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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為何老是被放錯

大公報 大公文匯 2023-08-19

本文要點

香港高院拒批「獨歌」禁令。

律政司6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昨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高院昨日拒絕就禁止與「港獨」歌有關的非法行為批出禁制令。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已經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積極研究之後相關的跟進工作。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的責任和義務,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也是今次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的主要目的。有法律界及政界人士建議,律政司應審慎研究判詞,積極考慮進行上訴。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法庭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而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會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所以強制執行時不會更加容易,而法庭信納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舉例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罪行須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法官強調,言論自由方面的考慮不是拒絕批出禁制令的理由。即使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然而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法庭仍應批准禁制令。法官又表示,遺憾有很多不準確的媒體報道形容禁制令將全面禁制該歌曲。

行政長官李家超回應法庭裁決時表示,已經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積極研究之後相關的跟進工作。他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所帶來的傷害,大家在2019年經歷過,不要輕易忘記;而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可以是突如其來的,所以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制止和懲治這方面的罪行和活動,這亦是今次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的主要目的。

2022年12月2日舉行的亞洲經典健力錦標賽,主辦機構在頒獎禮上播錯國歌。(亞洲舉重聯合會圖片)

法律專家:禁制令與國安法無衝突

李家超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的責任和義務。國歌是國家主權的象徵,涉及國家尊嚴和主權,絕不容許被侮辱、貶損或曲解。有關歌曲自2019年開始廣泛流傳,並經常被用作煽動他人參與極有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以及煽動罪等的行為,有關歌曲亦被不正確地表述為「香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家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傷害,並傷害民族感情。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認為法官法律上犯錯,並沒有全面充分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

傅健慈指出,禁制令可限制協助及教唆違令者同樣負上刑責,任何一方違反禁制令的內容,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刑事處罰,有利於適當行使司法工作,相信大部分市民會遵守禁制令。

議員:判決令公眾以為有法可不依

另一方面,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不會存在「一個案件兩種檢控」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檢控香港國安法罪犯不能混為一談,相互間兩者並沒有衝突和矛盾。

今年2月28日,在波斯尼亞舉行的冰球賽事上發生播錯歌事件,引起關注。

民建聯工商專業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國歌乃國家主權的體現,及牽涉國家尊嚴及國家安全,有必要盡一切努力維護。

周浩鼎認為,這次法庭拒絕批出禁制令,客觀效果仍會造成公眾焦慮。判決會令一般公眾誤以為有法可不依,在國家安全上存在漏洞。「我認為律政司應就着這次法庭的觀點,審慎研究,積極考慮進行上訴。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表示,尊重法庭決定,但對此感失望。容海恩指出,動用香港國安法處理較頒布禁制令需時較長,在實際操作上或有礙維護國家安全。

此外,拒頒禁制令會導致政府欠缺實際制止能力令有關歌曲從網絡平台下架,換言之,歌曲仍可以在網絡上繼續流傳。她認為將有關歌曲下架才是堵截源頭,是最有效的做法。

大公社評 | 禁「獨歌」合法必要 

律政司理應上訴





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鼓吹「港獨」歌曲。高等法院昨日頒布判詞,拒絕批出禁制令。這一裁決令人失望。行政長官李家超第一時間對此作出表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的責任和義務,已指示律政司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輿論普遍要求律政司早日上訴,以全面釐清法律觀點,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


高等法院拒批禁制令的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認為禁制令沒有實際作用,在執行上會有困難,且若強制執行,或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衝突;二是認為批出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應當說,這樣的理由無法令人信服。


首先,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地位。香港原有的法律屬於地方性法律,當兩者有出入時,應該修改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亦因此,高院對執行禁制令或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的顧慮,是根本不必要的。事實上,選擇什麼樣的法律或程序進行檢控,主動權在律政司,法庭不應作出質疑。更重要的是,不能簡單地以普通法思維去理解國安法的憲制性規定。


其次,這首「獨」歌不是一般歌曲,而是2019年黑暴期間由反中亂港分子製作、公然鼓吹「港獨」的歌曲,已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高院在審理唐英傑案時,已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證人不否認「光時」口號的其中一個意思是「港獨」,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在案發情境下,「光時」字眼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高院已經定義了「光時」的違法本質,而獨」歌中就有「光時」的字眼。再加上大量其他的煽動性內容,違法已是證據確鑿,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合法合理,更是必要必須。


第三,高院裁決中提到的「平衡言論自由」的問題,其實也難以令人認同。首先,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等權利,但任何自由都有邊界,任何越界的言論都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確認,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可依法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更何況,禁制一些有政治敏感的歌曲屬於國際慣例,非香港特區所獨有。二戰之後,德國、奧地利等國明文禁止在特定場合下展示一些違憲組織的「標誌」,這些標誌的法律含義涵蓋圖像標記、歌曲、歌詞等,曾有遊客在德國旅遊時比畫有關手勢,結果面對控告。在英國,亦有饒舌歌手因發表煽動暴力的歌曲而被警方拘捕。為何沒有人質疑這些法律會造成「寒蟬效應」?


綜合上述理據,法官的此次判決無法令人認同,律政司應當積極研究並及早作出上訴,以有效澄清法律誤解,並要因應情況,作出應對準備。事實上,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沒有「局外人」,香港社會需要堅定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必須共同負起相關責任。



內容來源:大公報A4版
記者:龔學鳴
報紙編輯:田 基
網絡編輯:Charlotte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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