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两男子租售微信号非法获利,获刑十个月!
“高价租用微信号”
“120元/天”
“感兴趣V我”
……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账号
被广泛运用在工作生活中
可有人却想用来非法牟利
近日,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熊某与万某决定以租用微信号的名义骗取他人微信号出售牟利,万某负责骗取他人微信号,熊某负责出售微信号。至案发,万某、熊某共获利人民币23440元。
2021年7月,公安民警在万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
2021年8月,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熊某、万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熊某、万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由查获机关依法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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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
撰稿:万军文、王海波
编辑:李玉帆
校对:程 婷
核发:戴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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