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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頒佈30周年|人大第三次釋法 確定特首任期

大公文匯全媒體 维港专线 2021-02-20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未完成任期時因病辭職,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資料圖片)


人大第三次釋法:特首任期爭議


2005年3月12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未完成任期時因病辭職,香港各界為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而爭論不休。


社會出現兩種聲音,一是下任特首只可履行董建華餘下任期,之後需重新選舉;一是下任特首應當成新任,可履行法定的五年任期。


特區政府於4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草案訂明當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時,新當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的餘下任期。


3月23日,香港發展論壇就新行政長官任期進行公開討論(資料圖片)


同日,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釋法問題進行表決,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提請人大釋法合法合憲」


4月6日,曾蔭權以政務司司長的身份在立法會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發表聲明,並說明尋求人大釋法的原因。


4月6日,曾蔭權在立法會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發表聲明(資料圖片)


曾蔭權指,出現分歧是由於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闡明立法原意,不需要修改基本法。為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決定提請人大釋法,解決香港目前的爭議。


曾蔭權表示,這個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在「一國兩制」設計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正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新特首履行餘下任期  符合香港利益


4月24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對人大釋法作出說明(資料圖片)


4月24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對人大釋法作出說明,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頭十年內,是按兩個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來安排的,即只能產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不應超過2007年。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07年以後如有需要可以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李飛表示,按照立法原意明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未完成的剩餘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區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循序漸進地發展香港的民主。這樣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辦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會各界的利益的。


新特首履行餘下任期  符合立法原意


2015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於禮賓府慶祝基本法頒佈25周年(資料圖片)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對行政長官缺位後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曾有不同意見,有的主張是剩餘任期,有的主張是新的一屆五年任期。因此,基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行政長官缺位補選的條文的起草,曾經歷了一個變化過程。


1988年4月公佈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曾經寫明: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一屆行政長官。


1989年1月公佈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香港基本法,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曾對這一修改進行說明,發言人指,新的一位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看第四十五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附件一則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發言人表示,基本法附件一規定在2007年以前設立一個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目的就是為了便於在五年中行政長官缺位時能夠及時補選新的行政長官以完成剩餘任期。如果規定是選舉委員會在選出行政長官後即行解散,這種情況下補選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就不是剩餘任期。


曾蔭權自動當選  完成餘下任期


5月25日曾蔭權宣佈辭職,表明參選意向(資料圖片)


5月25日曾蔭權宣佈辭職,休假並表明參選意向。6月2日上午,國務院批准曾蔭權辭去政務司長職務,下午曾蔭權在君悅酒店召開記者會,宣佈參選行政長官並公佈施政綱領。


6月15日中午,曾蔭權前往選舉事務處正式報名參選,並遞交支持其參選行政長官之674名選委提名表和36名選委簽署之《支持同意書》。至6月16日提名期結束時,曾蔭權的《支持同意書》增加至40份。


另外兩位有意參選人在未能取得足夠提名的情況下,6月15日公開宣佈棄選。


6月16日下午5時候選人提名結束,5時半法官朱芳齡在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會議室宣佈,經核實,曾蔭權是唯一獲得有效提名之候選人,曾蔭權自動當選。


曾蔭權於是接替原第二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辭職後餘下的任期。


 



 預告 

本欄目將用五期內容回顧過去五次人大釋法,包括:

居港權爭議

特首普選爭議

特首任期爭議

國際法律爭端處理疑問

立法會宣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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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頒佈30周年|人大首次釋法 解釋香港居留權

基本法頒佈30周年|人大第二次釋法  明確特首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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