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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不設陪審團,市民紛紛叫好!

大公文匯網 大公文汇 2022-10-13


47名攬炒政棍因組織和參與所謂「35+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9月15日將再次聆訊。



日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指示案件毋須設陪審團審理,並指示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本案因此成為國安首案「唐英傑案」後,第二宗不設陪審團的原訟庭國安法案件。


此消息一出獲得一眾網友叫好!



但也有少數人質疑不設陪審團是否有傷司法公義?



但事實上,陪審團並不能代表司法公義!


什麼是陪審團制度?


作為香港法律體制的重要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


什麼人有資格成為陪審員?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也就是說,成為一名陪審員並不需要有法庭審判的從業背景,甚至都不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但不容忽視的是,陪審團的裁決會對法庭最後的宣判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即使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出乎意料,除非是主審法官指引出錯,否則也難以推翻。


在香港清潔工羅伯被磚砸致死案中,由5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經過6小時商議後,裁定兩名被告誤殺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均不成立。


兩名被告因此僅暴動罪成立,被判監禁5年半。


陪審團的這一裁決引來不少質疑,被指未能為羅伯討回公道。



為了使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利於被告,一些大律師在法庭上的訟辯往往會帶有一些表演成分,帶動陪審團情緒,引發對被告的共情,從而左右陪審團對案情事實的判斷。



雖然主審法官在作出裁決指引時會告誡陪審團在考慮裁決時要摒棄無論是對死者、傷者或是被告們的同情心,要以理性客觀地去分析證供,不要被偏見影響判斷。


但是根本無從得知陪審團是否能夠秉持着這個原則去判案。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是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的。


在篩選陪審團的過程中,不排除辯方可根據經驗,通過陪審員的外貌穿着等,來篩選比較有利於被告脫罪的陪審員。


非法「初選」案不設陪審團合法合理



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


香港國安法第46條清晰準確表達了相關的法律要義:


一是案件審理基於保護國家機密;


二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三是案件涉及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四是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指令,各級法院必須遵從;


五是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指令完全是根據具憲制性凌駕性的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發出,必然凌駕超越本地法律關於陪審團裁決的條規;


六是不設陪審團所作出的裁決亦當成為法官基於事實作出的裁決的同等法律效力。


與在高院原訟庭審理的一般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等案件不同,涉及國家安全的罪案一般比較複雜,多為團夥式,還牽涉外國勢力,甚至恐怖活動。



陪審員可能會擔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害怕遭受報復,而不願擔任陪審員或做出缺乏公正性的裁決。


非法「初選」案具有勾結境外勢力圖謀顛覆政權的涉外因素,設立陪審團或有可能產生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風險,並要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等。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與司法公義,在已經指定三名國安法官合議共同審理的前提下,不設陪審團,既維護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法律威權,又保障了案件的公平審理,同時亦在法律範圍內保障了各被告依法享有的任何合法的權益,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恰當安排


正如律政司發言人所說,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其中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有關條文訂明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綜合:大公文匯網

編輯: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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