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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 | 设立保证金,专款专用!
11月即将开启
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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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让农民工工资更有保证
人社部联合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井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工资保证金规定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是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换言之,所有工程项目都需要适用《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以用工单位为投保人,当流动性资金紧缩、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障农民工拿到工资的险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单,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经劳动侦查部门核实,保险机构按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将工资直接拨付指定账户,最大程度减少农民工的时间等待问题。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同时,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漳州人 | 明天,正式施行......
漳视新闻综合
编 辑/陈吟秋
监 制/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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