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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亿项目资格预审启动丨也许是今年江苏采购的最大只涉水PPP项目

YCCG1810-133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YCCG1810-133

一、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盐城市人民政府拟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设计、投资、建设与运营。目前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人。现采购人委托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区位

项目位于盐城市区第III防洪区。第III防洪区位于市区核心区,东至通榆河,北至新越河、新洋港,西至大马沟,南至小新河、三墩港,面积共108.73平方公里,工作范围共包括118条河道(含黑臭水体)。具体工程范围如下图所示:

2.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

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如下:

以上内容以公开招标文件所述为准。另,社会资本中标后,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建设进度以项目实施机构的安排和需求为准,项目实施机构在不影响项目总体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有权对建设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注:存量资产待本项目建成且由项目实施机构完成评估后统一委托项目公司运营,存量资产包括:污水管470.38km,雨污合流管道124.41km,泵站23座(以项目实施机构最终确认的清单为准)。

2.3工程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盐城市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环境容量,消除黑臭,改善区域水质,提高水安全等级,打造沿河景观带,挖掘当地水文化,实现“河海安澜、碧水畅流、岸绿景美、水韵盐阜、湿地之都”的良好愿景。

2.4估算总投资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75738.22万元,最终以概算审查结果为准。其中,工程费用为396247.0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6079.10万元,预备费为21116.31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2295.79万元(贷款利率暂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金融机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上浮20%计,即5.88%)。

总投资的确定以公开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所述为准。

2.5合作模式

2.5.1本项目采用DBOT的PPP项目运作方式。DBOT(Design-Build- Operate-Transfer),即“设计-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运作环节包括设计、融资、建设、存量资产评估交付、运营和移交。

2.5.2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90%(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20%)。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4亿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由各方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指定出资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进度要求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批按认缴比例出资到位。如贷款银行要求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公司股东应相应增加出资;如贷款银行要求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到位,则项目公司股东应于融资前一次性出资到位。项目公司设立应于PPP项目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

2.5.3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政府方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付费。

2.5.4除项目收益权外,未经本项目实施机构事前书面同意,其他项目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6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为17年。建设期内,按项目实施机构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总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全部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统一进入运营期,运营期结束后统一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2.7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于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

2.8采购方式

本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采购人委托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

以上所述事项最终以公开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三、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

3.1采购需求

本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中标社会资本与采购人签订PPP项目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与政府指定出资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采购人签订协议,承继中标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中标社会资本固定的、不可转移的权利和义务除外)。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中标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合作期满、政府方完成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3.2采购预算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75738.22万元。项目涉及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根据政府方审计后的总投资、中标社会资本报价和项目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确定。

四、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及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项目接受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

4.1法定条件

4.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或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申请人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特定条件

4.2.1经营资格

(1)申请人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2017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5%,提供2015-2017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2)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截止到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日后仍然合法有效的可用授信额度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的授信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4.2.2资质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总承包资质

①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②申请人具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另外2项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申请人满足①或②即可,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2)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3)申请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设计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4.2.3信誉要求

(1)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截止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2)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截止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所有建设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3)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截止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4)申请人提供最近3年内(截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声明》,拟派项目经理的《无行贿犯罪行为声明》由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提交。

(5)申请人提供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止期间的某一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地点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中须无贷款逾期、无欠付本金和利息、无不良担保或不良承诺记录等。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符合本条件。

4.2.4项目管理团队要求

(1)项目经理

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提供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选派项目经理。

(2)其他项目管理团队

除项目经理外,申请人拟组建的项目管理团队还须包括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等八类与工程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相关的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每类至少各提供1名)。提供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

4.2.5项目业绩要求

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1项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水环境整治工程或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或河道治理工程或海绵城市工程项目业绩(设计业绩除外),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金额以业绩合同所载信息为准。申请人在所提供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牵头人或者施工方。本次资格预审仅认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自身的业绩,不认可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业绩。

如本项目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责任的成员提供上述业绩材料。

4.2.6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联合体成员企业(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4家。联合体成员中金融机构投资人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各方的组成、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联合体牵头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3本项目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

4.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及公开招标,如果在资格预审提交截止时点同时报名的,一同作废。

4.3.2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

4.3.3申请人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名单(自上述网站载明的失信信息发布之日开始,直至失信信息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截止时间止)。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不得有本款情形。

4.3.4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存在“不得在江苏省内承揽新的工程”的处罚仍在有效期内的情形。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本款情形。

4.3.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

4.4特别说明

4.4.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另仅为本项目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之目的,本资格预审文件视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

4.4.2申请人确定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形式投标时,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的便利性。本项目不接受独立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或联合体成员以外的其他方(政府指定出资人、盐城市PPP基金、社会资本引入的省以上PPP基金除外)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在股权锁定期内(竣工验收完成后十年内)不得变更。

4.4.3项目资本金应由项目公司股东以非债务性资金出资。社会资本方应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其出资不得由第三方代持。各股东出资同股同权,不得采用“明股实债”、“小股大债”等方式。

4.4.4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本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4.5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五、公告发布媒体和报名方式

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和盐城市政府采购网。有意向的申请人请自行从盐城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如资格预审文件需要修改、澄清、更正或采购事项发生变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告,各拟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注意查看盐城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如未查看或未及时查看,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社会资本如确定参加资格预审,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并按要求于2018年11月12日18时00分前传真回复(传真号码:025-84550277)。如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发函,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格式如下:

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单位将参与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的资格预审,并已从“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了该资格预审文件,特发函确认。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法人授权代表(投标代表):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若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信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胶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或未按要求装订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仍应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则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纸质版份数:壹份正本,陆份副本,另须提供存储与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版和PDF版的U盘1只。每份纸质申请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并按要求盖章密封,U盘单独密封于信封中。

接收开始时间:2018年11月23日14时30分

接收结束时间:2018年11月23日15时00分

接收地点: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四室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七、资格审查及确定合格的申请人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均作为合格的申请人,具有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投标时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参加投标的文件,央企子公司还须取得母公司同意参加投标的批准文件)。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或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后续的公开招标的投标。

八、本次资格预审联系事项

采购人: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0515-88423939

地址: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车女士

联系电话:0515-69083502

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2、506、508室

咨询机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3851795906

传真:025-8455027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以上事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1月1日


来源: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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