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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

2017-08-24 中政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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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为推进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江苏省于6月30日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220项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204项,其他行政权力16项。



此次改革充分借鉴自贸区改革经验,以标准化的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为规范,以设区市行政权力为基准,以涉企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编制“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首批赋权清单中下放的权力事项分为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开发区直报事项三个部分。


设区市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共160项,涉及人社、发改、经信、金融、财政、工商、质监、卫生、文物、文化、住建、水利、民防、环保、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比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企业集团登记、融资性再担保分支机构设立、外资兴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


设区市赋权驻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共32项涉及住建、国土、地税、公安等部门。比如,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改变土地用途审查、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设区市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共28项涉及司法、发改、商务、经信、卫生、食药监、安监、水利、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比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地方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另外,各设区市要依据改革清单要求,通过委托、下放等赋权形式做好衔接,不得截留审批事项,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并同步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和免责事项。国家级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同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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