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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在业内下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其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3项基本条件:




学历及专业能力要求

一是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代理人员职业道德及诚信行为要求

二是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代理人员独立展业要求

三是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守5项基本业务规范:





一是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査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三是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四是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五是应遵纪守法、合规展业,严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通知》也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
《通知》还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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