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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两男子租售微信号非法获利,获刑十个月!

“高价租用微信号”

“120元/天”

“感兴趣V我”

……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账号

被广泛运用在工作生活中

可有人却想用来非法牟利

近日,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熊某与万某决定以租用微信号的名义骗取他人微信号出售牟利,万某负责骗取他人微信号,熊某负责出售微信号。至案发,万某、熊某共获利人民币23440元。


2021年7月,公安民警在万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


2021年8月,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熊某、万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熊某、万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由查获机关依法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不涉及他人信息,个人账号能否买卖?



通常情况下,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个人只享有受到限制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进行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等处分行为。转让社交账号违反了个人与平台的协议,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社交账号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社交账号中好友的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社交账号原使用权人未经告知将微信号转卖,买受人利用原微信号进行营销等行为,可能侵犯了好友的知情权。



社交账号为我们的生活

提供了便利

作为用户

我们要提高警惕

切勿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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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万军文、海波

编辑:李玉帆

校对:程   婷

核发:戴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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