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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薄弱的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大之后有了新突破

2017-12-10 中政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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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初步统计,在十九大报告里,“法治”一词出现了33次,“依法治国”出现了19次。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宏伟目标,并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一系列重大新举措。这些宏图大略,既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也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



1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谋大局把方向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据了解,名称以中央“领衔”的领导小组,历来受到外界关注。中共十八大之后,新成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等,为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十分必要


为什么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表示,当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繁重,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十分必要。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迫切需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来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相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其他三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来说,全面依法治国相对比较薄弱,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十分必要。


第四,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意见,很多地方和部门都提出,建议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意义深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首先,这将极大提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政治站位高,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全面推进法治战略落地;其次,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顶层设计,体现了中央对法治建设全方位的统一领导,增强了制度定力。



2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意味着我们党把宪法实施和监督摆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预示着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宪法监督和实施制度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抓住“依宪治国”的关键一环


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对合宪性审查工作做了很多考虑。当时存在若干种方案和建议,但最后选择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机制。但合宪性审查机制一旦欠缺,就会使得各种政策的出台缺乏最后的控制或统一的机制。


什么是合宪性审查?推进合宪性审查有何重大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表示,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莫纪宏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说抓住了“依宪治国”的关键一环,将解决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


那么,合宪性审查具体审查什么?怎样审查?秦前红表示,从学理上看,合宪性审查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是跟宪法相冲突;另一种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尤其是国家机关权限争议。此外,有了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后,宪法解释也是题中之义。


据秦前红介绍,合宪性审查工作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发现违宪问题;


其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下正式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开展审查研究;


第三,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违宪的情况,也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表示,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包括预防性审查、原则审查和具体案件审查。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抽象审查,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案件审查,还需要具体区分、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莫纪宏认为,已经开展多年的“备案审查”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明显增强,备案审查不仅实现了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全覆盖”,今年以来还将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审查范围。


合宪性审查需由专门机构进行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做好合宪性审查工作?秦前红表示,推进合宪性审查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秦前红指出,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宪法监督机构设立有所不同,主要有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和专门机关监督模式。


若我国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从国情出发,有两种方案,一是设置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和常委会有相同权威。但在全国人大下设两个平行机构,宪法中没有规定,不太现实。另一个折中方案是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与现在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委会平行。


莫纪宏认为,从当下制度安排看,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合宪性审查工作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应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3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此,专家们表示,十九大报告提出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这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新时期对立法工作要求的新突破。


如何理解立法也要“依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表示,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其核心就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


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的关系来看,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科学立法是一种价值导向。民主立法则是防止部门主导,各说各话。依法立法就是要强调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是一个互补的关系,如果能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关系处理好,就能够制定出一个既反映客观现实,又能够保证公众利益诉求的良法。


提出“依法立法”有何现实针对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目前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当中,更加关键的问题是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着力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善治提供良法保障。“依法立法”就是针对这个问题,首先,所依之法应是宪法;其次,所依之法应是立法法;第三,所依之法应是上位法。重在强调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


李步云则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立法”剑指两处,一是指向越权立法、违反立法程序立法的问题。二是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工作常态化。


立法如何做到“依法”


要实现“依法立法”,汪玉凯认为首先要把由部门主导立法的格局逐步转向由立法机关来主导立法,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其次,立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路径形成蓝本。第三是需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清理。


李步云进一步指出,依法立法需要解决立法人才比较匮乏的问题,建议在人大系统全面开展立法工作培训,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尽快掌握立法规律与规则。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不少专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法律作用的更精细表达。


那么,究竟什么是良法?在汪玉凯看来,所谓良法,首先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二是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利益诉求的;第三是立法过程要坚决贯彻科学、民主、依法这三者。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良法就是能够完美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其核心是使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刘锐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将为新时代的良法供给提供有效组织基础和体制机制保障。



4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从搭建“四梁八柱”到着手“内部精装”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审议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从实践的状况看,司法体制框架性、支柱性的制度已经建立,“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了,下一步是如何“精装修”的问题。


为司改提供精细化配套


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当下,为什么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精细化配套和保障”,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上兼顾了体制与机制双重推进,兼顾了职业性与人民性,这些都是正确的思路和方向。


但同时也要看到,本轮司改试点举措的顺序、配套和衔接上存在某些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到司改“有机系统性”的安排,要避免新一轮司改造成新的制度断裂,就需要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应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深化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如何深化?


多位专家均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来进行全面配套,上海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1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会,上海高院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了8个方面、72条、136项具体改革任务,确保到2019年基本完成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任务。早在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该《框架意见》涉及4个方面、25项工作任务,上海市委政法委将其细化为117项具体改革任务,其中由法院承担主体责任的共有97项。


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配套怎么配?


在陈卫东看来,宏观制度层面的设计最终要由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具体操作层面则要根据各地不同特点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程度酌情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方案。


全面配套配什么?


江国华建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有机组成部分的综合配套改革需完成三项基本任务,即尊重、整合、提炼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之成果,促成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系统化、常态化和规范化;解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各自改革所带来的协同性难题,促成各领域改革的协调、衔接、融合;链接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成二者形成叠加效应。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除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十九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也是“司法责任制”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出现,专家们表示这一提法立意深刻。


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熊秋红建议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如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入额;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等等。


对于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陈卫东表示,公正司法的核心问题是确保办案质量。首先我们要有良法。其次,办案人员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要依法办案。第三,要结合司法责任制的推进,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所敬畏,防止权力滥用。第四,要依赖于法官良好的节操和职业道德。


大视界

不久前,美国《时代》周刊用这样一句话的简体中文和英文,做了亚洲版的封面。这篇封面文章的作者伊恩·布雷默说,这是《时代》周刊封面第一次出现两种语言。其中的暗喻就是,尽管目前美国仍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但已在走下坡路,而中国正在稳步赶超美国。“历史的火炬似乎正从西方传给东方。”正如法国国际关系研究所高级顾问多米尼克·莫伊西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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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全球金融动荡中,西方在衰退,东方在增长;西方充满担忧,东方满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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