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潜藏巨大政治风险 | 梅新育
解读科学,洞察本质
戳穿忽悠,粉碎谣言
历史和现实的教训都警示我们,任何宗教组织掌握过于强大的经济力量,都会对世俗国家政权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中国的世俗国家性质不容任何动摇,对这一点不能容许一丝半毫的含糊其辞;任何合法宗教都可以在国家政权制定的商业规则下谋取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但任何宗教都不得染指商业规则的制定;任何宗教都有遵循国家司法、政令的义务,但都不得窥伺干预国家司法、政治权力。
前言
春节将临,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之际,回顾这篇旧文。
这篇文章最初写于2014年发展“清真产业”、“伊斯兰金融”呼声甚嚣尘上之时。此前,西北的宁夏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已经打出了“伊斯兰金融”的旗号,公开宣传其银行卡等业务同样业务对国内外穆斯林免费或半费,对非穆斯林全费,甚至不服务;当时宁夏政府还与某投行签署了合同,委托对方为其发行15亿美元伊斯兰债券,还有朋友跳槽去了这家投行。
面对这种呼声,当时不少有知名度的经济金融学者只把这当作一种寻常金融业务写文章介绍推广,不少地方和某些经济部门把“清真产业”当作经济发展突破口;我是自己购买阅读了《古兰经》、《布哈里圣训》、《伟嘎耶教法》和《圣经》、某些佛经,以及四大宗教史、阿拉伯通史、土耳其通史、伊朗通史、中亚通史、北非通史、印度通史、印尼通史,维吾尔通史早在1980年代中后期读本科时就当作消遣书籍读过了,再加上现实中对国内外情况的观察与研究,我确定意识到“清真产业”、“伊斯兰金融”不是什么一般的商业业务,而是立足于否定中国国体、否定全世界世俗国体、否定全世界非伊斯兰国体政体的基础之上,这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问题,绝非单纯的商业问题。我也认识到,一些国家世俗政体被推翻,“清真产业”、“伊斯兰金融”正是重要突破口。基于上述认识,看到这种情况,我产生了深重的危机感,下定决心尽力狙击。
当时,我下这个决心、做这件事情,不仅面临大的外部环境问题,还面临个人遭遇的多方面沉重压力、腹背受敌:右派公知挑起狼牙山五壮士案;极左托派借机在关键时点公开造谣诬陷我,背后捅刀;三股势力趁势跟上踩点闹事,企图把我定点清除;……当时那种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压力,我毕生难忘。
在那样的压力下,那一年我全年共发表文章不少于116篇,冒着政治风险写作、发表的是以下3篇:
首先是这篇《伊斯兰金融潜藏巨大政治风险》,初稿完成于2014年5月22日,修订稿完成于8月27日;
后来,看到不仅仅是“伊斯兰金融”,整个关于“清真产业”的喧嚣都非常响亮,就又写了篇《“一带一路”应是开放发展契机而非极端主义助力》(本公号文章链接:梅新育:“一带一路”应是开放发展契机而非极端主义助力),直言“清真产业”风险,初稿完成于2014年11月28日,修订于11月29日;
8月,2008年9月动笔写作、2009年4月8日完成初稿后不断修订的论文《当前我国跨境人口流动的风险与挑战》终于在《学术前沿》杂志(8月下)基本完整刊发。
这两篇狙击清真产业和伊斯兰金融的文章遇到了我有生以来遭遇的前所未有的阻力,连续几个月,我百般努力,但不要说公开发表,连级别非常高的内参都不敢用,特别是这篇《伊斯兰金融潜藏巨大政治风险》。在两年多时间里,我只能凭着一股热忱咬紧牙关支撑,给自己认识的知名学者、财经官员、经济金融界两会代表等等发邮件、打电话、发短信等狙击伊斯兰金融,给他们看这篇文章,要求他们否决某些地方发展伊斯兰金融的申请并永远禁止,在经济金融学者聚会的场合公开呼吁同行不要为伊斯兰金融背书站台、警惕背后的颠覆性政治风险,看到自己认识的知名经济金融学者因不了解而为伊斯兰金融正面表态就打电话、发短信告诉对方其中的致命问题……苦苦努力,直到2016年初人民护国运动彻底否决清真食品立法、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那一年年中,把这两篇文章和其它一些文章一并交给核心部门,后来又给了其它一些部门,为当年年末召开的某会做准备。在那次会议上,中央明确禁止了“清真产业”和“伊斯兰金融”。
