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大管家”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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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12月4日正式公布。在强调建立河长制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之后,此次针对湖泊专门出台指导意见,实际是针对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专门为湖泊量身定制的,是对河长制的一种深化和具体化。
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
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同时,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施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
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严格湖长制的监督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湖一档”,加强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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