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以港遏華」的算盤打不響了
本文要點
文/陳凱文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日前致函英國首相,公然干預黎智英案的司法程序,更鼓噪英美在香港問題上協調行動,聯手向中方施壓,肆意攻擊抹黑香港法治。
加上早前英國政府發表的所謂「半年報告」,繼續污衊香港國安法,又聲稱關注特區政府重塑區議會,並批評特區政府在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後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使曾經屬於司法機構的權力轉移予行政長官云云。
英美干涉香港的「協調行動」,其實早已開始,但這種對法治的粗暴踐踏和肆意干涉,只會自暴其醜。
自黎智英案開審以來,部分英美反華政客一再對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說三道四,更威脅制裁國安法法官,不論是所謂的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要求英國政府直接介入,還是黎崇恩將案件擺上國際舞台,向英美「哭秦庭」賣慘,其實都只是進一步加深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嫌疑。
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這一點亦深得國際社會推崇。黎智英在修例風波期間透過旗下媒體煽動暴力,更公然喊出「為美國而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現時香港特區依法辦理黎案,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與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無關,不容任何外部勢力置喙。
干涉司法 只能是自暴其醜
英國屢屢用《中英聯合聲明》說事,香港回歸祖國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但英方仍不斷把《聯合聲明》掛在嘴邊,妄談所謂「歷史責任」,只能反映英國某些政客仍沉溺於昔日的殖民舊夢。
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人員嚴格按照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履行職責,在作出檢控決定時,只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及可獲接納以充分支持提出法律程序的證據。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故黎智英也不會因為其是傳媒老闆又與西方政客關係密切而被視為有「免死金牌」,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體現。
再者,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訂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不論是美國反華議員鼓吹的「英美協調行動」,還是之前大鬧要制裁國安法法官的要求,實質上正在破壞香港法治的,不是特區政府,反而是英美部分政客。
至於英國提到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自香港國安法依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實施的一刻起,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已訂明:香港法院在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是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只是釐清非本地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問題,屬在審理前交由特首認定並發出證明書。由於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適用本法規定」,意味着特區政府現在無論是否修訂本地法例,審批非本地執業律師能否參與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本來便是特區國安委的職責之一,自然亦不存在英國所言的「轉移予行政長官」。
叫囂制裁 終將自食其果
而重塑區議會的問題跟黎智英案一樣,不過是西方反華政客用以抹黑特區政府的藉口。先不論民主與直選議席數量並無關係,即使是港英政府當日設立區議會,其制定的《區議會條例》第12條亦已述明,區議會的職能不過是區域性諮詢組織,如此便衍生一個問題:當英國本身也有不少諮詢組織全由委任產生時,又憑什麼質疑香港區議會有多少成員由選舉產生呢?
就現屆區議會來看,大批反中亂港分子藉着選舉混入區議會。這些人根本從不關心地區事務、民生事務,只是把區議會當作阻礙政府施政、煽暴煽「獨」的平台。反中亂港區議員上任以來,不單沒有為香港帶來進步和發展,更是帶來混亂和失序。
維護國家安全顯而易見是屬於主權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務,就算只是從地區管治角度而言,特區政府都有必要提出區議會改革,而且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更得到強大的民意支持。
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香港社會重回海晏河清,廣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自由得到更好保障,香港發展前景光明,這是所有香港居民這三年來最真實的感受。美西方個別政客一再試圖干預香港事務,一再揮舞制裁大棒,大搞政治恐嚇,其「以港遏華」的卑劣伎倆,騙不了香港市民雪亮的眼睛。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內容來源:大公報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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