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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荣誉感,省教育厅结合本省实际,对2008年出台的《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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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与以往有何不同?

一起来看政策问答↓↓↓

为什么要修订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答:现行《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是2008年制定印发的,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8〕30号)等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评价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新需求,为更好发挥我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借鉴相关省份做法,在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修订,研制了新的《办法》。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教研员。评选的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

特级教师几年评选一次?

答:我省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2022年将开展《办法》施行后的首次评选。

特级教师的评选数量如何确定?

答:我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包括哪些?

答: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及教学研究的带头人。参评特级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以及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


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展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良好精神风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持“五育并举”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业务条件方面,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水平高,参加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具有指导名师工作室、青年教师、师范生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其中,学校校级领导还应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学校办学方面业绩突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还应在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5年以上,任教研员后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方面,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聘任副高级(含)以上职称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线中青年教师可放宽至3年以上),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曾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特级教师评选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民主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评议推荐,省级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议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原则。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导向,重点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实行师德失范“零容忍”。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坚持面向教学一线原则。各市(地)推荐的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人选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校级领导干部(村小学、教学点除外)、教研教辅人员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30%,落实乡村振兴、兴边富民和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加大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和援疆援藏援边的教师倾斜。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兼顾不同学校层次、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教师均衡分布。五是坚持注重实绩原则。不设置人才“帽子”等评选条件,加强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效考评。六是坚持严肃执纪原则。严肃处理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

特级教师享受哪些待遇保障?

答: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仍然享受,数额不变。将特级教师纳入专家服务范围,落实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有计划组织特级教师在职研修。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特级教师出资奖励。各地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有哪些规定?

答: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特级教师流动有哪些规定?

答: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政策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或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纳入《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什么情况下对特级教师撤销称号、取消待遇?

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特级教师证书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按规定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


4.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8〕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及教学研究的带头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教研员。评选的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二)充分展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良好精神风貌。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晋升职称、获得荣誉后工作量不减,贡献率增长。
(三)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尊重同志,团结协作,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坚持“五育并举”理念,重视学生工作,积极开展家访,注重培养学生核心素养,激发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
第五条 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
(一)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二)聘任副高级(含)以上职称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线中青年教师,聘任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年限可放宽至3年以上。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四)曾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
第六条 业务条件
(一)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教学工作量饱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已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本地区同级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并有一定声望,曾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
(二)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能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系统总结教育教学规律经验,形成较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包括著述、产品工艺专利等),或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会议或活动上交流。
(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探索教育规律,能够及时把握教育改革发展前沿、动态和现代知识发展趋势。参加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四)具有指导名师工作室、青年教师、师范生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模范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培养提高指导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
(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曾主持市(地)级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运用把研究成果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帮扶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其转化提升的情况以及开展教学述评情况形成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可以视同为科研成果。
(六)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线上教育教学或研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育人方式或教育教学研究模式转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应用,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七)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一)至(六)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与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和谐,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年授课时数达到本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任职期间分管工作成绩显著,进步明显,管理经验在市(地)以上得到交流推广。
3.正职校长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获得市(地)以上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学校被行政部门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八)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一)至(六)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
2.任教研员后,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和校本研修活动,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本人负责的学科教研活动具有鲜明特色。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解决教师的困难与问题,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优先推荐。
(一)坚持在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20年以上且表现突出者;
(二)坚持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且表现突出者。
(三)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或边境地区一线教学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民主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个人申报,个人全部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同意推荐的比例不低于参加测评人数的2/3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决定的,报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和工作业绩进行展示,通过座谈、个人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同行专家考核联评,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确定人选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决定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市(地)教育局推荐。
(三)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评议推荐。各市(地)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选委员会(教育专家、特级教师和一线优秀教师比例不应低于70%),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和考察:审核主要鉴别人选政治表现、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业务条件等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基层单位和县(市、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评议主要是对直属单位的人选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考察主要是通过说课、答辩等形式判断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确定后的人选应排出先后次序,在本市(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决定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市直、省直有关单位的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报其主管部门考核和推荐。
(四)省级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议审核。省教育厅组成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业绩考评、现场答辩、综合考察等评议后,确定特级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的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九条 评选办法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协调等工作,制定特级教师评选政策及组织审定特级教师参评人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的考察、评审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数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要求执行,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推荐。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差额评选等方式进行。各级评选推荐差额的比例县级应不低于30%,市级应不低于20%。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通知后,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方案和评选要求。
第十条 评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原则。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导向,重点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将师德表现作为特级教师评选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失范“零容忍”,中小学和幼儿园申报人员须作出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公开承诺。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的,不得申报推荐。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落实广大教师对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面向教学一线原则。各市(地)推荐的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人选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校级领导干部(村小学、教学点除外)、教研教辅人员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30%。落实国家关于乡村振兴、兴边富民和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加大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和援疆援藏援边的教师倾斜。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兼顾不同学校层次、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教师均衡分布,幼儿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教师(含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推荐人选比例应按其在基础教育教师总体数量中的占比情况确定。
(五)坚持注重实绩原则。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评选推荐要突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不设置人才“帽子”等评选条件,加强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效考评,推进教师回归教学,切实破除“五唯”。
(六)坚持严肃执纪原则。对评选推荐工作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地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的次月起,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仍然享受,数额不变。
(二)各地应将特级教师纳入专家服务范围,落实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各地及所在学校应有计划组织特级教师在职研修,特级教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考察、交流和学习提供机会。
(四)各地应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特级教师出资奖励。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发挥“四有”好教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做终身学习的引领者,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关注教育前沿动态,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示范教学、经验介绍、培训讲座等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四)服从组织支教、帮扶、交流、轮岗等安排,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以及教研培训等任务,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承担教师教育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五)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政策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或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十五条 撤销称号及取消待遇
(一)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特级教师证书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按规定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
4.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二)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六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地)、哈尔滨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试行)》(黑教师〔2008〕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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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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