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以洋為尊 香港,自信點!
香港不必妄自尊大,但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要「以洋為尊」,法治自信是我們應有的態度。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上訴庭日前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繼續批准英國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抗辯,此事引起香港社會強烈回響。
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質疑,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竟可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席,形容其決定和理由都很荒誕,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應該首先考慮本地的大律師。
梁振英:國安問題豈要「國際標準」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近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質疑法庭決定,形容是「荒誕決定、荒誕理由」,「世界上還有沒有比這更荒誕的事?」
梁振英表示,黎智英被控的不是一般罪名,而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種案件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更荒誕的是,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了。
梁振英引述傳媒報道指,上訴庭強調「國安法於2020年6月生效,法例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該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對此,梁振英連番質疑:香港沒有「堅實的基礎」?香港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上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如果英國的大法官用他們的「司法標準」,開口要我們放人(這是遲早的事),我們就放人了?
梁振英指出,二十大報告關於香港和澳門的部分提到,「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還有「必須堅持自信自立。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能刻舟求劍、封閉僵化,也不能照抄照搬,食洋不化。」
梁振英其後又發帖說,上訴庭其中一個理據是「採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這不僅是允許英國大律師打國安法案件,更是赤裸裸地邀請西方國家的「法學專家」大合唱,干預黎智英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湯家驊:英國這方面沒「獨特經驗」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在法律原則上,由於國安法是一項很特殊的法律,有其地區敏感性,每個國家或地區的類似法例,都需要因應文化、政治、歷史背景的不同有相適應之處,所以如果說在執行時要「引證其他地區的法律原則或方式」,未必適合。
湯家驊提到,一般而言法院批准海外大狀接案,大多基於相關人士在特定範疇有獨特的經驗而香港沒有,不過套用在國安法上,英國現時沒有全國的國安法律,而目前在國會審議的國安條例遠比香港國安法嚴苛,所以不明白他們有何「獨特的經驗」。「英國國安法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沒什麼好參考之處。況且香港國安法只有中文版,沒有英文版,就算有英文都只是非官方翻譯。外國律師解讀條文時會有困難,就算依賴本地律師,都未必幫到他們深入了解條文內容。」
馬恩國:澳洲已不容英律師出庭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現時澳洲、新西蘭等地都已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主因是這些地區都尊重自己的法律獨立形象,體現自己法律獨立的政策,以及對本土所培養出的法律人才有信心。至於英國判例方面,他認為,目前英國甚至所有普通法國家的判例都可以在香港取得,所以這也難以說得通。
對於原訟庭或上訴庭都指黎智英案牽涉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以及多項具爭議性的議題,認為Tim Owen可協助法庭處理,馬恩國亦不同意。他質疑,「難道香港大律師就看不懂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嗎?香港法院就必須要英國外聘大律師來幫法院導讀嗎?」
黃汝榮:其他國家做法不應成參考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日前指出,「預期Owen為黎辯護時所引用的案例,將會沒什麼實用價值、十分學術性的。原因是諸多違反外國國安法的案件,案中細節是禁止公布的,故不會納入案例的書籍中。換言之,Owen引用的案例將不會是一些『深層次』的案件,Owen只會刻意引導香港法官朝學術性的方向,偏頗考慮香港國安法!」
黃汝榮說,Tim Owen若以外國案例做辯論基礎,將對香港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排期下月一日開審。高院上訴庭日前駁回律政司上訴,准許黎智英委聘外國大律師,一石激起千層浪。表面看,這是外籍律師能否介入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問題,實則關乎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對「一國兩制」的制度自信,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我們應該有這樣的自信。
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過去一直有聘請外籍大律師出庭辯護的傳統,原因是一些外籍大律師在部分案件上具有本地同行不具備的知識和經驗,聘請洋大狀有助法庭作出更合適的審訊。但就黎智英案件而言,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首先,這是香港國安法落實後,香港法庭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香港「一國兩制」獨一無二,香港國安法與外國國安法也有不同之處,外籍大律師從未有這方面的經驗。本港大律師在這方面雖然也是「初哥」,但對香港國安法和有關背景的理解肯定深入過外籍律師,既然如此,聘請外籍大律師的理據何在?
其次是語言問題。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以中文為文本,雖然也有英文文本,但並非官方譯本,只可參考,涉及到字眼含意的分歧時,以中文本為準。外籍大律師不懂中文,也不懂廣東話,無法理解香港國安法的全文及背後的法律邏輯。請一位不懂中文的外國大律師,如何能為法庭提供有建設性的觀點?英國法庭審案時,諒也不會容許只懂中文的中國律師出庭辯護吧。
其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各級法院的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國安法要求指定法官審理,原因是有關案件具有特別性、專業性,並非隨便哪個法官都可以勝任。同樣道理,對於涉及國安法案件的辯護,同樣需要專業知識,不是任何律師都可以參與,否則只會影響審訊的質素。黎智英聘請的外籍大律師沒有打過這方面的官司,無法證明其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香港若任由一位「零經驗」的外國大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只會讓人看笑話。
最重要的是,黎智英不是一般被告,他涉及案件也不是一般的案件,而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外國律師理當避嫌,否則會有利益衝突。這是一般常識,黎智英不可能不懂。然而,香港有一千多名大律師,不少是精英級別的「金牙大狀」,黎智英千不挑、萬不選,偏偏要聘請外籍大律師,動機何在?黎智英的背後是外部勢力,他聘請的外籍大律師,勢必在法庭上大量引用外國案例,有將案件國際化操作的嫌疑,進而博取反華勢力呼應、炒作。有人質疑,如果這樣,該案件的辯論或會變成歪曲和抹黑香港國安法的舞台,這並非沒有根據。
說到底,司法屬於一個國家的主權,能不能請外籍律師並不是由被告說了算,因為主權高於所謂「人權」。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上,香港更要堅守原則立場。事實上,在國際法治排行榜上,香港排名與英國相當,常常高於美國。近日的香港法律周活動,再次彰顯香港法治水平得到世界公認。香港不必妄自尊大,但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要「以洋為尊」,法治自信是我們應有的態度。「外國月亮更加圓」、「外國律師更擅打官司」的觀點,早就應該丟入廢紙簍了。
編輯:蘇萊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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