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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浙江绍兴]潘存武、王广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二)

2017-12-11 中国裁判文书网 现货网络投资诈骗揭秘

因公众号文章字数限制,请向前关注判决书第一部分

(二)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潘存武虚构“保诚投资”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潘铁祥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段莉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邓中秋、张兰及王平、潘存凤等业务员,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果等人在“保诚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期间,被告人潘存武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李果等人亏损,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果人民币8614.75元、何斌华人民币6745.6元、刘昕人民币15383.7元、赵红飚人民币7000元、张永科人民币190746.04元、吕海军人民币35805.15元、彭碱人民币26383.78元、赖宇荣人民币10460.24元、林艳珊人民币127814.46元、谢嘉平人民币12200元、马红榜人民币7000元、支会兵人民币1433.88元、何金明人民币231.23元、陆舜卿人民币1001元、杨波人民币40700元、林卫青人民币5000元,共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其中,被告人潘存武、潘铁祥参与骗得人民币496519.83元,被告人张兰参与骗得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邓中秋参与骗得人民币9666.1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果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保诚金融国际平台投资。入金10273.5元,出金1658.75元,余额未出金,亏损8614.75元。平台存在滑点、交易延时以及出金需要手续费问题。

2、被害人何斌华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2月至8月,其通过严开在保诚平台投资。入金7300元,出金554.4元,亏损6745.6元。平台经常出现卡盘现象,黄金期货平台的数据有延迟,手续费有点高,非农时间的波动点位幅度比国际上要大,出金比较慢。

3、被害人刘昕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至8月,其用妻子郭炜的身份证在保诚公司平台注册投资。入金15750元,出金366.3元,亏损15383.7元。

4、被害人赵红飚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8月,其通过严开在保诚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到13日交易异常,联系不上保诚客服经理严开,未出金。

5、被害人张永科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4月至8月,其通过左明勇的介绍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入金494680元,出金303933.96,亏损190746.04元。其平台出现交易价格变动、账户上的钱无故变少等情况。

6、被害人吕海军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8月,其通过左明勇介绍在保诚平台投资。入金86805元,出金50999.85,亏损35805.15元。

7、被害人彭碱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至8月,其通过罗毅在德资金融和保诚平台投资。其中保诚平台入金64300元,出金31744.03元;在德资平台入金109000元,出金115172.19元,共计亏损26383.78元。

8、被害人赖宇荣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至8月,其通过罗毅在保诚平台投资。入金11672元,出金1211.76元,亏损10460.24元。

9、被害人林艳珊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5月至8月,其通过罗毅用其自己和老公林家仁的身份在保诚平台开设三个账户投资。合计入金1181300元,出金53485.54元,亏损127814.46元。

10、被害人谢嘉平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至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12200元人民币(2000美金),亏损约100美金,账户余额约1900美金未出金。

11、被害人马红榜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7000元人民币,后平台不能进入,未出金。

12、被害人支会兵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5月至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917元,出金483.12元,亏损1433.88元。

13、被害人何金明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至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4768.77元,亏损231.23元。

14、被害人陆舜卿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投资。入金1001元,后账户余额968元无故转走,未出金。

15、被害人杨波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至8月,其通过章小蕙在保诚平台投资110000元,出金69300元,账户余额21000元,亏损19000元,未出金。平台有下单延时和卡盘的情况。

16、被害人林卫青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8月,其在保诚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入金5000元,出金不成功,客服说是交易有问题。后来未出金。

17、被告人潘铁祥、邓中秋、张兰及王平、潘存凤对各自在保诚平台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潘铁祥发展的客户有李果、何斌华、刘昕、赵红飚、张永科、吕海军,王平发展维护的客户有彭碱、赖宇荣、林艳珊。潘存凤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林艳珊、谢嘉平,邓中秋发展维护的客户有马红榜、支会兵、何金明、陆舜卿,张兰发展维护的客户有杨波、林卫青。书证从邓中秋电脑中导出的文件证实邓中秋发展的客户情况。

