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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后的这个委员会意义很大!

2017-11-13 中政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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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十九大精神,首当坚定反腐败决心。日前,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未来,将形成党统一领导,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反腐败的力量会更集中,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反腐败力度会更大。


监察委的产生和监察官制度



明确了监察委的性质定位


草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监察委的定位:监察委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一府两院”改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不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是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关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将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人员、编制整合到监察委员会,形成党统一领导,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


规定了监察委的产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 各级监察委员会将由各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既是对现有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也会关系到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变革,必将对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监察委的职责和监察措施


3项监察职责


草案明确,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


职责一: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二:调查


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职责三:处置


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12项监察措施


要履行以上职责,就必须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权限。对此,草案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用留置取代“两规”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制定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是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调查职能的发挥过程中,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履行。对于留置措施,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① 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② 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③ 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 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扩大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未来,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也将纳入到监察范围来,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据统计,在已经展开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3个地方,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各地将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部署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指出,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监察法和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随着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而来的,是一个集中统一、全新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过程。一个党统一领导下的全新的国家反腐工作机构已日渐成 


大视界

11月10日至11日,以“打造全新动力,开创共享未来”为主题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 )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越南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这是中共十九大后,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亮相国际多边舞台。11月10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题为( )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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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抓住世界经济转型机遇 谋求亚太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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