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赌气让公司开除自己,结果真被开除了
小左(化名)于2020年4月1日
入职某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
工厂因更换变压器导致停电
临近中午,因停电无法工作
小左与其他4名同事
未经请假组团外出吃午饭
公司认为未经请假外出
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对他们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
2021年11月27日
小左手写一份“开除通知”
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书写解聘证明书
同日
公司向小左正式出具《开除通知书》
开除理由是他在工作时间
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左认为公司违法开除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5538.40元
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2021年11月26日上午
公司因更换变压器停电无法正常生产属实
但当时已临近中午仍未恢复生产
小左未请假即外出就餐
虽有不妥
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公司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或者以减少薪资等方式处理
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
公司辞退小左的行为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左在解除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67.97元
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
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35871.88元
(8967.97元/月×2个月×2倍)
小左仅主张35538.40元
未超过上述金额,应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
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没有异议
但是认为一审遗漏查明
2021年11月26日
小左出去吃饭的事情发生后
第二天11月27日,他手写了开除通知
要求公司按照要求开除他们
并威胁管理人员说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
就不允许厂里开工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双方因2021年11月26日
停电外出事件而引发本案
当日是在上班期间停电
虽然不能开工
可能会导致小左当日收入减少
但该情况属于工厂生产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归责于公司
小左当日处于待岗状态并非放假
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或者外出后
应在恢复生产前尽快回到工作岗位
这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
至于该制度是否合理
是公司管理水平问题
并非小左可以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和借口
公司对外出不请假员工
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
也是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并无过错
小左对该事件发生有错在先
虽不至于达到即刻开除的程度
但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争的事实
小左并未意识错误和接受处理
反而要求公司
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解聘或者开除自己
第二天,公司出具了
加盖公司印章的开除通知书
从事件发生过程、证据材料分析
开除是小左先提出
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
更非公司的主动行为
也非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
小左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
应视为对外出事件
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
而提出辞职
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小左辞职的同意
因此
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
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
公司应补偿小左经济补偿
8967.97元/月×2个月=17935.94元
综上所述
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
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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