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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判刑 唐英傑囚九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汇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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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六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八年,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九年,駕駛執照停牌10年。


首宗違反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均罪成,三名指定法官昨日宣布,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六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八年,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九年,駕駛執照停牌10年。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報道

  

法官在判詞強調,唐英傑故意選擇在7月1日回歸紀念日及國安法首天生效日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案情屬於情節嚴重。任何人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動,或引致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一律都要受到適當的懲罰,懲罰必須具阻嚇力。


唐英傑當日駕駛電單車衝撞警方防線被捕。(資料圖片)

  

案件由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與陳嘉信審理,並於昨午三時在高等法院宣布判刑。三名法官在判詞指出,被告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在7月1日駕駛電單車,車尾掛着「港獨」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明顯在警察多重防線下無煞停電單車,反映他公然蔑視執法人員。

  

破壞警防線引公眾注視

  

法官認為,被告展示旗幟反映他有意吸引公眾注視,以及盡可能讓更多人知道。辯方求情時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煽動者的意思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煽動可以有很多方式,有效與否就要視乎當時的情況。在今次案件,被告不是隱身於一眾示威者,而是故意破壞多重警察防線,吸引公眾注視旗幟上分裂國家的訊息,製造巨大影響。被告刻意選擇日期、時間、地點和方式,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7月1日是回歸紀念日以及國安法生效的首天。

  

基於上述考慮,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屬情節嚴重,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判監五年以上10年以下。另一方面,法官留意到這條罪不是被告干犯罪行之中最嚴重。有關口號要求把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但未有進一步闡述分裂的詳情。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判處被告入獄六年半。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只是疏忽駕駛,但這是與證據不符。被告應該在警察防線前停車,但被告無視勸喻,故意衝破多條防線,直至在警察第四條防線才停車。法官認為,被告是有計算,以及故意為道路使用者製造危險情況,最終令三名警員受傷。再者,被告是預先策劃,明顯是要挑戰警方防線。被告的行為不但危害公眾安全,同時傷害社會。


  

用恐怖活動達至政治目的

  

法官又說,他們留意到被告的電單車馬力很高。被告危險駕駛時,電單車就形同致命武器,幸好當時警員無嚴重受傷,以及其他路人無受傷。所以屬於國安法第24條的「其他情況」。被告僅表達悔意,沒有認罪,所以表示悔意不是減刑原因;而品格良好、母親患病、照顧年老的婆婆亦非求情理由。

  

法官強調,在這條控罪當中,實施恐怖活動涉及分裂國家的訊息,同時違反了基本法。任何人實施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達至政治目的,都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當政治目的是分裂國家的時候,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為免兩罪雙重計算和考慮整體判刑標準,入獄八年為量刑起點是合適做法。

  

法官續說,兩項控罪涉及截然不同的元素及犯罪行為,考慮總刑期原則,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是九年。



法官判詞重點

  

  • 被告不是隱身於一眾示威者,而是故意破壞多重警察防線,吸引公眾注視旗幟上分裂國家的訊息,製造巨大影響。被告刻意選擇日期、時間、地點和方式,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7月1日就是回歸紀念日以及國安法生效的首天。

  

  • 任何人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動,或引致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一律都要受到適當的懲罰,懲罰必須具阻嚇力。

  

  • 被告明顯在警察多重防線下沒有煞停電單車,反映他公然蔑視執法人員。

  

  • 實施恐怖活動涉及分裂國家的訊息,同時違反了基本法。任何人實施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達至政治目的,都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當政治目的是分裂國家的時候,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點擊香江|唐英傑獲刑9年 國安法不容挑戰



  

文\海鳴


昨日,香港首宗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判定,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判囚9年。由於唐英傑屬國安法首犯,案件在全港社會引起高度關注。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三名警員。法庭對唐英傑一案的判決表明,國安法不容挑戰!以2020年6月30日為界,任何人企圖繼續以「黑暴」期間的做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憲制秩序,必然要付出法律代價。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不久前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回顧與展望」專題研討會上指出:「香港的變化彰顯香港國安法強大威力,事實雄辯證明,這部法律是保香港安全、安定、安寧之法。」此言一語中的。全港社會應充分認識到,國安法既是為「國安」,也是為「家好」;香港管治團隊、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應行動起來,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寧。

  

唐英傑罪有應得

  