18、证人王平证言,证明:(1)2013年11月份到潘存武的易易易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在“德资”平台做业务员,德资平台存在后台插件,老板潘存武可以修改数据。2014年初,跟着潘铁祥到“保诚”平台做业务员,“保诚”的总经理是潘铁祥,在易易易公司负责推销MT4的张兰、邓中秋也兼做“保诚”平台的业务员,财务是段莉。业务员有潘存凤、王斌、郭敏和我。其以“罗凯”的假名发展客户的。(2)“保诚”平台依托潘存武经营的MT4平台进行操作,有自动入金功能,还有滑点以及限制最大交易单量和止损价按实际成交价等功能,陈奕东、潘铁祥都说这个是国内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司投资者大多都亏损的,一方面有投资者自己的急于想赚钱,心态不好的原因,另外还有公司交易成本高、交易平台滑点功能导致客户亏损。保诚平台绑定上海汇潮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网站转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到潘存武控制的账户里,并未流入到股指期货市场上。客户出金时要经过我们审核,最慢两个小时以内就到客户的账户。

19、证人潘存凤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到“香港保诚”上班做业务员,一起办公的还有一个技术团队专门搞MT4平台的服务器出租,老板潘存武是负责人,其没有看到过“保诚”公司的营业执照。“保诚”平台是一个可以做迷你股指期货的MT4平台,对外宣传是香港保诚的大陆代理,实际上平台是以潘存武自己开发的MT4软件为基础搭建的,只是打着股指期货投资的旗号吸引顾客来投资,客户入金的钱直接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汇潮商户里面,在交易过程中公司通过插件控制客户交易从而造成客户亏损,让公司赚钱。其用假名“郭凯”发展了十几个代理客户。客户反映过平台存在“滑点”现象,就是客户在下单的时候实际成交的价格和客户看到的行情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最终得利者是公司。其底薪是每月2000元,总共拿到提成8000多元,都是由段莉打到其建行卡上。

20、证人段莉证言,证明:(1)从2014年3月10日开始在易易易公司长沙分公司做财务,主要负责给客户开户、分发员工工资、客户出金等工作。保诚平台经理是潘铁祥,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做迷你股指交易,对外宣称“保诚”公司的总部在香港。实际上是潘铁祥在网上找人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名义公司。公司的业务员都是有假名字。(2)“保诚”平台上的数据都是由潘存武来维护的,潘铁祥也可以对客户交易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客户亏损的钱去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汇潮的商户里,一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面用于客户出金,其余资金就提取到其建设银行卡里面,但银行卡由潘存武保管作为公司账户用卡。客户出金需要由其审核,通过汇潮的一麻袋转账到客户绑定的银行卡上面。

21、证人王斌证言,证明:其2014年6月份进入公司做业务员,拉客户到保诚投资交易平台炒股指期货。老板潘存武负责管理公司;段莉负责公司财务;潘铁祥负责管理业务组;邓中秋、黄丽娟、段丽芬、张兰负责技术维护;汤仁负责网站及平台。公司业务员通过QQ方式联系发展客户。客户基本上是亏钱的。平台开盘时候会延长1-2分钟,平台有时候会突然卡住,要过几十秒才能恢复正常。

22、保诚MT4平台汇潮商户明细,证明: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李福国为开户名的账户在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打款、付款情况。

23、保诚平台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保诚平台的客户情况及相应的出入金情况。其中入金合计2769334.05元,出金合计1363121.29元。

24、段莉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段莉建设银行卡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24日的账户明细,其中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915000元。

