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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 DGR(第61版)重要更新及注释(一)

浩南 危险品航空运输 2021-02-06

让危险品飞得更高、更快、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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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行业联盟,协调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等问题。每年底会更新国际航协的《危险品规则》(DGR)。2020年执行的DGR为第61版。小编整理并尝试解释DGR(第61版)一些重要的更新内容。


一、写在前面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这几部国际规章基本上是每两年更新一次。如必要,两年期内会出修正或增补。2019年,上面三部规章刚完成更新,《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为第21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9-2020版)。2020年,均不太可能出更新版本。

需要注意:

1. 本系列IATA DGR(第61版)更新内容均为根据网上信息整理,真正的更新内容以IATA DGR(第61版)内容为准。
2. 我这里只列出修改的部分内容,以紫色标记显示,全部内容还需要参见IATA DGR(第61版)。
3. 在我有限的知识范围内,对部分规定进行了注释,以红色标记显示,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4. 在整理材料时,也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问题,以蓝色标记显示,供大家思考。

1. 第二章 限制

2.3.2.2 轮椅/助行器,带有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或A199的电池

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这些电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3.2.2.1 助行器运输时必须能防止:

(a) 意外启动;以及

 (b) 密封型电池不能含有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注:

1. 将原有规定“密封性湿电池必须满足A67的要求”明确,(a)与(b)条款内容在A67中均有相关要求。

2.值得注意的是:“2.3.2.2.1 助行器运输时必须防止”的落脚点是“助行器”,A67指的是“密封性电池”,存在一些差异,比如,防止助行器意外启动还是密封型电池意外启动,在实操层面有稍微的差异,需要执行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灵活掌握。

3.抛出一个小问题,该小节规定中含有“non-spillable batteries”与“Non-spillable Wet Batteries”,这两个是否是相同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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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湿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这些电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注:

1. 该节只进行了章节号的编辑性修改,实质内容没有修改。

2.中文翻译时习惯性复制黏贴,直接复制了2.3.2.2的内容“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不必要的文字。

那么问题来了,增加了“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是否合适?大家不妨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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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雪崩救援背包             

每人可携带一件内装无次要危险性2.2项压缩气体气罐的雪崩救援背包。雪崩救援背包也可内装含有净重不超过200mg 1.4S 项爆炸品的烟火引发装置。这种雪崩救援背包的包装方式必须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必须安装减压阀。

注:

1.翻译成中文看不出变化,气罐英文单数变成复数,表明一件雪崩救援背包里面可能含有不止一个气罐。修改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在对一件雪崩救援背包里面的气罐数量进行限制。

2.该条文在中国执行时应特别注意,雪崩救援包含有气瓶和炸药,鉴于国内安全保卫的要求,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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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 药品或化妆品以及第2.2项气溶胶

非放射性药品或化妆品(包括气溶胶)。“药品或化妆品”这一术语意指发胶、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药品。不易燃、无毒(2.2项)且不含次要危险性的家庭和运动用气溶胶。

注:

1.不易燃、无毒(2.2项)且不含次要危险性的家庭和运动用气溶胶仅作为托运行李携带的规定被删除。

2.这三类物品的规定原本都存在,单独列出,现在合并,简化规定。

3.该条文在中国执行时应特别注意,鉴于国内安全保卫的要求,有些物品不能作为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不同机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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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1 含密封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含密封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可携带最多2个备用符合A67规定的密封型电池。需满足下列要求:

(b)电池不能含有游离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注:

1. 将原有规定“密封性湿电池必须满足A67的要求”明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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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2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

在托运或手提行李中的非感染性样本,如含有少量易燃液体的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鱼、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样本,须遵守以下特殊规定A180的要求:      

(a)标本:

1、用沾有酒精或酒精溶液的纸巾包好,然后放在热密封的塑料袋中。袋中的游离液体不得超过30ml;或

2、放入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酒精或酒精溶液的含量不超过30ml;

(b)将准备好的标本放入一个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c)随后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d)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坚固外包装内;

(e)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L;和

(f)完成包装件必须标明“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

注:

1. 将原有A180的要求明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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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3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易燃液体驱动的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引擎独立或装在其它机器或设备上,如果不含电池和其它危险品可作为托运行李,只要引擎满足下列有关特殊规定A70的要求:

(a)发动机用不符合任何类、项分类标准的燃料驱动;或

(b) 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燃料箱从没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以及采用适当措施消除危害;

(c) 旅客向经营人提供书面或电子资料,证实相应清洗、清除程序已经完成;

(d) 整个燃油系统的发动机没有游离液体,并且所有燃料管线是密封或加盖或牢固地连接到车辆、机器或设备的发动机上。

注:

1. 将原有A70规定的要求明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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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4 渗透装置

仅限在托运行李中,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关于特殊规定A41的要求:

(a)每一装置必须用与它含有的危险品相容的材料制造;

(b)每一装置内危险品的总量限制在2ml,且应保证在55℃时,液体不致完全充满装置;

(c)每一渗透装置必须放入密闭、非常耐冲击的管状塑料或同等材料的内包装。内包装内的吸收衬垫材料必须足以吸收内装物。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有用的材料来保证内包装的密封性;

(d) 每一内包装必须装在由金属或最小厚度为1.5mm 厚的塑料制成的中层包装内。中层包装必须气密封口。

(e)中层包装必须安全地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完成的包装件应具有抗压持久性,保证任何内包装无破损或泄漏,且不致于明显降低效率:

(f)完整包装件的毛重不超过30kg。

注:

1. 将原有A41规定的要求明确出来,理由是便于规定使用者理解遵守,对经营人的要求相应调整到经营人要求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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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例外数量危险品

2.6.7.1.3 标记必须贴在包装件的一个面上。这里的标记当做标签使用,标签不能折叠或以粘贴在包装件不同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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