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一錘定音:「光時」口號播「獨」
23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七月一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三名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
該案由三名國安案件指定審理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負責審理。「光時」口號含意在該案中至為關鍵。在判決中,法庭採納了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意見,認為「光復香港」可理解為,香港被敵人或外族所佔據,其延伸意思是不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敵人;「時代革命」則意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企圖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雖然辯方專家證人一再強調「光時」口號意思含糊,且無固定意思,但對於這一口號可解釋為「港獨」並無爭議。且正如辯方專家證人所稱,「光時」有渴望取回失去的東西、改變香港之意,即存在政治宣傳的作用。考慮到案發當天是回歸紀念日,亦是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有非法示威活動,被告仍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無疑是想以其行為去追隨這一政治理念,並有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圖。
此外,被告在案發當日企圖衝破警方的四道防線,並最終撞上警察,是對警方和法治的刻意挑戰,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危及公眾安全,相信是為了透過恐嚇公眾,以達至自己的政治意圖。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
大律師:裁決具指導意義
案件將押後至明日(周四)聽取被告求情。香港國安法訂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監十年,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指出,首宗國安法案件的裁決,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裁決證明國安法不僅是「紙上的法律」,也是「行動中的法律」。裁決釐清了一些重要法律原則,對後續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是「光時」口號被法庭認定具有分裂國家的含義,訂明非法行為的邊界。
社評| 國安法威力彰顯 「光時」煽獨必受懲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昨日裁決,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全部罪名成立,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此次判決意義重大,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尤其是釐清了「光時」口號的「港獨」含意,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約束作用。更重要的是,國安法威力得到彰顯,維護國家安全原則得到了有力體現。
香港國安法於去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攬炒派在第二天即七月一日發起非法遊行,挑戰國安法。當日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身後插着「光時」旗幟,在港島一帶轉圈並連衝三道警方防線,導致三名警察受傷。
唐英傑當場被捕,本來是人證物證俱在,罪行並沒有太大爭議,但有人卻故意在「光時」口號的含義上大做文章。辯方邀請的兩名專家證人更是「咬文嚼字」,意圖模糊「光時」意思,更聲稱不必然代表煽動分裂國家云云。
然而,隨着法庭一聲槌響,攬炒派的圖謀徹底破產。法官清楚指出,此案焦點不在於「光時」是否只有一個含義或多種含義,而在於案發的當時情境下,「光時」是否構成煽動分裂國家。法官列出多項證據,包括案發當天是七月一日,既是香港回歸祖國紀念日,亦是國安法生效後首日;當日有非法示威,矛頭對準國安法;被告蓄意挑戰警方防線,而警方是香港法治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希望吸引更多人注目,展示有關口號就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而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是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而不是辯方所稱他不理解「光時」的含意。
法官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不否認「光時」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港獨」,很明顯,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案發情境下,「光時」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詞說理清晰,邏輯嚴密,得出的結論無可辯駁。
其實,攬炒派在「光時」含義上攪渾水純屬自欺欺人,莫說騙不到法官,連一般市民也覺得荒唐可笑。誰都知道,攬炒派為了逃避刑責,當時創作了不少隱語,如「裝修」代表破壞公私財物,「私了」是對市民濫施私刑等等,詞語的真實含意已十分清晰。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指出,最重要的是根據被告和公眾如何理解口號、被告希望傳達什麼訊息等方面作出裁決。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極具信服力的判決,確立了國安法審判的法律原則,釐清了所謂「模糊」地帶,對法庭日後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高度的指導意義。判決亦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國安法絕不是「無牙老虎」,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人的責任義務,任何人企圖挑戰國安法、意圖分裂國家,不管以什麼藉口、用什麼方式狡辯,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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