随后一年多,我们看到了各地的“清真产业园”废除,看到了清理“阿化”、“沙化”,看到了地方政府相关管理条例开始陆续修订、重新发布、……。如宁夏政府2017年10月11日宣布废止1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0件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少属于逆向歧视和强推清真泛化的文件,包括: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8月23日宁政发〔2011〕112号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三个规划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其中强制规定牛羊和鸡的屠宰必须要有清真准营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吴忠)清真产业园发展的意见(2015年5月14日宁政发〔2015〕36号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清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年—2020年)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宁政办发〔2014〕232号公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13年1月17日宁政发〔2013〕11号公布)》, 其中第一章第四节为“清真牛羊肉产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5月20日宁政发〔2014〕43号公布)》,其中声称要“重点围绕瓜菜园艺、酿酒葡萄、枸杞和以清真牛羊肉、奶产业为主的草畜产业,全面落实‘五百三千’产业发展计划,加快形成宁夏特色产业增长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为重点,支持新建和改造银川蔬菜、中宁枸杞、涝河桥清真牛羊肉等一批农产品物流市场,加快打造枸杞、清真牛羊肉、葡萄酒、瓜菜、马铃薯等全国或区域性特色农产品集散中心”;
……
在大会报告中,也删除了以前报告中有的“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内容,增添了“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第八节“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之第(七)小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从更广阔的国际背景上审视,我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中国人民护国运动、抵御清真泛化和中央毅然决策的世界性、历史性意义。就在我刚刚完成这篇文章之后的2014年下半年,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雪崩,进而开启了沙特等国在内外交困压力之下的改革进程,特别是沙特的社会改革,令人眼花缭乱:
大幅度压缩宗教警察规模及权力;
赋予妇女更多权利,包括驾车、看音乐会、体育比赛、上体育课、参加体育健身俱乐部、……,可以不必穿黑罩袍,计划在红海地区建立广阔旅游特区,可以穿比基尼;
向非穆斯林开放伊斯兰教圣地麦地那和清真寺;
准许放电影;
开始讨论准许猪肉入境;
……
应该说,中国就全局而言成功抵御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侵蚀渗透,对沙特等国上述重大社会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倘若中国这个世界第一大工业国都打开了伊斯兰教法凌驾于国法之上的大门,那对全世界是什么影响?沙特等国还会有改革的动力吗?我相信,随着时间流逝,对这一点我们会认识得更加深入,更加清楚。
在此过程中,有三位同志、长者令我格外感念在心:
一位是经济学家詹小洪先生。2015年3月,詹小洪先生冒险拍板在那一期的《经济学家茶座》刊发《“一带一路”应是开放发展契机而非极端主义助力》,此文得见天日。知道《大将西征》、《性风俗》等事件,就不难理解詹小洪先生此举的担当和勇气,就不难理解我对詹先生此举的铭记。但当时仍然不敢放上网;2015年11月巴黎暴恐袭击案后,谴责浪潮席卷国内外,我才于11月18日把这篇文章放上自己的新浪博客、新浪微博,其微博阅读量几乎一昼夜便突破30万;11月20日,军队老同志们创办的昆仑策网站转发;其后,其它一些网站陆续转发。
