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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乘机的处罚

浩南 危险品航空运输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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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业标准《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 1030-2018)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无独有偶,2018年6月1日,民航局官网发布首批《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旅客)公示》,86人因“在机场安检中查出随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登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等行为被列入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记录,自2018年6月1日起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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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严重失信人都带了哪些危险品?


我们先来看看这些特定严重失信人都带了哪些危险品。86名特定严重失信人中有41人是因“在机场安检中查出随身违规携带危险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占比48%。这41人中,藏匿火种34人,包括一位外国人;藏匿子弹6人;还有一位女性旅客违规携带催泪瓦斯。


藏匿的火种,包括打火机、火柴、电子点烟器等,其中藏匿打火机有24人。随着电子产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旅客违规携带电子点烟器这一新物种,也将越来越多。

对于火种,现实生活中变种很多,并不是我们简单以为的火柴、打火机,还包括众多能够产生火花的物品,比如下图中的镁棒,外形上就像一把钥匙;电子点烟器,也做的跟U盘没多大差别


而且这些东西林林种种,外形奇特,总有旅客处于侥幸心理,觉得可以瞒天过海。比如下图中的皮带头暗藏着打火机。

 图片来自公众号“甘肃民航”

 图片来自公众号“甘肃民航”


因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员的确定需要依据“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下图统计的各地民航严重失信人数不具有可比性,也不能真实反映各地的安检压力和旅客安全意识。

 

02

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法律依据

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将被限制一年内不得乘坐民用航空器,其依据是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该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违反:“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或“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等九种行为,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限制期限为一年。


03

违规携带危险品乘机的处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将被限制一年内不得乘坐民用航空器”,是一种补充的追加管理措施,从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的认定上就可以看出这些人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对“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乘机”做了详细的规定。小编知识也有限,就简单罗列了一些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民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民航公安处罚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D-SB-2018-001)对“随身携带或交运违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1. 随身携带或交运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随身携带或交运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随身携带或交运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以上1与2者)

【处罚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4.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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