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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杀人案只有违法犯罪,没有侠义恩仇!

2018-02-21 瞰鉴

本期编辑:武芸萱



春节的烟花还未燃尽,一个悲伤的事件刷爆网络。


大年三十(2月15日)陕西南郑县一名叫张扣扣的男子持刀杀死一家父子三人。



三名死者中,父亲年逾古稀,两个儿子正当壮年。


团圆喜庆的除夕,父子三人殒命刀下,任凭谁都不能无动于衷,任凭谁都无法容忍这赤裸裸的草菅人命。


嫌疑人张扣扣指认犯罪现场


其中一名被害人被他杀死在沟中


然而,当凶手张扣扣自首后,却有一些人,整齐划一地将暴力犯罪演绎成了为母报仇的快意恩仇,他们讲述的“故事”是这样的——


22年前,年幼的张扣扣母亲因宅基地纠纷被本村人多势众的父子四人欺负,被其中的三儿子用板凳打死,却逍遥法外。张某隐忍在心,长大后入伍参加特种兵,练就一身本领退伍后杳无音信,直到2018年大年三十,血案发生。张扣扣仅将父子三人杀死,其他妇孺一个没伤,一派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


然而,真相果真如此吗?


22年前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尘封已久的往事。当年,死者王正军(三儿子)正是此案的被告人。


判决书截图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刘永生

审  判  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  记  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刑法“79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这个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而依法应当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王天军也并未被法院减轻处罚,只是在法定刑之内被从轻处罚。


由此可见,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让王正军“杀人偿命”的刑罚空间。


国家、法律尚且不能剥夺王正军的生命,凭什么个人就可以?张扣扣不仅杀死了王正军,还杀害了王正军的兄弟和70岁的老父,“不伤及无辜”从何谈起?

丛林法则的世界谁能接受?


哪个儿子不爱娘,为母报仇,这的确是一个能引起同情的理由。但说到底,这是在法外报私仇,武侠小说里出现的情节发生在身边,应该叫好吗?


没有法治的世界遵循丛林法则,弱肉强食。


就如同网络描写的张扣扣一样,儿时“隐忍”22年,练成一身“武艺”手刃“仇人”,为他叫好,无异于为没有法治的丛林法则叫好。但反过来想一下,你愿意这样连杀三人的“强者”住在你家隔壁、你家小区吗?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


当然不愿意,原因很简单,没有安全感。这就是丛林法则带来的必然。一个靠私力救济的世界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没有人知道别人是否对自己不坏好意,时刻都处在被伤害的危险下。


弱肉强食的丛林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平,其实是不可能存在的。所有人的不安全感带来的后果只有一个:所有人与所有人为敌。没有安宁,没有平等,没有人能够在这样的世界中自由的生活。


现代社会不是野蛮社会,同态复仇早已随着法治文明的崛起成为走进历史的尘埃,个体对个体的正义早已被法律对所有人的正义所替代。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


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那我们心心念念的安全感就会荡然无存。


如果我们能够理解除夕当天的杀人行为,那我们念兹在兹的生命的价值将会一文不值。


如果我们能够允许将一个连杀三人的狂徒用所谓的“故事”肆意演绎,那我们细心呵护的自由平等也会向隅而泣。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一部分人将张某演绎成为母报仇的孝子,甚至给其戴上“侠客”“仁者”的帽子。

所谓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无论是小说里还是历史上,哪一个侠客会置国法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而横刀杀人?


所谓仁者,亲亲爱民。即便张某对当年伤害自己母亲的人心存怨恨,这所谓仇恨又与七旬老翁何干?试问,怎样的仁者才能干出屠戮古稀之人的勾当?!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连法都不讲,谈何“忠孝仁义”?除夕当天,连杀三人,再怎么包装也洗不掉暴力本身的残忍,再怎么罔顾事实也抹不掉屠刀之下淋漓的鲜血!



两千多年前,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所谓“直”不仅是正直,更是“值”,是衡量。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纵观古今中外,衡量的尺度从来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是社会集体的意志,在文明的国度中,是法治。


法治是丈量一切的尺度,宁折不弯,正是有这样的精神,在她的丈量下,我们每个人才是平等的,我们才感觉到世界是安全的。我们之所以不会让茹毛饮血的丛林社会重现,就是因为我们坚信法治的理性和对每一个公民全方位的保障。


死者王正军在22年前已经经过了丈量,今天,我们也应该用同样的标尺去丈量张扣扣,看看他残忍杀死三个人,究竟应当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天地昭昭,日月煌煌。这一事件诸多细节自然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但是透过判决和事实,至少可以破除被虚构的激情和被提前带入的情绪。


天地之性,人性为重,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延伸阅读


为张扣扣杀人欢呼暴露一些自媒体人极不自重


张扣扣自首后受审



  在春节这个中国人最看重的节日里,2月15日12时许,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当场杀死2人,致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于2月17日7时45分投案自首。