一位是某财经部门领导同志。这位同志我认识有些年了,但最初只是通过会议等场合见过面,只感到这是一位业务精熟的学者型技术官员,其它不了解。2015年底,北京的武汉大学校友会召开年会,这位同志、我,还有其它部门几位有相当级别的领导同志受邀到场演讲。我见到他和另外几位领导同志在场,决心冒得罪他的风险犯颜直言,就在关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演讲中讲了“清真产业”、“伊斯兰金融”有问题,校友们不要去沾边;讲某些地方政府的规划中存在政治性风险,直言不讳批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开头部分声称宁夏本地居民“与外国穆斯林之间存在较强民族认同”是原则立场性错误,批评这位领导同志所在部门批准通过这份规划是犯错误,……在场的校友们大概都很吃惊。我讲完之后下场,硬着头皮坐回到这位同志身边,准备听他大发脾气;不料他跟我讲,称我说的是对的,宁夏的伊斯兰债券计划被他们枪毙了,……我由此对这位同志的政治素质和气量产生了由衷的敬意。也正因为从财经到其它部门有那么多与我们有共识的人,虽然长期不便公开发声,但陆续做了那么多实际工作,才为2016年底会议上中央明确禁止“清真产业”和“伊斯兰金融”奠定了坚实基础。
还有一位儒雅长者,貌似白面书生,后来我才惊讶地知道,他居然不止一次赤手空拳直闯暴乱核心,然后还能安然全身而退。他为我打开渠道,提交了这两篇文章和其它一些材料。
贴出此文,是重温以往历程,也是自省、前瞻与激励,同时还希望给企业界、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同志们朋友们提供参考。时过三年多,对有关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拓宽,欢迎朋友们、有关机构来共同研究探讨,为稳定与发展服务。
中国需要前瞻性的研究思考,为了国家利益,要敢于顶压力、冒风险去开展研究。上一阶段要两耳不闻窗外事地集中精力搞纯经济建设,现阶段已经不可能那样了。没错,要继续以发展为中心任务,但现在的发展,恐怕要仗剑经商,国内环境要清理,消除此前阶段滋长起来的祸患,夯实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上也要选准方向、把握好投入限度、清出一块场子来。你想不惹麻烦?是的,但你不了解相关问题,迟早就会糊里糊涂被麻烦找上。我们搞一带一路,对相关问题要有客观、冷峻的认识,是为了我们自己发展,不要搞错了。我的梦想是中国从“文景之治”迈向“昭宣之治”。
祝诸君新春快乐!
正文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某些地区的部分政府官员、知识分子和媒体人士对引进和发展伊斯兰金融表现出了强烈兴趣,金融学界某些学者专家也对此持正面态度。然而,即使不考虑一国之内容纳两套金融体系对经济效率和国家政治统一的损害,即使不考虑欠发达地区究竟是融入主流市场还是与主流市场自我隔离而与边缘市场接轨更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即使不考虑伊斯兰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三位一体势力对我国和整个文明世界日益上升的威胁,我们也必须时刻牢记这条历史教训——任何宗教组织掌握过于强大的经济力量,都会对世俗国家政权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
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出现“三武一宗”(即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后周世宗)灭佛,主要原因就是当时某些佛教势力窥伺政权,而且佛教寺院掌握的土地、房产、金钱等财富数额极为巨大,出家人口和寺院掌握的农民人口数量也太多,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正常运行。宗教改革是欧洲从蒙昧中世纪走向近代开化的关键,其本质也是世俗政权从天主教会神权手里夺取经济和政治权力。在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中,伊斯兰教对信徒言行日常生活的干预、控制乃至禁锢最为广泛和强固,[1]对世俗权力最为热衷,其基本信条不是宗教机构遵循世俗政权制定的规则,而是由宗教教条为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确立规则。伊斯兰金融本质上就是将神权引进金融市场,在我们这样一个数千年来世俗传统牢固不拔的国家,其政治风险极为巨大,对穆斯林群体自身的进步、对穆斯林个人的幸福也将构成重大障碍。
