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高州警方核实,3月11日上午高州城南派出所辖区并没有发生抢小孩案件,真实情况是一名疑似精神障碍的女子去到当事人家里,敲开当事人房门后询问能不能给钱把孩子带走,随后当事人打110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双方带回调查。
经查,该女子为邓某梅(50岁,高州市新垌镇人),其丈夫刁某庆(高州市新垌镇人)现在高州长坡做工。目前,城南派出所民警已经通知邓某梅的丈夫到派出所接其回家,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也平安回到家中。
唉,真的是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但她既然有精神病,而且也不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事件了,家里人就应该看护好,不要让误会再次发生。相信每一个有孩子的家长如果看见自己的孩子被陌生人突然抱走都会做出冲动的行为!网上的各种版本已导致了很多家长的恐慌,希望这样的闹剧不要再有下一次。
从此至终,没有任何人觉得此事有任何异常。当笔者把此视频交给某律师行朋友看后,他语重心长的从自己专业角度讲述了以下几个观点:
视频中的大妈是否构成犯罪事实,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举证,交由法院判决,滥用私刑致被打涉及人身侵权,相关法律有《民法通则》《侵权法》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如果被打构成轻伤以上,其监护人除了追究民事责任之外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势只是属于轻微伤,其监护人除了追究民事责任还可以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侵权人(违法)人追究行政责任。
智障患者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护,智障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如对其造成伤害的,在量刑上用重。监护人可以代为起诉求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怜天下父母心,一个护子心切,出一时之气,一个思子心切,积思成疾。但愿这仅仅是一场误会,大家能够化化干戈为玉帛,和气生财,和谐社会。但是,细心的我们发现,事件现场,还有一个穿制服的也对发生的事态进行制止,这是一件好事。至于网友痛斥大妈监护人不力的同时,是否考虑过监护人的年龄和经济能力?我泱泱大国又岂只一例?
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听到的也许是假的。遇事客观分析,做一个知法,懂法,传法的好市民,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关心爱护弱势群体,才是好心茂名人的根本。(印象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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