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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小伙想要离职,偷偷打开了老板放茅台的柜子......


见过各种各样的小偷

偷钱的、偷车的、偷手机的……

但你见过偷酒喝的么!



8月13日

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95后小伙刘某某

因对工作不满打算辞职,但他决定走之前

好好享受一下

偷偷喝光了公司经理收藏的

多瓶飞天、生肖茅台酒


最终

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图文无关 图/摄图网


95后小伙刘某某

高中毕业服了两年兵役,退伍后

于2019年6月

到某科技公司给经理郝某某当司机


干了不到半年

嫌每天过得没意思,对前途感到渺茫

于是便打算辞职

因职务关系

刘某某知道经理郝某某藏有好

他想在走之前好好享受下



2019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吃饭后偷偷潜入藏酒的房间,挑了瓶普通的飞天茅台酒,打开喝了一些,见没人发现,就这样连续偷喝了三四天。喝完两瓶飞天茅台酒和一瓶大瓶茅台酒,并把空瓶和包装放到原来的位置。



又过了几天,刘某某直接去

拿了一瓶黄色的茅台羊年生肖酒

到宿舍里慢慢喝完

之后扔掉空瓶和包装


后来,刘某某未办离职手续

直接从公司走了

12月25日,经理郝某

发现羊年生肖酒不见了,于是报警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盗的酒均已被刘某某喝完,属于灭失物。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酒的购买发票,也无有效价格证明,因而酒水的价值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不宜直接以价格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依据案件证据,检察官将刘某某的盗窃行为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俗语说: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不要像刘某某那样
为解愁却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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