一、伊斯兰金融助长伊斯兰教及其教士阶层保守倾向
伊斯兰金融之所以蕴藏着巨大的政治风险,首先源于这一做法是对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后期以来伊斯兰世界世俗化改革的反动,是助长而不是抑制伊斯兰教及其教士阶层——乌里玛[2]的保守倾向,是对社会进步引进了阻碍力量而不是促进力量。
在伊斯兰社会,执政者几乎任何改革创新之举都会遭遇打着宗教正统旗号的掣肘,乃至武力反对。无论是在伊斯兰国家还是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群体中,普遍存在乌里玛阶层基于宗教意识形态而反对引进使用现代科技、反对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反对现代教育的现象,而且堪称源远流长的传统,几乎可以追溯至伊斯兰社会创始之初:
穆罕默德征服麦加是西元630年;637—642年间,阿拉伯军队征服波斯,缴获了不计其数的书籍,包括大量科学著作。阿拉伯征服军统帅赛义德·阿比·瓦嘎斯致信哈里发欧麦尔,要求允许他把书籍带回,作为战利品分发给穆斯林;哈里发欧麦尔的答复是:“将它们统统扔进水里。如果书籍中有正确的启示,真主已经给我们的启示更正确。如果书籍有误,真主已经保佑我们击败了它。”[3]如果说这种做法体现了一个新兴强权过度自负的偏激,其它文化传统的社会中也曾经存在,那么伊斯兰社会中这种过度自负的偏激倾向就太强烈,延续时间太长,直至现代社会不但没有削弱消除,反而有所增强。
阿拔斯王朝迁都巴格达是西元762年;直到西元885年,帝国政府仍然勒令巴格达所有职业抄书手都发誓不誊写哲学著作。
造纸术和印刷术同为中国的伟大发明,对人类文明传承和发展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革命性作用,但它们在伊斯兰世界的命运大相径庭。唐天宝十年(西元751年),唐军兵败怛罗斯,造纸术由此传入阿拉伯世界,穆斯林世界对此欣然接受,并进一步通过丝绸之路传入西方。但对同样来自中国、至迟在唐朝贞观年间已经颇为成熟的印刷术,[4]穆斯林世界却嗤之以鼻,长期拒之门外,理由是印刷伊斯兰书籍有损其神圣性。因此,长期以来,尽管没有任何可信的宗教铭文作为依据,但禁止使用印刷术仍然成为穆斯林国家的一项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长期以来有犹太人和基督徒开设的印刷厂,但没有穆斯林的印刷厂。
直到18世纪初,在西方国家竞争的压力下,在一线直接承受西方国家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压力的奥斯曼帝国政府方才决定采用印刷术。西元1727年7月(清雍正五年),素丹下令在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创办第一家使用突厥文的印刷所,出版各种突厥文书籍。成为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的重大社会进步,而此时距怛罗斯之战造纸术传入阿拉伯已经过去了976年。尽管如此,在宗教保守分子和抄书手们的强烈反对之下,这项技术性改革也不得不作了许多严格限定,帝国伊斯兰教教长阿卜杜拉发布的宗教指令规定,只准人们印刷除伊斯兰教以外的其它各种科目的突厥文书籍。1730年,近卫兵团叛乱,废黩推行改革的穆罕默德三世,处死主持改革的宰相(大维齐)易卜拉欣等一批官员;到1740年代,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印刷所就全部关门歇业。而在伊斯兰世界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中亚,直到19世纪俄罗斯人进入时,该区域仍不存在任何印刷业。
……
直到现代,这类事情仍不少见。在伊斯兰世界重要国家沙特阿拉伯,1920年代中期伊本·沙特挫败英国阻扰而创建现代沙特阿拉伯国家之后,励精图治,力图实现现代化,但他的很多关键性改革和进步措施都遭到过乌里玛阶层阻扰反对。如引进西方先进的广播通讯设施就遭到乌里玛的竭力反对,伊本·沙特声称这些器材会带来真主的声音,他让乌里玛们通过无线电聆听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知名神学家们诵读《古兰经》,方才取得乌里玛们首肯使用广播通讯设施。沙特创办现代教育体系之举更遭到了乌里玛阶层的激烈非议,他们斥责图画是伊斯兰教禁止的偶像,外语是魔鬼的语言,地理课视地球为圆球体违反《古兰经》关于大地是扁平的教诲;……为此,乌里玛颁布宗教指令“法特瓦”(基于伊斯兰教教义对重大问题的阐释和裁决),责令取消图画、外语和地理课,并掀起了激烈的抗议浪潮,企图扼杀政府着力发展现代教育的举措。只是由于伊本·沙特决心坚定,告诫信徒们伊斯兰教并不完全排斥科学知识,方才遏制住了乌里玛阶层在这些问题上的敌视活动。[5]
