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有退 才是真正的聘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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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以上的省份“试水”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现在已有多地爆出年薪几十万的价格,让人们纷纷向往并看好。但是热度减去,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进入体制之后呢?如何监管,怎么不断地更新人才,还是又走回了“铁饭碗”的老路。
聘任制公务员
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01
条例与现实
聘任制公务员在设计上的其中一个出发点就是通过引入这种竞争机制,保证“能上能下”,做不好或者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聘用期一到,合约结束就不再享受公务员的一切待遇和政策,把更好的位置和机遇留给更适合的人。从而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最终实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升公众满意度的目标。
但是实际在执行的时候总没有想象的那么好操作。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这一条对聘任制度提出了一个看上去较为明确的时间节点。
但是同时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那么怎么界定是否优秀?考核制度每个地区标准是否相同?怎么考核?是否真的有长效的完善的考核制度都是有些模糊的问题。
从2011年开始,就有城市在部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但是一些试点城市存在受聘公务员只进不出的现象。在执行聘用合同过程中,一些聘任机关打了折扣,存在“一聘定终生”的现象,退出机制有待完善。虽然聘任制公务员有严格的聘期,期间要有定期考核等,继续聘任也要满足相关要求,但一些聘任机关考核时可能与委任制公务员同样看待,或者时间长了就有所混淆。
因此,严格执行聘用合同,进一步规范聘期考核,激活退出机制,将有助于更好完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02
聘任制公务员缘何产生
看懂聘任制公务员的初衷,有助于更准确的找到完善相关规则的大方针和注意事项。
那么聘任制公务员缘何产生?
一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传统渠道产生的委任制公务员,与在市场中自由成长的经济、科技高端人才相比,专业性不强。这既有培养方式的区别,也有对市场变化的先天性察觉。因此,以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的方式引入市场力量,就成为政府部门提升决策科学性的新方法。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倒逼。当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新事物、新业态暴风骤雨般袭来时,如何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实时监督、有效引导、积极引领,就需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规避“外行领导内行”的逻辑谬误。
三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初衷。聘用制公务员一度被寄予打破“铁饭碗”,确保公务员正常流动,从而实现权力去魅、公务员职业常态化的积极初衷。但正是因为期望太高,以致在试点中出现一些问题后,便有很多人表达悲观论调。
聘用制公务员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划,到深圳、浙江、江苏等地的试点,再到如今21个省市的复制推广,走过了很长时间。
与其把重点放在待遇上,不如更加关注“改革”这件事本身,不要让“改革”成为“面子工程”和“昙花一现”,永远有新政,可是新政又永远被另一个新政替代,没有延续性和维护性是问题的根本,做到对政策的可持续性才是最重要的。
03
“正常退出”是关键
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招录的“逢进必考”,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无疑自由空间更大,要警惕个别人通过聘任制进入,转而变成委任制,最后实现公务员身份的“曲线救国”。随着聘任制公务员范围与数量的扩大,应加强对招聘全过程的审核与监督,提高透明度,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转任委任制职级等重要环节明确实施细则。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退出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为防止多党政治弊端而采取的公务员身份保障措施或职务常任制度,其目的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管理公正性;二是公务员工会的强大阻力。
但在我国,实行党的领导,工会职能也不同,公务员个人的退出不会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具备大规模推行聘任制的基础。片面强调西方职务常任制度,将其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缺乏依据。
如改革退休制度、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公务员队伍整体的职业流动性等。
当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还需要特别警惕3个问题:一是防止利用聘任制公务员可直接招聘不需参加统一录用考试之机,打开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缺口;二是防止利用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的规定,为本地、本部门公务员提高工资待遇提供便利;三是防止通过不断续聘将聘任职位人员实际变成常任人员,突破人员编制限制。
《公务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公务员的正常退出,现在大概有7种途径。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当全面实行聘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充分利用现有途径使公务员正常退出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办法。
公务员退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严格的考核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大及时的执行力基础上的,因此,要在强化考核制度上下功夫,提高考核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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