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隨尊便」?一副死不悔改的姿態!
2019年11月11日的中大暴動案,多名暴徒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並且向警方扔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五名中大學生。法庭早前裁定五人暴動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昨日裁定,五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中大暴徒向警方瘋狂投擲汽油彈,二號橋仿如戰場。
張官直斥,當時現場猶如「戰場」,即使案中五人不是帶領角色,都不應只考慮個人行為,要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五名被告案發時是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被控暴動罪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另外,符和許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向警投擲23枚汽油彈
張官判刑時表示,案中參與暴動的人數約有數十人,但警方多次警告後,人群依然沒有散去,甚至揚言對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舉起雨傘,並且身穿黑衣、戴上口罩等,明顯有備而來,意圖逃避法律責任,而他們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
即使今次案件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有約兩分鐘,但示威者攻擊強烈,投擲五枚汽油彈,四處充滿濃煙,火光熊熊,正如控方所說,現場猶如「戰場」。此外,汽油彈必然損害環境。即使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但法庭絕不能因此忽視汽油彈危害現場人士的風險。
張官又表示,縱然五人不是帶領角色或者有暴力行為,但引用上訴庭的案例,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的情況,而是要考慮整體,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判刑方面,張官指出,考慮到案件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等,暴動罪以五年為量刑起點,而《禁蒙面法》的量刑起點是三個月,至於次被告符凱晴和第五被告許貽顓,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判監六個月。
基於所有罪行都是源於同一案件,張官准許刑期同期執行。而五名被告年輕和沒有案底,獲減刑三個月。符凱晴因為在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間,干犯此案,屬加刑因素,將刑期上調兩個月。最終,符凱晴入獄4年11個月,其餘四人的刑期都是4年9個月。
符凱晴無悔意 稱「悉隨尊便」
符凱晴自行讀出求情信時,仍然毫無悔意,聲稱無意博取法庭憐憫,在還押期間並不後悔,亦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所以無意上訴。假如法庭聽畢陳詞認為需要重判,悉隨尊便云云。
中大二號橋暴亂時序
中大暴徒在橋上以利箭襲擊防暴警。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半,有暴徒發動所謂「二號橋行動」,將單車等雜物投擲到港鐵路軌上,令東鐵綫火炭至羅湖及落馬洲路段在頭班車開出後不足半小時完全停駛。
•早上8時,暴徒在二號橋附近向警察投擲多枚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中大宣布停課。
•下午1時開始,二號橋爆發激戰。警方舉起藍旗,宣布中大校園的聚集者參與非法集結,但參與暴亂的中大學生竟聲稱警方違反《香港中文大學條例》,要求警方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方在環迴東路拘捕五人。
•下午4時,暴亂結束。
井水集|不知悔改 理當重判
文/龍眠山
符凱晴判刑前態度囂張,法庭上揚言不後悔,不認同香港司法制度,不認同裁決正確。她更聲言如果法官聽完其陳述需要重判,「悉隨尊便」,一副死不改悔的姿態。
前年11月11日,大批暴徒佔據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阻礙交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事後有多人被捕,今次被判刑的5人當時都是一身暴徒行裝,且攜帶各種裝備。法官指出,當時現場有如「戰場」,被告都是有備而來。暴動屬嚴重罪刑,法庭必須對犯罪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五名被告都是中大學生,有人表示後悔,有人表示對不起家人朋友,並請求法庭輕判,唯獨符凱晴例外,既不後悔也不求情,反而將莊嚴的法庭當成鼓吹「違法達義」的地方,將自己「英雄化」,真正是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大學生智商都不低,但不代表人人都懂得是非善惡。有些人意志薄弱,缺乏主見,很容易被反中亂港分子「洗腦」,「合理化」自己所做的一切,哪怕是暴力犯罪也在所不惜。
這些人冥頑不靈,在獄中可能會繼續搞事,出獄後難保一定能成為守法公民。而且,這種人必然成為反中亂港勢力及外部勢力吹捧、美化的對象,以煽動繼續「抗爭」,這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符凱晴比其他被告多判囚2個月,但原因不是她拒不認罪,而是另涉一宗非法集結案被捕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換言之,她雖然沒有案底,但卻是案上犯案,理應重判,她本人也狂言不介意重判。但法官心存仁厚,只加刑區區兩個月,法官一片苦心,被告會明白嗎?會因感激而改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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