对自然科技进步态度如此,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其它进步态度也不例外。1840年,奥斯曼帝国新成立商业部,在雷什德帕夏等改革派认识授意下,为处理商业纠纷所设立的临时法庭按照法国范例制定了新的商业法,乌里玛们就对此格外不安,他们反对的理由是新法规中有关合伙人、破产、汇票以及其它类似事项的部分几乎完全抄自法国商业法,有损于伊斯兰教的神圣法典,全然不顾整个伊斯兰世界的商业实践与规则早已远远落后。
在这样的传统下,海湾阿拉伯国家坐享天赐石油财富发家之后推出伊斯兰金融,实不足为奇。在替代能源跃居能源消费主角之前,依靠源源而来的石油财富支持,伊斯兰金融规模还会继续有所扩大;但这套体系对商业实践与规则而言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究竟有无可持续发展潜力,是不是会让引进者在一时和局部得利之后被牢牢套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基本自由的桎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奥斯曼帝国被迫武力打破伊斯兰教机构金融权力的教训
伊斯兰金融的政治风险还源于财权将为伊斯兰教势力干政、乱政提供强有力物质支持,激励其政治热衷上升。在历史上,已经出现过伊斯兰教势力掌握强大经济金融财权而动摇国本的案例,最典型者莫过于奥斯曼帝国伊斯兰教机构的金融财权,不仅成为奥斯曼帝国由盛转衰的关键社会因素之一,而且与近卫兵团军力结合控制了政权更迭,最终帝国素丹不得不动用武力打破这股势力,方才得以开始推动改革。
在奥斯曼帝国,伊斯兰教机构掌握了巨大的经济财源,享受着众多经济特惠,财源和特惠相互促进,形成了政府之外的势力强大的特权阶层。在伊斯兰教机构中任职的成员,帝国政府规定可以免征捐税,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均不得充公;此举不仅直接有力推动了乌里玛教权阶层的财富增长,也刺激了社会其他阶层将财富委托他们管理,以求避免奥斯曼帝国等伊斯兰国家常见的苛捐杂税盘剥,从而间接增加了乌里玛阶层的财富收入及其对国民财富的控制力。
奥斯曼帝国伊斯兰机构与乌里玛教权阶层一大财源是土地,帝国大约1/3的土地是伊斯兰教宗教机构所有,称为“瓦克夫”,其收益用于伊斯兰教机构日常开支、建造清真寺等宗教机构,以及建造图书馆、学校、医院、公共浴室等。
奥斯曼帝国伊斯兰机构与乌里玛教权阶层另外一大财源是慈善基金组织。慈善基金组织主管人员往往由乌里玛阶层成员担任,他们资助学校、医院、清真寺、济穷院、施粥站,有时还出资修建道路和桥梁,事实上履行了近代社会政府承担的许多公共服务职能。许多施主之所以愿意设立慈善基金组织并由乌里玛负责主管,其目的是确保这笔慈善基金组织名下财富的收益在自己身后能继续归后嗣及本家族享用,避免帝国政府根据继承法没收或分散其财产。这样一来,天长日久,大量资产以慈善基金组织形式游离于奥斯曼帝国政府财税部门管辖之外,而是掌握在乌里玛阶层手里,成为日后奥斯曼帝国由盛入衰的关键社会因素之一。
伊斯兰教本来就始终热衷于政治权力,财权又为其干政、乱政提供了强力支持,这一点在奥斯曼帝国得到了充分表现。始建于15世纪初叶的贝克塔什托钵僧教团与奥斯曼帝国近卫兵团(加尼沙里军团)关系紧密。奥斯曼帝国早期,奥尔汗决定征募基督教青少年组建近卫兵团,就得到了贝克塔什教团长老哈吉·贝克塔什的大力赞同,近卫兵团士兵头戴白羊帽后垂筒形的长布,就代表贝克塔什教团长老的祝福,近卫兵团自称“贝克塔什的士兵”和“贝克塔什的子孙”,视贝克塔什教团长老为伊玛目,并宣誓尊敬服从他。在帝国政府组织的军事仪仗队中,贝克塔什教团的教徒走在近卫兵团前列,有时他们还在近卫兵团军营中做礼拜、念经,为近卫兵团祈祷。
近卫兵团军事力量与极端保守的贝克塔什教团宗教力量相结合,再加上整个乌里玛阶层的经济力量,形成了奥斯曼帝国社会变革与进步的最大阻碍力量。早在15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政府就平息过一场近卫兵团叛乱,其后,近卫兵团势力日张,以至于宰相(大维齐)生死、素丹的废立都掌握到了他们手里,这支军队与其说是对外国军队的威胁,还不如说是对本国政府及百姓的威胁:
