡。但是,大掌对其前途之路,比较担忧。扪心自问,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即便他离开无锡,有几家医院能够接纳他?
所以,要想堡垒从内部攻破,让内部人员“反水”,没有后顾之忧,就必须解决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问题。
这也是这次药监局悬赏最高100万,鼓励药企内部人员举报的原始要素和起始动因。
实话实说,大掌每每看到医药领域有人被查的消息,无论是谁,心中都隐隐作痛——
一是心痛这些人奋斗一辈子,最后一票清零,可惜;
二是觉得这些人混到这一步,事业中天,被查后会牵连很多人,牵涉面太大,可怕。
所以, 在此奉劝各位:干任何事,都是要合规、合规、再合规,切记不可违规,更不要违法!
无论如何,医药行业,历史再次转折!但是这次,命运在选择里,标明了价格。
以下为附件内容:
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链质量安全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网络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其他组织的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公告。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的内部举报人,包括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者官方网站公开12315举报电话、12315举报平台、通讯地址、举报接待部门等举报渠道,并保持渠道畅通,及时接收内部举报人的举报。鼓励企业、单位在其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上述举报渠道。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内部举报人举报特殊处理通道,经研判内部举报人举报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优先核查处理。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快速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隐患,防止危害扩大,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或者报告情况。
六、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内部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的认定,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集体讨论决定。除物质奖励外,经内部举报人同意,可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七、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内部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内部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的内部举报人;内部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给予举报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内部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励由内部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内部举报人分别以不同线索举报的,分别按照《办法》规定的级别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十、对内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可以在《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等级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内部举报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避免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协助查处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奖励金额的标准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十一、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案后个15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十二、内部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内部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内部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部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十三、内部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内部举报人组织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
(三)内部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采取措施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单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七、鼓励企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问题,推动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十八、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
内部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内部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对媒体记者等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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