唐英傑被判囚9年,也許有人會同情他,認為法庭「判決太重」。其實,唐犯絲毫不值得同情。理由有三:

  

其一,唐犯違法事實清楚。香港國安法訂明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其中有「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三種情形之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二十一條訂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含義就是要以暴力手段推翻現政權,令香港回到英國人統治時期。唐犯公開宣揚此主張,符合「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唐犯駕駛電動單車故意衝向警察防線,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最終撞傷三名警察,符合國安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恐怖活動罪」的規定。

  

其二,唐犯毫無悔改之意。法庭的判詞指出,假如唐英傑認罪,將會是最大的求情減刑因素,但他根據他的權利,選擇不認罪,所以法庭不認為被告感到悔意而給予減刑。法庭的判詞又表示,根據辯方求情所指,被告支持家庭的生計及祖母患病等,但法庭認為這些亦非減刑因素,被告在作出相關行為前應該已經考慮清楚。

  

其三,法庭量刑適當。法庭判詞表示,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為入獄6年半;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入獄8年。法庭認為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處入獄共9年。法庭希望相關判刑可以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亦起到阻嚇作用。

  

違法不「埋單」的時代一去不返

  

也許有人會疑惑,與2019年「黑暴」期間一些暴徒相比,唐英傑的手段還算不上最暴烈的。「黑暴」期間,暴徒掟磚殺人、火燒活人、刺殺議員、咬斷警察手指、割斷警察頸動脈、非法拘禁毆打市民和內地來港人士……,諸如此類的暴行,比比皆是。還有,「光時」口號那時候也曾在香港反覆出現,唐英傑並非第一個打出此口號的人。何以對唐英傑判刑如此之重?

  

有以上疑惑的人,顯然沒有認識到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以2020年6月30日為分水嶺,違法不「埋單」及違法少「埋單」的時代一去不返了。任何人、任何組織一旦觸犯國安法,必須負法律責任。這裏,沒有半點猶豫,不容任何質疑!

  

回顧那場暴亂,香港遭受的損失令人痛心!有關資料顯示,一年多的「黑暴」造成3000多人受傷,致使港鐵自1979年開通以來首次全線停運,暴徒撬起來的磚頭可填滿48個籃球場,拆下來的欄杆連起來有125座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二期大廈那麼高。曾經被譽為世界最安全城市之一的香港,變得令市民出行提心吊膽、商家營業擔驚受怕、遊人唯恐避之不及。這些慘重損失,最終由誰來「埋單」?由於當時沒有香港國安法,對反中亂港分子的懲戒力度有限,這些損失最終還是由香港的納稅人埋單。

  

「冤有頭,債有主」。反中亂港分子大肆破壞,卻不承擔任何責任,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國安法出台,正是扭轉了這個局面,法庭依法判決唐英傑被囚9年,也是正告反中亂港勢力,今非昔比,膽敢肆意妄為,必被法律嚴懲!

  

捍衛國安法是香港各界共同責任

  

夏寶龍副主席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回顧與展望」專題研討會上指出,全面深入實施香港國安法,要做的工作還很多、任務還很重。他希望香港人人都擔起責任來,人人都把對國家和香港的熱愛,對更美好生活的渴望,變成遵守國安法、執行國安法、捍衛國安法的自覺行動,形成特別行政區政府、全社會一起落實香港國安法、捍衛香港國安法的新局面。

  

唐英傑的判決結果一出,料想某些外國政客又會跳出來指責國安法禁錮香港的什麼「人權、民主、自由」。這些政客的強詞奪理,除了加深世人對其醜惡嘴臉的認識之外,不會有其他效果。香港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容忍得太久,致使一些人積非成是、膽大妄為,長期不受法律約束。這次法庭依法判囚唐英傑,必會起到阻嚇作用,是落實國安法的一個良好開端,莫把「開頭」當「過頭」!

  

國安法實施這一年來,香港由亂到安。這一「亂」一「安」的強烈對比,啟示我們要更加珍惜香港國安法的價值和作用;這一「亂」一「安」的鮮明分辨,反映了廣大香港市民人心思穩、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共同期盼;這一「亂」一「安」的真實寫照,證明了這條樸實的真諦:只有「安」下來,香港才能好起來,才能有希望,才能有發展。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香港的各界人士和廣大市民,都應認識到「國安」與「家好」之間的辯證關係,自覺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推動國安法落地落實落細,讓國安法護佑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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