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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能成間諜中心 23條立法刻不容緩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匯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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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間諜利用各種身份在香港進行滲透、策反、搞局,這些將成為香港在維護國安上未來面對的最大風險。



文/方靖之


立法會首度在國徽之下舉行大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回應議員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問題時,表示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職任,不能再拖,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內交代立法框架。她指出,23條的法例必須要訂立得好,並確保成效,像中央為特區立好國安法一樣,早期的作用是止暴制亂,現在的作用是「定海神針」。


回歸後香港在國家安全上中門大開,外國反華勢力有機可乘,在香港煽風點火,布下大量暗樁「潛伏者」,埋下大量政治炸彈,這是香港回歸後風波不斷,動盪不息的主因。香港國安法有力堵塞了香港在維護國安上的漏洞,止暴制亂成效顯著,發揮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但有部分危害國安的行為例如間諜、外國勢力資助以至控制的非政府組織等,有關法例仍未覆蓋,一些與國安相關法例也未有檢討及完善。再加上外國勢力在「黑暴」「熱戰」失敗後,將會投入更多資源在對香港滲透、「軟對抗」之上,23條立法更是刻不容緩。既要立得好、立得齊備,一勞永逸的解決國安問題,但也不能拖得太久,以免被反華勢力利用這段「空窗期」搞局破壞。


漏洞未堵風險未除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強調:「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當中既是要求香港落實執行好國安法,也是指示香港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制和執行機制。落實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能只靠國安法,更需要香港盡快完成23條立法。有人認為有了國安法,23條立法已經不是迫切任務,這種說法經不起推敲:


一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的表述是「應自行立法」,其實是責成立法。這是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但這個責任已經拖延了25年,至今仍然沒有履行好,這說得過去嗎?


二是香港國安法並非替代性立法,與23條是互相補充。23條針對7類損害國安行為,國安法針對4類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兩者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上有交集,而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等,是國安法所沒有涵蓋,另外對政治團體及組織的規管等,也需要23條進行針對性立法。


比較而言,國安法針對的主要是「明刀明槍」損害國家安全行為,而23條立法則涵蓋更全面的規管和保護,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是互相補充,並行不悖,共同構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三是特區政府有責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當中既包括23條立法,也包括相關法律的完善。國安法明確提到香港要「完善相關法律」,當中就包括《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都需要全面檢討完善,與國安法相配合。現在國安法已經實行了一年有多,但23條立法以及相關法例的改善仍未展開,明顯是太慢。


賦予執法部門應有權力


四是香港的國安風險仍然嚴峻。美國中央情報局早前宣布成立一個新的「中國任務中心」,這是一個針對中國的間諜機構,目的就是在中國境內進行情報搜集、滲透以至顛覆。這已經是明火執仗的間諜戰、滲透戰。其中,香港將是一個主要戰場。此外,在「黑暴」潰敗,反中亂港勢力全面退出議會之後,反華勢力的對港策略,已經改為「暗戰」、「滲透戰」、「意識形態戰」,大規模的暴亂在可見將來已經不具備條件,相反是各種由外國資金支持的所謂NGO、網媒以及各種衛星組織將會大量在香港成立,大批間諜也會利用各種身份在香港進行滲透、策反、搞局,這些將成為香港在維護國安上未來面對的最大風險。


現在國安法並未有規管間諜等行為,有關規管主要體現在23條中「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勾連」的,這其實就是「間諜罪」,能夠讓執法部門有足夠的權力打擊、追蹤、杜絕這些間諜行為,也可加強對外國勢力各種衛星組織的監管。至於23條中的煽動叛亂罪,也可以讓執法部門更好地執法,不必再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進行檢控,可直接以煽動叛亂打擊分裂勢力和「港獨」分子。香港遠未到可以刀槍入庫,馬放南山之時,國安漏洞未堵風險未除,23條更是立法刻不容緩。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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