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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不赞成太多讨论追责问题 | 汪涛

风云之声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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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几乎每隔2年左右就会有一种新型的传染病发生。“非典型”好歹还留有余地,好嘛,“新冠肺炎”反而是把以后再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后路都给彻底堵死了。这些说明了什么?说明在起名字的时候根本就没想过,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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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下可能让人们意外的答案,因为我是所有谈追责的人中最认真研究追责问题的人之一。


一、追到什么程度为止


上一篇文章《别把惨烈的学习机会变成又一次恶俗的“政治斗争”》本希望引导人们更多理性和科学地思考,但我们非常理解,有些人感情上可能不愿意接受,事实上明显对我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单从感情上说,我也恨不能找到责任人,并让其承担所有罪孽。那么我们就先顺着很多普通人的要追责的思路来谈,看会是什么结果。事实上在现在这个阶段谈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湖北和武汉当地主管的最高领导早就已经被撤换了很多人,也有人辞职。今天大谈当地领导责任的人需要清楚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如果是已经该追责的人都已经追责完了,再谈这个问题是什么意义?那就是故意让人们纠缠在这个已经解决的问题上,而不去思考其他应该思考的问题。如果是该追责的人还没有追责到,那不妨把话说明一点,是撤的人数还不够呢?还是有哪个该负责的人还没有追责到?如果这个不说明,是要把当地领导都撤完才算数吗?撤完了,腾出位置了就有更多人有机会了。要解决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吗?只是因感情而被带节奏的普通网民们,你们自己是否想明白了:就算当地官员包括大量无辜的官员都撤光了,有您的机会吗?如果没有,这事儿和你有什么关系?口口声声为了那么多逝去的同胞,你以为只要你是去追责就一定是出于正义,但是不是已经被人带进一场以几千人死亡的代价为名,纯粹只是争权夺利而不是为解决问题的阴沟里去了?

二、以什么为原则追责


如果只是为民众出一口气,无论有没有责任,也得撤掉一些官员。老百姓出完气了,气顺了,然后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以后错误照犯不误是吗?要追责,也得以有效期内的现行法律等为原则来追责。那我们就来看看,以这些去追责的话,最多能追成什么样。在谈之前先提醒一下网友,不要把这个文章发给那些任何肺病康复出院的病人,以免肺都要被气炸了。最契合的法律就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如果按照这个法律,我们假设有瞒报行为,那么该当何罪?与此相关的最关键的条文可能会让人大为震惊,因为要是认真追究起来的话,在2019年12月初发现COVID-19时,它可能根本就不能算传染病,甚至都可能不属于这个法律的管辖范围。令人诧异的是,当年SARS存在瞒报时,也存在这个问题。与此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这一条里规定了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三大类共39种法定的传染病。如果有新的传染病,要经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才可增加到法定传染病里面去。例如埃博拉等虽然很严重,但并没有被列入法定传染病目录里去,那就不受这个法律的管辖。如果有新型传染病怎么办呢?在第四条里有涉及。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尤其注意“......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也就是说,新型的传染病要采用本法管理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那么在国务院批准前呢?抱歉,法律没说。那要是在国务院批准前瞒报了算违反这个法律吗?抱歉,很可能不能算,甚至真打起官司来的话,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说在2019年12月份国务院都还没批,所以COVID-19甚至都可以不算法定的传染病,根本就不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辖范围之内,那违什么法啊?好了,我们假设不追究这个法律词汇,况且高院和人大可以释法,说你这么辩护没用,所有医学意义上的传染病都归这个法律管。那好,我们就算这次有任何瞒报都是违法的,剩下的问题就是按照法律该受什么处罚,有6个条文涉及了与隐瞒疫情相关的规定,分别是第37、65、66、68、69、70条。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起来看,如果存在隐瞒行为,所受到的处罚有三种,通报批评;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吊销各类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可能很多人觉得太让人难以接受了。这个我们不谈。行政处罚,降级、撤职、开除——有点解气,可是呢......那么再看刑事责任,这里面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就是渎职罪。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职人员渎职罪撑死了最多判10年。以上基本就是可以追责到底的所有内容。满意了吗?解气了吗?气顺了吗?你气能顺我还顺不了呢,死了3千多人居然一个判死刑的都不会有吗?抱歉,就算死3万、30万、300万人,最多也就判10年。就这样你们还在那里吵吵着要追责,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追责最多就追成这样?然后就完事了?能解决问题吗?那些口口声声喊追责的人认真研究过追责会追成什么样吗?能解决什么问题吗?根本就没研究过。连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没认真研究过,有资格谈追责的问题吗?是真的在关心追责问题吗?不是,他们关心的只是把已有官位借这个机会腾出来,然后把一场民族的大灾难变成另外一些人升官的难得机会。他们也不管在这个过程中会伤及多少湖北和武汉当地无辜人员,会让湖北和武汉的政府经历多少年管理层的动荡无法正常做事,会让多少人在一线经历抗疫的艰难辛苦然后面对被撤职的心寒却有苦难言。让湖北和武汉在经历一场天灾之后再经历长期的人祸。这就是那些大谈追责的人根本不关心却又唯一关心的事情。如果当地官员撤完了与你的位置也没关系,那就是真的与你没关系,你跟着瞎掺和什么。如果有关系,那就好好地去追吧!只是别太多拿对疫情的经验教训总结说事。我当然丝毫不反对追责,但我之所以最终有所保留,一是这事与我无关,二是我认真研究过追责的问题后发现做这个事情的必要性和意义只在于严肃法纪,但对总结经验教训不仅几乎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太多媒体和公众去谈论这个事情,会使极大地误导公众,使我们完全错失真正总结经验教训的机会。

