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爺引法例,徹查壹傳媒!
黎智英正在服刑,其創立的壹傳媒涉欺詐等違法事項,政府決引用《公司條例》,委任調查員進行調查,以維護公眾利益。
特區政府昨日宣布,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已根據《公司條例》賦予的權力,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事務。審查員將在六個月內,就涉及壹傳媒的八大事項得出結論,並向陳茂波呈交最終報告。
陳茂波指出,引用有關條例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是為了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國際商務中心多年來在國際上建立的信用及信譽。他強調,特區政府必須確保註冊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對涉嫌進行嚴重錯誤行為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既十分重要,也是國際慣例。」
根據《公司條例》第841條的相關規定,當財政司司長認為,有關公司出現有人正為或曾為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等情況時,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
高層涉違法 債權人利益受損
獲委任的審查員依據《公司條例》第846條賦予的權力,可以要求有關公司、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該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以及其他管有有關調查資料的人士,在指明的時間內,交出有關調查的任何紀錄或文件,並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面見審查員,在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回答審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問題。
在引用法定權力作出委任時,陳茂波已經檢視關於壹傳媒事務的相關事實及情況,以及目前所有資料,認為壹傳媒的事務已經出現符合相關條例所訂明的情況,當中包括壹傳媒的事務以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方式處理;壹傳媒的高級人員利用該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或涉嫌多項與該公司事務密切相關的欺詐及不當行為;壹傳媒的高級人員違反受信責任或未能恰當謹慎地履行該責任;以及壹傳媒的管治遠遠未達到一間上市公司應有的標準。
確保註冊公司權力不被濫用
因此,基於公眾利益,陳茂波認為有必要引用相關法定權力,對壹傳媒的事務,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
陳茂波說,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中心,香港非常重視並極力維護健全的公司管治及相關制度,以及保持政府、監管機構和商界經多年努力為香港公司管治制度在國際上建立的信譽及聲譽。香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恪守良好的公司管治標準,對維持高質素、公平及有效的市場至關重要。此外,亦必須確保註冊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
獲委派出任審查員的陳錦榮是資深會計師,曾任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他亦曾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董事,具豐富的公共服務經驗,現為多個機構的非執行董事、委員或成員。陳錦榮需調查壹傳媒的事務,並就壹傳媒的事務是否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成員的利益、意圖欺詐該公司債權人或為任何欺詐或非法目的方式處理等得出結論和報告。
早有先例/22年前引《公司條例》查百富勤
特區政府上次運用《公司條例》進行調查,是在1999年調查百富勤集團。百富勤成立於1988年,是一間華資私人銀行,其在1996年營業額達1755億港元,是當時亞洲最大投行之一。然而1997年爆發亞洲金融風暴後,集團陷入資金周轉困難,最終於1998年1月被強制清盤。
1999年4月,時任財政司司長曾蔭權根據《公司條例》規定,委任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前營運總裁Mr Richard Henry Farrent為審查員,調查百富勤集團公司倒閉事件。而調查主要目的,是找出導致該公司倒閉的原因和經過,並就事件中汲取的教訓和改善,對香港在監管方面的安排提出建議,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調查報告於2001年3月26日發表。審查員在結論中指出,導致百富勤倒閉與亞洲金融風暴有關;但主要原因是該公司在報告及會計程序、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上的基礎系統不足所致。大公報記者龔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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