1730年,近卫兵团叛乱,废黩推行改革的穆罕默德三世,处死主持改革的宰相(大维齐)易卜拉欣等一批官员。到1740年代,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印刷所全部关门歇业。
1807年,近卫兵团叛乱,废黩苏丹塞利姆三世。
……
直到1826年,依托新军力量,在首都伊斯坦布尔动用重炮大打出手之后,时任素丹马赫默德二世方才得以平息近卫兵团叛乱,宣布解散废除近卫兵团,一个月后又解散了贝克塔什教团,定性其为非法团体,处死三名主要头目,没收教团及其成员财产,拆毁教团寺院,流放活着的教团成员。随后发布谕令,打击乌里玛教权阶层管理金融信托资产的权力,将他们管理的所谓慈善基金组织纳入政府财税体系管理之下。然后,奥斯曼帝国政府方才得以启动改革,但改革为时已晚,奥斯曼帝国沉疴已成,其最终解体命运已经无法避免,而且其所有改革措施无一例外继续遭到打着伊斯兰教宗教正统旗号的猛烈反对。
三、伊斯兰教和伊斯兰金融固有的歧视特征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
伊斯兰金融的另外一大风险是对非穆斯林的歧视,这一点无可避免会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在并非被穆斯林征服的非伊斯兰社会,一旦引进伊斯兰金融,这类矛盾只会更加暴烈。尽管中国尚未正式引进伊斯兰金融,但宁夏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已经打起了这样的旗号,公开宣传其银行卡等业务同样业务对国内外穆斯林免费或半费,对非穆斯林全费,甚至不服务。这样的行为和宣传,已经践踏了奉行平等原则的中国宪法和中国文化传统。
伊斯兰金融的这一特征深深植根于伊斯兰教教义,因此几乎无法指望改变。因为伊斯兰教教义明确规定穆斯林地位高于非穆斯林,所有的伊斯兰政权无一例外明文规定奉行此项教义,从经济、政治、军事各方面压迫非穆斯林。倘若哪个伊斯兰政权希望改弦易辙奉行不分宗教平等政策,必然招致来自穆斯林群体的激烈反对。
奥斯曼帝国起家于伊斯兰教信仰武士,一贯以伊斯兰教保卫者自居,直到“坦齐马特”(Tanzimat)[6]改革时期才开始倾向于将臣民视为个人,而不再当作某一地位经过传统认可的团体成员看待,宣布奥斯曼帝国全体臣民在法律面前不分教派一律平等。1839年11月3日,在内忧外患重重压力之下,奥斯曼帝国政府制定颁布《花厅御诏》,启动了为期约40年的“坦齐马特”(Tanzimat)改革运动,其基本原则如下:保障臣民的生命、名誉及财产;废除租税仓收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弊端;实行正规的、按照规章执行的征兵制度;对刑事被告给予公平和公开的审判,一切人不拘任何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进一步指出,这些具有浓厚西方色彩的改革措施,对于奥斯曼帝国的所有臣民,不论他们具有什么样的宗教信仰,一律适用。
1840年5月,奥斯曼帝国颁布一项新刑法“卡侬纳梅锡”,其主要条款没有超出伊斯兰宗教法中刑法本身的范畴,但其中提出了奥斯曼帝国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成为落实上述《花厅御诏》宗教信仰平等原则的第一步。1855年5月,奥斯曼帝国政府宣布,愿意废除两项歧视非穆斯林的重要措施:其一是人头税,这是自有伊斯兰政权以来,便要求伊斯兰国家内所有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属民都必须缴纳的一种税收。其二是携带武器的特权,亦即服兵役的特权,以前几乎同样仅限于穆斯林才能享有。但是在废除非穆斯林免役之后,非穆斯林仍然要缴纳免役税“贝代尔”以免除服兵役义务,而此项免役税又是完全按照已废除的人头税同样办法而征收的。
这项宗教信仰平等政策本来旨在创造跨民族、跨宗教的奥斯曼爱国主义,以抵消少数民族中的分离主义势力,维护帝国江山完整。特别是当时奥斯曼帝国境内分离主义势力最活跃、行为最决绝的恰恰是那些伊斯兰教传统深厚的地区,如阿拉伯半岛沙特家族支持的瓦哈比运动,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政权,等等,此项原则对于奥斯曼帝国的生存更加生命攸关。