三、真的认真总结过经验教训吗?


仅仅从一些简单的词汇中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无论是中国的医学界还是立法界,无论相关的管理者还是普通民众,根本就没有从科学上认真地总结过经验教训,甚至根本就没想过下一次再遇到同类事情该怎么办。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四条引入一个概念叫“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什么叫“不明原因”?按现有医学的思想应该是病原体不明。那我们设想一下,若干年后我们遇到另一个新型的传染病,但是,由于基因测量技术的进步,在发现第一个病例时,当天就把病原体找到并完成了全基因组测序。这时就麻烦了,它的原因已经明确了,不是“不明原因”了,那按什么来报?上报的文件可能是这样表述:报告相关部门,我们发现了一种“不明原因传染病”,其原因已查明是已经完成全基因组测序的SARS-CoV-3冠状病毒引起的。2003年的新型传染病已经有世卫组织等公认的标准名称,就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文是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可是,我们的法律和习惯名称上依然叫它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什么叫“非典型”?它应该是一个有一定时间限度内的、指代某一类事物的说法,而不应当用于长期指一种特定的和具体的病毒与疾病。为什么这个区别极为重要?因为一旦你去考虑到未来还会出现更新的病毒时,原来的“非典型”就变成“典型的”了,而新的病毒在一段时间内就又是“非典型的”。这次疫情出现后,名称前后有一些变化,最后世卫组织确定的正式名称,把疫情和疾病称“COVID-19”, 相应的病毒名字是“SARS-CoV-2”。可是我们无论正式的学术场合还是新闻媒体上,都依然是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新冠病毒”。我们指责有些人现在还在采用“武汉肺炎”这样的带有歧视性的词汇,可是世卫组织已经有国际通用的词汇我们自己为什么不用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和词汇问题,建立这个词汇的时候想过未来还会出现更新的冠状病毒吗?压根儿就没想过。你根本就没去设想未来非常可能再出现另外的新型冠状病毒,怎么会想到在未来如何去避免呢?名字不是随便起的,起名时一定是很多专家和管理者一起讨论,并且正式报批的产物。如果在起名时所有相关专家和管理者中有人认真地考虑以后再遇到更新型的冠状病毒后怎么办,并且反对这样起名字的话,很可能就不会起这样的名字。但这样的名字出现了,说明不关心以后再出现更新的冠状病毒是学术界和管理者很普遍的认知。这一次疫情都还没搞定,解决当下是头等大事,至于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吧。可是如果不乘现在机会去解决以后怎么办,到以后真来临的时候还是不知道正确的方法是什么。    A:报告相关部门,我们发现了一种新型的冠状病毒肺炎。    B:那就赶紧用已经起用按新冠肺炎研制好的疫苗吧。    A:那不行,我们发现的是一种新型的冠状病毒肺炎,不是新冠肺炎。    B:到底是新冠肺炎还是不是新冠肺炎?    A:我们发现的是不是新冠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为什么我们整个社会对于明显到极点的用词问题如此地漫不经心呢?因为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下次遇到这个事情该怎么办。如果不首先考虑这个问题,怎么可能有效地避免下次重犯错误。这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的混乱问题,而是在所有立法和管理机制中,根本就还没有建立起“新型传染病”的科学管理方法,甚至还没有相应的基本概念。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真正对现代社会产生最大威胁的,并不是已知的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而是全新的、原来不知道的传染病。这种传染病不是“不明原因”,而是已经明确其原因属于新型的病原体引起的传染病。大量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所谓“不明原因”传染病,很有可能只是刚开始没有查清楚,过几天查清楚了发现只是属于现有传染病类别的已知原因传染病。所以,在传染病学术上和管理体系上引入“新型传染病”的概念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这才是从SARS和COVID-19中得到的最重要的教训。一切新型传染病其“新”的概念是有时间性的,就是从发现开始的一年之内用“新型传染病”来定义和管理。凭现在的科技,只要一年以后人类基本已经认识得差不多,即使还不完全明白,也不再算“新型”了,就可归入“法定传染病”来管理。

