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大狀更懂香港國安法?
亂港黑手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法律界人士認為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的發展形成負面影響。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連外力、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早前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相當於本港資深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對此提出上訴。昨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本決定。
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認為法庭的理據存在瑕疵,裁決並不恰當,指外國大律師若以外國案例作為辯論基礎,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及發展形成負面影響,亦可能因語言問題出現理解偏差。他們指出,國安法下被告可受到公平公正審判,黎智英案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應該首先考慮本地的大律師。
就會否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律政司發言人昨日回覆《大公報》表示,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城大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認為,判決總體和長遠的影響弊大於利。他指出,諸多違反外國國安法的案件,案中細節禁止公布,外國大律師可能引用學術性案例,引導香港法官偏頗考慮香港國安法,另外若外國大律師以外國案例做辯論基礎,將對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及發展形成負面影響。他補充說,香港國安法以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
促律政司盡快向終院上訴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認為,法庭今次裁決並不恰當,促請律政司盡快向終審法院上訴。他指出,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兩年,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審判,即使不向Owen發出許可,亦不存在任何不公。黎智英仍然可以在香港找到人權法的權威和擅打刑事法的資深大律師代表,而香港的法庭亦會依法確保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表示,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香港國安法、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本地刑事法例,因此應該首先考慮本地的大律師。香港有足夠的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本案,香港的大律師處理本案同樣能夠促進法律的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
華潤集團高級法律顧問、中律協秘書長葉俊遠認為,結果對香港法治和整個法律界來說並非正面信息。香港法官認為香港司法界缺乏具備普通法視野和了解其他普通法地區關於國家安全情況的大律師去處理國安法案件,構成不好觀感。他質疑Owen是否對2019年黑暴事件及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背景有深刻了解。
由本地大狀代表 有利培養專才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如果由本地大律師代表,有利於培養在國安法方面的本地專業人才。她強調,黎智英面對的控罪涉及「煽動刊物」,外籍大律師如不懂中文,在法庭爭拗以中文為主的刊物內容時要依賴英文譯本,而譯文難免會與中文原意有所出入,相關刊物更有機會使用大量俚語。就案件性質而言,根本不適合由外籍大律師出任。
執業律師黃國恩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人權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訊幫助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偏頗和不準確。
銳評 | 審訊公平性豈在於有無外國大狀?
文/徐清
昨日高院判決律政司上訴敗訴,黎智英提出的「專案認許」獲批准,可以聘請英國大狀進行辯護。法庭判決自有其理據,筆者謹表示尊重,但卻不能認同。事實上,法庭兩次判決的理據:一是本案審訊涉及艱澀複雜議題,外來大狀有助法庭審訊;二是本案關乎審訊公平性,允許外國大狀參與是保障公眾利益。這兩點是站不住腳的。審訊的公平性,不在於聘請什麼樣的律師,更不在於是否聘用海外大律師;而本案所涉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並不存在所謂的「艱澀」問題,刻意對「本地」和「海外」大狀進行區別,難免令人有「分化」的觀感,這對香港本地法律界發展沒有任何好處。
黎智英被控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共4罪,據公開報道,控方針對黎的主要指控在於,一是黎智英透過《蘋果日報》或其個人身份,發表及翻印煽動刊物,並串謀或請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特區及中央政府,危害國家安全;二是指黎智英參與指導及資助「重光團隊」。本案原定於11月開審,但黎智英早前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欲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抗辯。律政司反對。其後經過初審及上訴,律政司兩次都遭判敗訴。
就法庭的第一個理據,例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考慮審訊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昨日三名法官表示,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剛制定不久的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這些理據,很難令人認同。
海外大狀更懂香港國安法?
首先,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已兩年多,已有多宗判例,包括「唐英傑案」,如果國安法真的如此「艱澀、複雜」,當時為何無人提出相關申請?再者,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是提供參考,而且香港國安法下的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等原則息息相關。試問,香港本地如此多資深大律師,在此方面的理解,會不如沒有在香港生活過的海外大律師更透徹?其情形好比,英國本地法院進行國家安全案件審訊,有人卻認為來自香港的大狀更能理解英國法律,這是否合理呢?
正如律政司早前所指出,考慮到Tim Owen的專長並非香港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何況本案中,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些要素。
就法庭的第二個理據,例如昨日三名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是引人注目的案件,為了秉行公義,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綜合上述理由,上訴庭認為批出許可,讓Tim Owen出庭為黎智英抗辯是符合公眾利益。這一結論,似乎刻意將「海外」和「本地」大律師進行區別對待,這不僅對本地大律師不公平,也是曲解了「審訊公平性」。
首先要指出的一點是,黎智英所提出的「專案認許」本身就非「尋常」做法,早前香港大律師公會已清晰表明了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一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早前回覆傳媒時表示,有關申請不符合海外大律師來港接案的一貫標準,公會將向法庭陳述反對理據。連大律師公會都認為「不符一貫標準」,試問,批准黎的申請,這又是否「審訊公平性」的應有體現呢?
本地大狀不能透徹理解法律?
再者,審訊是否公平的關鍵,在於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於法律,且整個審訊程序嚴格按照法治標準進行,而不在於是否有海外大狀的參與。聘請外國大律師未必會促進公平審訊,聘請本地大律師也不會減損公平審訊。
更不能忽視的是,本案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基本法、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本地刑法等,沒有理由強行以確保「審訊公平性」為由去強行引入海外大狀。香港有足夠的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本案,香港的大律師處理本案同樣能夠促進法律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
正如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指出,昨日的判決結果對香港法治和整個法律界來說,並非一個積極正面的信息,有人或許會理解為,香港司法界缺乏具備普通法視野和了解其他普通法地區關於國家安全情況的大律師去處理國安法案件,亦讓人感到司法機構認為香港司法界無能力處理相關案件,構成不好觀感。
截至2022年11月8日,香港共有1527名認可大律師,103名資深大律師,有人竟然認為香港沒有人對國安法及基本法的理解比得上外國大律師,這是否能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審訊公平公正,不能看「國籍」,更不能看「居住地」。或許,公眾更憂慮之處在於,海外大狀會否將原本清晰明了的法律,弄得「艱澀、複雜」?
律政司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編輯:喬一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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