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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笑了,孩子哭了!5月1日起,各学校100米范围内再也看不见这些东西了!

2017-02-08 义乌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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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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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无证无照的摊贩提供的食品也不知道卫生不卫生,虽然自己读书时也会去买,但轮到自己的孩子时,总觉得不放心。”市民叶先生担心孩子放学会去购买路边摊食品,对身体造成影响。


(网络图片)


寒假马上过去,我市的中小学生们又将开学。新学年,除了担心孩子的学业外,家长们还和叶先生一样,关注着校园周边大大小小的食品摊贩。


 小编了解到,家长们这样的担心有望得到解决。日前,我省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中提到,中小学周边百米范围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中小学周边百米范围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虽然在我市相关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后,学校门口摆满小摊的情况有了改观,但有很强流动性的摊贩总能在校园附近找到场所,学生们也会因为嘴馋找到摊贩所在地。一些校园门口的文具用品店也会从自己的店里延伸出一块地方售卖各种小吃。


“摊位就放在马路边上,灰尘不知道有多大,而且这只手收钱,那只手烧东西,能卫生吗?”不少家长都有着这样的担忧,“可孩子放学后一出来看到有吃的,忍不住要吃,拗不过。”


“就像打游击一样,我们站在学校门口,他们就躲到旁边的巷子里。”市区不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表示,辖区内学校多,有时候会顾此失彼。


对于这样的现象,这次新规定也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也就是说,如果当地管理部门没有特别划定小摊贩的经营范围,那学校周围百米范围内是不许再摆摊。


(网络图片)


从此吃不到夜宵了?不是!


除了校园周边外,新规定第十四条还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以前夜宵摊贩都是稀稀拉拉散落在商圈各处,现在统一归并到一处,在限定时间内经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他们将按照省里文件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  


没有店面的小摊小贩也要登记

何为“三小一摊”


食品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小餐饮店

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食杂店

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贩

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如何管理

此次新出台的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一摊”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后,经营户只需提供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等资料即可办理登记证或登记卡,十分方便。


新规定还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


- 开店更容易 -

- 监管也更严 -

- 举报还有奖 -

 

规定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小一摊”信用管理制度。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小一摊”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三小一摊”如有违规,将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2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三小一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另外,“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还会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还特别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举报有奖

规定第十九条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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