四、为什么概念如此重要


名不正,则言不顺。起名不是一个简单的名字问题,而是反映了内心深处以及潜意识中的思想和方法。新娘在结婚入洞房前是“新娘”,结婚后就是“老婆”“太太”“妻子”。试想一下,十年以后还在说“新冠肺炎”,合适吗?起名字的确有些加“新”字的,例如城市或区域名。美国的纽约就是“New York”,意思是“新的”约克市,“老的”约克在英国约克镇。印度的首都“New Delhi”,就是新的德里,的确有老德里城区。还有很多城市建了新城区,名字就说是某某新城。城市的变化是几十年、几百年为周期的,加个“新”字问题不大。但是现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几乎每隔2年左右就会有一种新型的传染病发生。“非典型”好歹还留有余地,好嘛,“新冠肺炎”反而是把以后再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后路都给彻底堵死了。这些说明了什么?说明在起名字的时候根本就没想过,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问题。我根据循环因果律所作的研究表明,我们已经形成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环境已经决定了某种传染病的生态位,只要存在这样的生态位,未来出现占据这个生态位的传染病毒就必然是迟早的事情。上次发生SARS的时候,人们关心的只是“瞒报”“误判”“追责”。责追了,一批官员撤了。这次COVID-19发生过程中人们关心的还是“瞒报”“误判”“追责”,也有一批官员被撤了。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不去把注意力集中到科学的问题,十年以后,当我们再遇到另一个新型的传染病时,人们关注的还是“瞒报”“误判”“追责”,永远在那里原地循环。因为我们关心的只是人的问题,关心人的问题不是真关心他们的责任问题,其实只是关心他们的位置问题,位置腾出来了,新的官员到位了,就不再认为有问题了,是吗?上次全球付出774人的代价,追责的结果最终只是换了一批瞒报的人。这次死了3千多人,再换一批未来瞒报的人。试问一下,这就是人们想要的结果吗?那些奢谈追责的人背后不就是希望自己有瞒报的位置和权利吗?你以为真心是要解决问题?的确,在SARS之后我们主要的改进是上了一套直报系统,并且认为有了这套系统就不会再出现类似SARS这样的疫情。这套直报系统管理了所有法定传染病的直报,眉毛胡子一把抓,这不仅使最重要的问题被弱化了,甚至使最重要的事情根本就没有体现出来,就是新型传染病的问题。其实我们并不太关心法定的传染病,只要是列入法定的,就是传统的、已经有相当程度研究的传染病。2018年有28例甲类传染病霍乱,但病亡数为零。甲类的霍乱现在也并不可怕,不仅因为人类经历上千年的时间已经逐渐发展出一些治疗的方法降低它的死亡率,更因为它在今天的社会和城市环境下很难再有大规模传染的可能性了。最可怕的是全新的,我们一时根本不知道其规律的传染病,尤其可以飞沫和空气传播的传染病(霍乱是通过水污染传播的)。我们的社会和城市环境在2002-2003年的SARS疫情发生之后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实就是再出现SARS也已经不可怕了,甚至今天的社会和城市环境已经非常不适合SARS的生存。现在各个交通枢纽甚至社区里到处都设置了遥感测温装置,只要出现SARS病人,都可被迅速定位和有效隔离,因此它根本就传播不开。适合不断变化之后的社会和城市环境的永远会是更新的病毒,尤其具备隐身能力的病毒。而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却并不是这套直报系统核心的管理对象。无论学术、法律、管理系统,都没有把新型传染病,尤其飞沫传染的新型传染病单列出来加以最重点的立法、监控、学术研究和管理,甚至是将它置于法律和管理的模糊地带。我们这样说丝毫没有指责任何人的意思,因为人类的科学认识必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必须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我们能做只是尽最大可能地采用纯粹科学的方法,使得这个曲折、痛苦、试错的过程尽量短一些,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尽量少一些。今天出了COVID-19疫情,所有人的关注点,言论,媒体焦点全在这个上面,楼塌了也没人再理。但一场喧嚣过去,我们总得过正常的生活,得发展经济、得建设道路、关心教育......今天疫情是头等大事,过一段时间另外的头等大事是桥塌了,再过一段时间地震、洪水......等人们的注意力都转移了,没人再关心疫情了,我们从这次灾难中得到的可以长久起作用的东西是什么?能避免下次遇到新型传染病时再出现瞒报和措手不及的科学方法是什么?人们关注过这些问题吗?没有,人们唯一关心和唯一感兴趣的只是人的位置能不能更多地腾出来,那怎么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呢?

