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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被輕判?「美夢」結束了!

维港专线 2021-02-20

【10·18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劉越琦 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有關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權威與尊嚴


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還增加國旗及國徽的適用場合,包括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範,明確監督部門等。  

針對外界關注為何新法中沒有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童衛東介紹稱,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他表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現時辱國旗多被輕判 

  

修例風波期間,暴徒多次焚燒、玷污國旗等侮辱國旗行為。


去年九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搗亂,一名21歲冷氣技工羅敏聰參與踐踏國旗後,將國旗扔進垃圾箱再推落水池,他事後承認侮辱國旗罪,獲輕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社會嘩然,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在今年四月頒判詞指,被告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即時入獄是唯一選擇,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掌握案情而錯判,因此改判監禁20天。

  

此外,有議員早前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多次倒插國旗及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兩罪合共判罰款僅5000港元。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認為,國旗法及國徽法的有關修訂對於培養學生對國民身份的認同是好事,建議將國旗法及國徽法納入中小學教育。她希望未來一年立法會能完成有關修訂,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

  

對於法例新增內容有否針對加強港澳愛國意識等象徵意義,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出,全國性法律並非要特別處理香港問題,但對香港當然有影響,法律修訂後國旗國徽的尊嚴得到更大的法律維護,亦更有利開展國旗國徽教育。 


辱國旗國徽將被追究刑責 

出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議案以全票166票通過,主要涉及加強宣傳和教育。他指出,今次修例沒有提到追溯力,主要在於強化中小學的宣傳,增加對國旗、國徽的精神、歷史教育。他認為,特區政府要參考決定,修訂香港的國旗法和國徽法,跟從加強本港學生對國旗國徽的認識。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據悉,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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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  劉越琦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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