25、被告人潘铁祥供述:(1)2013年6月份在德资平台做业务员发展客户,2013年9月份离职,2014年3月份回到易易易科技长沙分公司担任“保诚”平台的经理。“保诚”的办公地点是和长沙分公司在一起,大老板潘存武负责所有的事情。“香港保诚”是找了中介公司以李福国的名义办理注册“保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4月份正式运行“保诚”平台,对外宣称公司总部在香港,我们是香港总部的内地推广商,其实我们公司跟香港一点关系都没有,用他人名义去注册公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为“保诚”平台可以人为操作,对客户是不公平的。(2)“保诚”平台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插件,有自动返佣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是给我们的代理自动返佣用的,投资者每次交易都会产生手续费,其中一部分要返给代理就是返佣。自动出入金插件实现的是将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入金的钱的数值自动累加到MT4平台的账户上面,这样就能让客户感觉是实时入金的,但实际上只是获取了第三方支付的数字,平台上是没有钱的。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很多,有“滑点”、“延时交易”、“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等功能,“滑点”就是客户下单后实际成交价格和客户看到的价格有一个很小的差异,这个成交点位的改动是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的。“延时交易”就是客户下单时有一个2秒钟左右的延时,延时了之后系统就会选择期间内最不利于客户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样客户原本盈利的单子可能会变成亏损,亏损的单子可能亏得更多。单量限制就是限制客户的交易单数,防止客户在看到利好行情的时候猛下单,猛赚钱,这样公司就不会亏太多。“行情不动时不能成交”就是行情不动的时候客户不能下单,因为我们平台的行情不动时,别的平台是在动的,如果客户能下单,客户就可以钻这个空子赚钱,这些问题客户都是反馈过,我们尽可能找各种理由推脱。我的管理员账户有权限设置这些插件,但我没有正式的改动过的。潘存武拥有对插件功能进行设置修改管理的最高权限。(3)我们主要通过在QQ群里发消息、发邮件推广我们这个股指期货的操作平台,主要讲我们平台存在的优势,因为我们的平台是自己搭建的黑平台,所以交易手数和杠杆系数都是可以自行设置的。如果客户有意向跟我们联系,我们再进一步向客户推销。客户入金的钱就直接进入我们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汇潮的商户里面,由我们公司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留一部分资金在商户里用于客户出金,多出的钱就提取到段莉银行卡。(4)我每个月4000元底薪外加提成,客户交易一手我拿40-50元提成。从三月份进公司到现在,底薪拿了5个月约2万元,提成拿了6万多元。潘存武提过给我分红但具体比例没有说,到案发时还没拿到。

26、被告人邓中秋、张兰供述,证明:二人均系易易易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出租MT4软件业务,同时兼职做“保诚”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个平台做交易。保诚平台是用公司自己出租的MT4软件和插件搭建的,主要做迷你股指期货,后台存在防漏洞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影响客户盈亏,在平台上交易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客户亏损的钱就是公司的盈利。邓中秋在保诚上面有开户交易,是潘存武要求开的,说入点钱真实交易体会一下对开展业务有帮助。“保诚”每手的交易费是180元,终端客户的话业务员每手提成85元。代理客户按级别提取佣金。

关于被告人潘铁祥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邵凯、刘昕非保诚平台客户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邵凯系业务员王平在德资平台发展的客户,有被害人邵凯陈述、证人王平证言及德资平台账户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刘昕陈述其是以妻子郭炜的名义在保诚平台上开户投资,与保诚平台账户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昕系保诚平台客户。

(三)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潘存武招募被告人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等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推销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且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先后出租给樊毅、徐双非、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黄秀芳、罗文强等人,为他们提供虚构交易平台,帮助樊毅、罗文强等人以投资交易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97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段丽芬、伍梦倩负责大部分网站制作,同时兼职做MT4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奉艳林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现查明,樊毅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29万余元;黄秀芳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5万余元;徐双非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446万余元;徐前青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72万余元;吴金琦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04万余元;苏柳杰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8698元;尹治兴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19825.1元;罗文强等人骗得人民币合计200余万元。被告人邓中秋参与诈骗金额为622万余元,被告人韦秋华参与诈骗金额为437万余元,被告人黄丽娟参与诈骗金额为1982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存武供述:我是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公司在深圳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6楼A座2号,有经理韦秋华、技术员王广、员工王露;2013年在湖南长沙开了分公司,副总经理孙建华、财务段莉、员工邓中秋、奉艳林、张兰、伍梦倩、段丽芬、陈菊霞、潘铁祥、潘存凤、王斌等人;另外曙光泊岸那边有做黄金电子盘的陈奕东团队,长沙分公司里面做“迷你股指期货”平台的潘铁祥团队,两个团队都是用了我们公司自己的软件。