五、事情远没有想象得那么复杂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我们假设存在瞒报行为,那么得认真研究一下他们为什么要瞒报。任何一个主政的官员并不是只考虑一件事情,而是要在大量工作事务之间进行平衡。不要以为主政的人只是有私心,他们能主政一方绝大多数真不是吃干饭的。去看看第三条的法定传染病定义,如果是本地出现了丙类的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或者乙类的狂犬病、甚至是艾滋病,有哪个官员有兴趣去瞒报吗?闲得没事干了。任何政府的官员不是万能的百科全书,他们怎么可能对传染病那么多细节了解得清楚。如果不会引起社会反响的事情,交给专业机构和主管部门去处理好了。那为什么出现COVID-19时却有兴趣去瞒报呢?很简单,最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会不会对当地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2019年12月最初遇到这个疫情的时候,当地官员最大的担忧是什么?是不是“SARS”。如果是SARS,那是很多人盯着的,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很可能瞬间引发人们恐慌,或者很多外地客户不再去当地了,造成巨大的经济冲击。17年前遇到SARS,今天遇到的COVID-19爆发期间,人们都会火力全开,所有官员们嘴上谁也不会再说什么了。但是,一旦疫情过去,进入正常生活,绝大多数情况下遇到的意外情况,都只是原因属于现在已有传染病的“不明原因”传染病。如果出现很可能较为敏感的传染病情况,说白了,当地官员就得在巨大的经济影响与冒险瞒报赌一下,最终结果可能只是现有普通传染病之间进行平衡。如果瞒不住了,大不了就是多延缓了几天。如果最终结果只是正常的传染病,那就躲过一场可能瞬间造成数以亿计损失的经济恐慌。如果没堵赢,那就只能认倒霉了。从2019年12月初最早发现疫情到12月底,当地官员心目中考虑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在他们当时的心目中只要不是SRAS,那就没啥大事。可是到12月26日左右发现的结果是很有可能是SARS。当时本地较权威的医院测量结果也是“疑似SARS”。这时就不能不上报了,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发了紧急通知,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到武汉进行了调研。很多事情可以说鬼使神差,判断错的事情把问题搞得糟糕可以理解,但一些正确的判断却也让事情变得更糟。人们只关注到了“未见人传人”“传染性不强”等错误的判断,但却没注意到这些判断中其实包含一个正确的判断:那就是这是一个全新的传染病,并不是SARS。人们以为那些表面上错误的判断误导了人们的行为,其实在事实上造成最大误导的却正是正确的“不是SARS”的判断。对当地政府官员来说,他们哪里搞得清楚新的传染病会是什么情况,让他们突然放松下来的最重要因素正是其中正确的判断:不是SARS。为什么会有8个医生被“训诫”的事情,如果真实还原当时政府相关官员的心态不难理解,因为急于要摆脱的一个关键阴影就是:疑似SARS,当时很多媒体在追问并且最担心的事情不同样就是“它是不是SARS”的问题吗?以为自己就是神仙?放在当时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SARS就很可怕,就是大事,就是大新闻,如果不是SARS,那就没啥大事。哪里会未卜先知这个不是SARS的SRAS-2远比SARS要让人更加头疼十倍百倍?我们今天来理解,把信息透出去的人是“吹哨人”。这里有两个问题一定要搞明白,一是当时医院做出疑似SARS的判断的确是错的,它并不是SARS。二是如果严格按传染病防治法来说,把病人的诊断书传递出去甚至可能是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里(二)“谎报”和(七)“泄露病人隐私”规定的。从当时当地官员的心态看,明明权威专家已经确认了不是SARS,你们医院的专业人员怎么还向外传可能是SARS呢?并且还把涉及病人隐私的诊断书给传出去了?如果从“训诫”处理来说,当地官员的目的不是要训诫这几个医生,而是通过在权威媒体公布处理谣言来澄清“不是SARS”这个事实。而这个澄清既不是公开指名道姓(不是最轻违法处理的通报批评),也没改变任何人的工作和薪资,这个处理作为一种“违法处理”可以说是“最轻描淡写”的方式。