然而,按照穆斯林的原则和价值观来看,这项宗教信仰平等原则堪称与伊斯兰传统的最根本决裂,是最令人震惊的,有悖于《古兰经》的精神。长期以来,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在传统和道义上对异教徒的偏见极为根深蒂固,他们自居高贵,即使在基督教西方国家面前一败涂地也不肯自认与异教徒平等,认为真正信徒与非信徒臣民之间的平等是违反伊斯兰宗教,而且违反奥斯曼帝国的传统常识。结果,这项宗教信仰平等原则(尽管施加了很多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最大阻力便是来自穆斯林的坚决反对;即使那些极力倡导引进西方文明成果、为此往往不惜与政府对抗的“青年奥斯曼人”头面人物,很多也对此大加挞伐。奥斯曼新文学创始人邢纳西、齐亚和纳米克三人都号称洋派,都精通法文等欧洲语言文字,都曾在欧洲留学或流亡多年,但齐亚在文化和宗教方面就非常保守,对给予非穆斯林平等待遇并不积极;纳米克也是百般维护伊斯兰教,包括其众多负面因素。
四、结束语
“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我们推行任何举措都需要全面充分考虑其各方面后果,不能为一时一地甚或一个小集团的暂时私利而将整个社会推向险境。中国的世俗国家性质不容任何动摇,对这一点不能容许一丝半毫的含糊其辞;任何合法宗教都可以在国家政权制定的商业规则下谋取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但任何宗教都不得染指商业规则的制定;任何宗教都有遵循国家司法、政令的义务,但都不得窥伺干预国家司法、政治权力。我们要永远保持学习其他国家和民族一切长处的虚心,但我们不能树立、效仿可能致命的错误标杆。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经济政策和导向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经济规律,而非一厢情愿的宗教、民族感情。
(初稿2014.5.22,修订2014.8.27,仅代表个人意见)
注释: [1]如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势力强大、负责监督和强制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规的宗教警察(音译为“穆陶威”),其势力强大到可以公开逼人就死。2002年麦加一所学校发生火灾,由于校内女生没有穿戴规定要在公共场合穿戴的头巾和罩衣,宗教警察便禁止她们逃出失火的大楼,也禁止消防员进入营救,15名女生就此葬身火海,事后也没有任何人因此承担任何罪责。又如阿联酋伊斯兰义务及宗教基金管理局2008年创建至2014年2月已经发布近200万条宗教指令,涵盖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其中包括2014年2月发布的禁止穆斯林移民火星的禁令。
[2]在阿拉伯语中,“乌里玛”(Ulema)一词通常泛指所有有名望、有权威的伊斯兰神学家和教法学家,包括穆夫提(Mufti),伊斯兰教法说明官;伊玛目(Imams),伊斯兰教长;夫克哈(Fugaha),伊斯兰教法理学家;卡迪(Gadis),伊斯兰教法执行官,即宗教法官;宗教教师(Mudarris);以及在清真寺和其它宗教机构任职的重要官员等。因此,“乌里玛”又是伊斯兰教逊尼派宗教界上层神职人员的统称。
[3]转引自【美】戴维·兰德斯:《国富国穷》,中文版第71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
[4]张秀民著《中国印刷史》中认为雕版印书始于唐贞观年间,其主要依据是明史学家邵经邦的《弘简录》,认定贞观十年(西元636年)唐太宗下令印刷长孙皇后遗著《女则》为世界雕版印刷之始,书中还引唐冯贽《云仙散录》记载唐玄奘印施普贤菩萨像(约西元645~664年)施送四方为旁证。
[5]王铁铮、林松业著《中东国家通史:沙特阿拉伯卷》,第304—305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
[6]“坦齐马特”(Tanzimat)在突厥语中意为“改革整顿”。
背景简介:本文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所研究员梅新育。文章于2018年2月13日发表于作者的微信公众号 梅新育论衡(https://mp.weixin.qq.com/s/aRJNjXq-pwdxAZ9uv9OxXw),风云之声获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郭尖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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