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終於來了!違反即屬犯罪 明日零點實施!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4日)下午3時許宣布,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於明日(5日)0時0分起正式生效。
《禁止蒙面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包括:
非法集結(包括《公安條例》第19條所指的暴動)
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公安條例》進行,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
違反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港幣)及監禁1年。
特區政府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訂立《禁蒙面法》(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李斯哲攝)
警員有權截停及要求除蒙面
《禁蒙面法》列明,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
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第三級罰款(10000港幣)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由干犯有關罪行起計12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林鄭表示,訂立《禁蒙面法》不容易,但以今日情況是必須(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李斯哲攝)
引用《緊急法》 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林鄭重申,雖然引用的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政會議也不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當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況,可以根據《緊急法》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林鄭表示,訂立《禁蒙面法》的決定不容易,但以今日情況來說,是必須的決定。林鄭說,《禁蒙面法》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打擊對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
林鄭亦表示,理解有人有合理需要配戴口罩,因此《禁蒙面法》有豁免的條款,有合理辯解的條款,認為該規例取得適當平衡。
林鄭說,規例性質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加拿大、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都對蒙面犯罪嚴刑懲處(大公報)
14國禁蒙面
香港戴着口罩、頭盔、眼罩等「全副武裝」的激進示威者,肆意暴力癱瘓機場、公路,攻擊警署、砸爛港鐵,使廣大市民受害,破壞香港法治形象,市民呼喚盡快通過《禁蒙面法》。加拿大、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都對蒙面犯罪深惡痛絕,嚴刑懲處。儘管香港反對派全力反對《禁蒙面法》,但西方例子說明姑息養奸的危害,必須劍及屨及落實,讓香港與普世價值接軌。
大公報製圖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