而放到今天的背景下就可以放大成受到“天大的迫害和委屈”了。所以,在31日卫健委专家调研后,当地官员的心态明显很放松了,会照开,4万人的公开宴照样吃,晚会照样办。真正的原因不是权威专家说“传染性不强”“未见人传人”,作为政府官员哪里还关心这些东西,有人传人又能怎么的?感冒不也人传人吗?感冒传染性还很强呢!只要不是SARS,哪里还管那么多,就当一个新的感冒看待好了。到现在很多人包括人家特朗普还把这个疫情当作大号的感冒看待呢!当时背景下的本地政府官员怎么可能不这么想?明摆着,从2020年1月1号到1月18号之间,当地就是把这件事儿当成一个新的感冒看待的。当时的事实就是这么简单,但有任何人敢为自己这么辩护吗?没有任何人敢,现在当地人员谁要是敢这么说还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些也会让真正的事实和真相被蒙上厚厚的一层迷雾,任由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随意怎么说都可以了。他们当时哪里会想到仅仅三个星期以后,当钟南山院士为组长的第三批专家到武汉后,发现事情已经完全不对劲了。原来以为只有SARS才是可怕的,没想到这个不是SARS的SARS-2比SARS更加可怕。从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18日间,当地官员像过山车一样经历了头晕目眩,一会儿天上、一会儿地狱、一会儿又是天上、然后更加地狱般的认知变化过程。因为人们站在现在的情景下去追责,就会把更多的事情往追责的方向上去想、去说、去靠,所以什么事情都尽可能变成责任并且是尽可能更大的责任了。我之所以说现在这样的认知条件下去追责,最多只是换一批瞒报的人,是因为根据现在的认知和相关法律,下次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肯定最初阶段还是瞒报。现在疫情已经变成这个样子了,谁也不敢再说什么,就是去追责了,他们会真正接受教训吗?不会,因为学术界和整个社会都没搞清真正的教训是什么,他们怎么会清楚,他们只会以“认倒霉”的心态来看待一切被追责的结果。下次再遇到疫情报告时,99.99%的情况会是虚惊一场。如果真的直接报告了,引发社会恐慌导致当地经济在短短1、2个星期内损失数十亿,最后只是虚惊一场,大量小企业破产,那更多可能面对的是另一种追责的和遭本地的老百姓谩骂。那种情况下众人就会骂那些被训诫人该负更大的责任,而不止是被简单地训诫一下就完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明知瞒报是违法违纪行为,当地官员也肯定会有赌一把的强烈动机。如果不解决根本问题,下次遇到类似情况肯定还会是这样。切不要以为当地官员只是出于个人私心,但的确是出于本位主义小公心的小私心。你站在旁观者立场上可以轻松地说,只要信息公开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可是负责一方事务的官员,平时要考虑的事情千千万万、面对的各种潜在风险也千千万万,如果是你碰上最初阶段仅仅几个病例的疫情与可能面临数以十亿计经济损失的风险之间的选择,你会轻易地就抱持只要信息公开什么事情都能解决的态度吗?真碰上SARS和SARS-CoV-2这样万分之一以下可能性的疫情,那也只能认倒霉了。99.99%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真的就只是虚惊一场。如果情况是那样,数以十亿计算的当地经济损失和被当地老百姓的谩骂完全就是你自己吃不了兜着走了。这就是为什么说,如果不解决根本的问题,就算追责了,下次遇到同样的事情,明知瞒报是违法的,甚至明知有万分之一可能性面临大疫情的风险,但瞒报还是必然的“理性选择”(特别强调下是打引号的“理性选择”)。尽管这样的结果让人很难接受,但我们如果不面对这样科学分析的结果,就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能在原地打转。我们这样分析当然不是说任何追责的事情都不能做了,即使纯粹是为严肃法纪也需要去追责。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正因为仔细研究过所有现存法律法规和人们的认知之后才发现,追责仅仅能起到的就只是严肃法纪和让普通百姓出口气的效果,对于总结经验教训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认识不清真把这当作经验教训总结的话甚至起到反作用。

