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漳州首例 | 入刑!别再做这件事了……

漳视新闻 2021-01-17


近年来
各地高楼平地起
但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多方关注
保护头顶安全
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
12月21日
芗城法院审理了漳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赖某树酒后在其位于漳州某小区的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的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谅解。


(图源:闽南日报)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了16条具体措施并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于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赖某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看似缺德的高空抛物,抛出的是悬在行人头顶的危险,更是失手的道德。保卫头顶的安全不能只靠呼吁和社会监督,更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高空抛物,获刑三年,教训惨痛,却也咎由自取。严惩不仅是让罪行买单,更是要让一切高空抛物者意识到,在物品抛出的瞬间,无论后果如何,罪责已经凝结。


高空抛物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经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新消息 | 中共漳州市委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催雨解渴 | 漳州“湿冷攻击”到货!这波雨水竟是燃烧烟条来的......

最新招聘 | 政府专职、漳州理工......漳州这些地方在招人!


来   源/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编   辑/罗淑瑛

监   制/程   序

小编嗷嗷等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