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 | 漳州法院 检察院 海警局联合发布!
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海上管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漳州市海域输入蔓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实现严厉打击海上非法入境、海上违法犯罪,加强海上船舶管理,抓好海上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组织、运输境外人员经海上通道偷渡进出我市,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境外人员通过海上通道进入漳州市必须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三、如属非法入境漳州海域人员,应立即向漳州海警局投案,如实陈述非法入境事实。
四、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等涉海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所有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所有船舶进出港须按要求报备,严禁各类船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在我市海域作业、停留,严禁擅自搭靠在我市海域航行的各类船舶违规接驳或非法载运非本船人员。
六、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通讯导航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改装业务,严禁“三无”船舶出海作业、严禁进行非法走私活动。
七、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属地镇街、村居、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八、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将含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投入海中。
九、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公务人员、医疗机构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
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群众如发现走私、偷渡、越界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漳州海警局举报(举报电话:95110或0596-5682110)。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二、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漳州海警局
漳视新闻
编 辑/许淳言
监 制/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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