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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排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制定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指导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现批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全文如下:
来源:北极星水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