  案件发生后,网上迅速出现两个说法:一个说张扣扣10岁时,目睹他母亲被这次他杀死的三个男人因邻里纠纷用一条板凳划死,因偏远农村没有法制观念,加上官场腐败,凶手未受到任何处理;18岁当兵,在特种部队服役后的张扣扣,22年后为母复仇,杀死三个仇人。另一个说法稍有不同,说张扣扣母亲被害后,由于司法腐败,只其中一名凶手被判了八年徒刑,后来这家人又花钱买刑,只坐了不到一半刑期就被放了出来,因此张扣扣立志为母复仇。


  其后,又有人编造出张扣扣杀人时,如何放过妇嬬,过程中义薄云天的种种壮举。


  这两天我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几乎被张扣扣案刷屏,千篇一律地都是为张扣扣的壮举大声欢呼,赞赏他对国家忠,对母亲孝、对仇人勇、对无辜者仁。有人主张对张扣扣应比照刑法的正当防御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人引经据典,呼吁应像古代对待为母复仇的义士那样,立马将张扣扣无罪释放,并给予重奖、树为社会榜样;有人比照两年前的于欢案,认为只要是为母报仇,就有了天然的正当性;还有人据此声讨官场腐败、司法不公,认为这是官逼民反。


  作为沸腾的舆论热点,在写作本文之前,不断在人请我对此案发表看法,还有许多读者建议我专门写篇文章为张扣扣声援。我对朋友们表示:到目前为止,我掌握的背景资料非常有限,张扣扣为母亲复仇的理由,特别是他母亲受害遭遇司法不公的事实,网上的传闻既没有可靠的出处,又在关键事实上相互矛盾,一些自媒体人迫不及待地进行炒作,并为杀人凶手欢呼,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社会热点事件做没有依据的评论,不符合我一贯坚守的“为真相呐喊”的风格。


  今天早上,一份张扣扣母亲被害案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出来(见文后所附判决书原文)。我认真看了两遍,基于判决书披露的事实,我现在可以毫不含糊地表明自己对张扣扣杀人案的态度:


  1、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并无司法不公。


  2、张扣扣22年后报复杀人,反应其母亲被害后,没有得到正确的心理疏导;正是其偏执的性格,导致了他人生的失败,并最终引发这起特大凶杀案。虽然社会对张扣扣的失败人生和最后的疯狂行为负有相当责任,但本案与于欢案无法相提并论,张扣扣罪不可恕。


  3、大量自媒体人不顾本案基本事实,将张扣扣炒作成英雄、义士的行为,对社会极端不负责任,往轻点说是为了盲目追逐舆论热点而不自重,往重点说暴露了其反社会的阴暗心理。


带张扣扣指认现场


  所有为张扣扣欢呼、呐喊的人,都基于一个基本假设:认为其母亲被害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因此张扣扣有权为母报仇。那么,下面我就重点来分析一下张扣扣母亲被害案是否得到了公正处理,看看张扣扣母亲被害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当年公检法机关是否有意避重就轻,枉法裁判。


从判决书上看:


1、本案被告及其家人没有足够动员当地公检法机关徇私舞弊的特殊身份。


2、张扣扣父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舅舅作为代理人参与了审判过程。


3、原被告均认可如下基本事实,推翻了网上关于凶手另有他人、张扣扣母亲无辜被辱等不实造谣炒作:(1)被告当时确实为未成年人学生;(2)起因是张扣扣母亲辱骂被告哥哥并向其脸上吐唾沫;(3)被告加入吵架后,张扣扣母亲拿一扁铁在其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4)被告人被打后,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张扣扣母亲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4、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七年徒刑,同时判被告监护人为被害人支付了全部丧葬费及相关费用。


  现在来看,以现行法律规定,这个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较轻,但放在22年前,并没有任何不当;刑事部分,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这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在先,被告是未成年人又是激情犯罪的情况下,量刑虽略有偏重但基本合理。我以律师身份登陆北大东方律师网,查阅了30多个未成年人激情杀人的案件,即使没有本案被害人这样的明显过错,几乎全都在8-12年之间量刑;而被害人像本案这样有明显过错的,都在5年左右量刑;而对未成年人情节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案,绝大多数都是判处13-15年有期徒刑。


  显然,22年前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当时法律上做了严肃、公正的处理。这样一些自媒体人认为张扣扣为母复仇的正当性就不能成立,因此谴责当地在当年案件处理上存在官场腐败、司法不公,就成了信口雌黄的胡说八道。


  至于有人主张本案无关司法公正,血债血还乃天经地义。这样的极端思想,注定只能步张扣扣的后尘。基于本人向来不与禽兽说理的习惯,对此主张不做过多评论。


  奉劝一些喜欢追逐社会热点的自媒体人,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炒作时,本着对自己、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搞清楚基本的事实再发声,而不是为了追逐眼球效应,人云亦云,更不能为了煽动社会的对立,刻意造谣抹黑,混淆视听。


  我认为,本案炒作留给人们最深刻的反思是:自媒体人当自重,不能一边标榜自己追求真善美,一边却热衷于追逐假丑恶;为了反政府却变成了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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