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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破坏共享单车行为要“零容忍”

2017-03-10 中政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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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全国多地的共享单车在方便市民绿色出行的同时,却不时遭到恶意破坏,甚至出现共享单车“坟场”的形象。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恶意破坏共享单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确法规


济南市公安局表示,对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转移至非公共区域存放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治理案例


2月15日,济南市民郭某因酒后恶意将共享单车投入河中,在警方不断加大侦查力度的压力下投案,济南市天桥警方依法给予郭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前,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对首起摩拜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环境营造


当然,对破坏共享单车行为惩处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广大市民群众能及时劝阻此类违法行为,让更多人加入自觉维护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城市猎人”行列。给予共享单车以尊重与呵护,不仅体现了市场空间的开放、骑行体验的活跃,更体现了公共治理的跟进、舆论环境的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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