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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面前: 薄谷开来死缓 贾敬龙死刑

2016-10-20 图鉴


责任编辑:李彤



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导读|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生命,刑法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现代治国家秩序的维系不再需要依靠原始血偿信条,死刑也就成了对罪犯生命的不必要剥夺。死刑并不能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对待生命的工具理性主义将产生极其可怕的权力滥用。


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秘书长潘基文指出,21世纪没有死刑的一席之地。我们必须继续坚定地表明死刑是不公正、不符合基本人权主张的。

这篇短文只想强调一点,那就是尊重生命是中国文化的固有传统。众所周知,儒家历来强调少杀、慎杀,据说死刑案件都要经过皇帝亲自批示。儒家立场的伦理根源是“性本善”,人的内在本质是尊贵的,因而要求所有人赋予适当尊重。孟子的“孺子入井”故事将儒家基本思路表达得很清楚。只要是人,看见一个小孩爬向水井,都会情不自禁上前把她抱起来,因为凡人都有“恻隐之心”。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冲动,表明每个人都有仁义之心。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对一个连说声“谢谢”都不会的孩子萌动恻隐之心,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物质上的回报,而是出于尊重其生命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因此,儒家会强烈谴责那些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路人,因为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对生命的麻木不仁表明他们的仁心已近乎泯灭。既然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生命,任何人更不得主动伤害生命。

当然,儒家对人性并不盲目乐观。他们相信人性善,但也清楚知道人性是有弱点的。药家鑫的杀人灭口、李昌奎的凶残灭门、吴英的集资诈骗、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都显示人性的弱点是如此致命,以至只是靠道德说教显然无济于事;在某些情况下,人必须被强迫尊重生命的价值。在儒家看来,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并制定律法(在中国古代主要是刑法),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命,防止人类生命受到人类自己的非理性伤害。

▲《为了人类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   张千帆著  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

然而,既然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生命,刑法就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事实上,如果推到逻辑的极端,儒家的伦理主张应该不只是“慎杀”、“少杀”,而是完全禁止死刑,因为无论罪犯如何“罪大恶极”,他们的行为都没有也不可能泯灭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而相对乐观的儒家会认为,只要经过适当的教育改造,他们总是存在认识错误、恢复人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摧毁罪犯的生命是国家暴力的滥用,在本质上和罪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无异。因此,控制犯罪的正当措施不是死刑,而是在罪犯失去理性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教育改造,直至其恢复理性。看到药家鑫在法庭上泪流满面的场景,不论他此前犯过什么不可原谅的罪行,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个22岁的青年还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而死刑判决彻底断绝了一个生命的希望。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当中,已有160多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使用死刑。2012年,联合国会员国中只有19个国家实施了死刑。

主张死刑的立场历来有两类论点。一类是社会正义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或某些罪大恶极者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害人家属也常常坚持“以命抵命”、“血债要用血来还”的传统信条,似乎杀人者只有一死才对得起被害的亡灵。其实“杀人偿命”并非不证自明的“等价交换”,而是人类在社会进化过程中为了自我保护而发展起来的原始信仰;在没有国家或国家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的时代,这类信条有助于迫使潜在罪犯正视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后果,但是现代法治国家秩序的维系显然不再需要依靠原始血偿信条,死刑也就成了对罪犯生命的不必要剥夺。从儒家立场上看,杀人永远是非正义的,除非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不得已而为之。

如果死刑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偿命或“平民愤”,那么这类理由显然是不充分和不正当的。即便罪犯杀了人,死人也不会因为再杀一个人而复生,死刑并不能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为了满足多数人的感觉而杀人,则更是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在这种工具主义思维面前,人的生命不是终极目的,而是满足利益和感觉的工具;只要能让多数人满意,国家就有权力乃至义务剥夺个人的生命。一旦成为治国原则,对待生命的工具理性主义显然将产生极其可怕的权力滥用因此,社会公正论对死刑的论证恰恰将催生最可怕的不公正,只能助长国家背离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

第二类理由是社会功利论,主张死刑有助于减少杀人犯罪,进而保护无辜者的生命与安全。譬如有人主张不仅应该维持死刑,而且应该立即执行,因为中国的监狱不够牢固可靠;如果死刑犯逃脱,无疑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危险。但是这种论点显然不攻自破,因为维持可靠的监狱是国家职能,国家显然不能因为自己疏于履行义务而转嫁责任并剥夺犯人的生命。更何况如果以后发现判决错误,立即执行将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聂树斌就是前车之鉴。在国家适当履行职责、有效控制罪犯的前提下,真正意义的无期徒刑足以防止最危险的罪犯对社会产生进一步危害,因而也就没有剥夺罪犯生命的必要。社会功利论的更一般主张是传统法家的“重刑去刑”论,认为极刑有助于震慑危险犯罪,迫使潜在罪犯三思而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死刑判决对其他潜在罪犯产生显著的震慑效果,从而减少杀人凶案,那么或许可以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维持死刑。维持死刑的惟一正当理由是保护人的生命,而政府有义务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目的和手段的合理相关性。


▲2015年2月19日是农历羊年的大年初一,身材瘦小的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当众射杀村长兼书记何建华。

贾敬龙本来并不是一个危险人物。在一个政治清明、法治彰显、财产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地方,他完全可以是一个好公民。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制度因素和他的个人因素同样重要。换一个有个性的平常人,碰上他的遭遇也完全可能诉诸性质同样的愤激行为。当然,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但是显然罪不至死,因为这个人不是不可以改好。经过惩戒、教育,他完全可以恢复理智,重新做一个好人。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国家首先要反思和检讨自己的制度缺陷造成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这类缺陷、改善村庄的政治生态,保护村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对贾敬龙案作出适当量刑。至少,法院不得为了满足被害人亲友的复仇心理或实现并未得到验证的威慑效应,运用国家机器再剥夺一次人的生命。


▲“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可证明死刑的威慑作用”,而“施行死刑的任何司法误判或失败都是无法逆转和补救的”。(联大A/RES/67/176号决议,2012年)暂停使用死刑有助于尊重人的尊严及加强和逐渐发展人权。

近年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对尊重生命传统的回归。死刑复核是慎用死刑、尊重生命的最后一道关口,因而既不应流于放任地方司法滥权的“橡皮图章”,也不宜成为各种政治考虑因素的平衡器,而是应该为人的生命和内在价值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如果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尊重生命、少杀慎杀至少可以从贾敬龙案开始。






2012年8月9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缓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0010lq2NPa&width=500&height=375&auto=0

205年12月11日薄谷开来死缓改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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