六、将“新型传染病”作为专题处理


只有当我们明白了真正的事实以后才会明白,要想真正解决瞒报的问题,办法只有两个:要么得让这种性质的瞒报面临可能被判处极刑的风险,使其即使面对当地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也必然会放弃任何赌的想法;要么使所有官员根本就不再有任何瞒报的动机。如果要实现第一点,我们不能在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里做文章。你不能说有人瞒报了一个流感就可能被杀头。因此,必须专门制定另外一个《新型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在现有法律框架里专门列出条文规定这个事情,与新制定一个几乎等效)。如果要使所有官员都不再有瞒报的动机,就得让这类传染病最初的公报信息不可能再对经济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这里遇到一个巨大的难题:要想有效预防新型的传染病,必须要进行社会动员,让所有人都统一行动。而这样做又很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和重大经济影响。这是一个客观的难题,只要解决了这个难题,让疫情警报与经济影响很大程度上脱敏,有几个人会关心多了几个少了几个流感的?解决方法其实是有的,没有几个人会关心本市新确诊了一、两个狂犬病,虽然它的死亡率近乎100%。要让人们即对新型的传染病有统一防治行动,同时又不让人们产生过度的恐慌情绪,也还是需要专门制定《新型传染病防治法》,引入我称之为“自动决策机制”。其原理就是像人的免疫力一样,要平时就多一些疑似新型传染病自动决策机制,它肯定有相当高的误报率,而这恰好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使人们平时就像搞防空演习一样产生习惯。这样真遇到烈性的全新传染病时,就会既有专业的行动,又不会出现恐慌情绪了。关于这个自动决策机制本文不详细展开,有兴趣的网友可关注新书以及后续相关文章。我们此处只想特别强调的是,无论学术界、法律界、媒体界还是管理层、普通民众,都应当把“新型传染病”作为一个专题概念进行研究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定位真正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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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本文作者曾为中兴通讯国际市场管理体系的奠基人,现为析易船舶总经理。文章2020年3月12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 纯科学为什么我不赞成太多讨论追责问题),风云之声获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陈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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