公司的MT4软件是2012年6月份从俄罗斯迈达克软件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处私下买来的,然后招聘了技术人员王广和孙建华对软件功能进行改进升级,增加一些插件,在国内外租用多台服务器,将软件和插件装进系统,用于出租给客户。2013年年底花50万元买了新版本的MT4软件。K线图走势等数据是从境外公司购买的,与我们改进的MT4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后就可以把MT4平台正式租给客户使用。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增加功能,功能越多租金越高。一般客户公司租用了平台软件后,可以通过服务器进入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平台软件有设置利息、点差、手续费等基础设置,租用了插件就可以对插件功能进行相应的设置。

我们配备的插件主要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交易客户端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就是客户在出入金时平台可以将出入金数额即时显示客户账面上,但实际上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入到客户公司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去。自动返佣金插件就是预先在后台设置用返佣数额,平台会自动将设置好的佣金数额返还给平台的代理。

防漏洞插件有价格微调、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等功能。价格微调就是可以后台设置改动客户下单时的成交价,但修改幅度不宜过大,不然会被客户发现;延时交易可以弥补平台数据的时间差,因为我们的数据比国际数据要慢一秒左右,一些专业的客户会利用这个时间差赚钱,这个功能就是弥补这个漏洞。最大单量控制就是客户公司可以后台设置限制客户下单的最大交易单数,这个主要是针对专业客户利用行情大的非农时间猛下单赚钱,帮客户公司控制风险。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就是客户公司在后台预先设置让客户的交易成交价跳过设置的止损价按实际波动的价格成交,从而使客户多亏损。价格不动时不能下单就是设置了行情卡住不动时客户不能下单,因为这时候如果客户查看了正规行情就可以下单赚钱了。这些插件都是应客户公司的要求研发出来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租用平台客户的利益,让这些平台公司多赚钱。实际上平台公司从我这里租得的MT4平台,针对那些新手客户不用这些辅助功能,单凭手续费他们公司就会赚钱。防漏洞插件主要是来应对那些有经验的高手,避免他们利用软件的漏洞来赚公司的钱。手机客户端、自动出入金为客户提供了便利,是孙建华和王广编程开发出来的,防漏洞插件是王广编程开发出来的。在开发插件前,我都会把插件的作用讲解给王广和孙建华听,因此他们应当知道自己研发的软件的作用。

我公司专门有2个网站,一个是我们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另外一个是专门用宣传出售MT4平台软件的网站。网站上面有MT4平台的介绍以及客服联系QQ和电话,客户如果有意向租用MT4软件就会联系我们的业务员。达成租用意向之后,客户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就把平台服务器的IP地址以及端口号以及账号密码给业务员,通过业务员给客户公司,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后台账号,如果客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碰到的软件技术方面的问题,都由我及时提供解答和帮助进行维护。技术上的核心工作都是我亲自负责。

公司有两个版本的MT4软件,老版本月租费一般是每月5000元左右,新版本一般每月7000元左右。手机客户端一般收费1000元一个月,也有赠送的。自动出入金插件是每月500元-1000元;自动返佣金插件也是每月500元-1000元;防漏洞插件一般是1000元-2000元。另外我们公司还出租域名、网页制作和三方接口。域名一般是500元一年,网页制作收费是1000元-3000元。三方接口就是协助客户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约,一般收费1000元-2000元。租金一般打在我本人的银行账户内。

有个叫罗文强的客户是2012年4、5月份来联系租用软件的,当时到我公司和我面谈合作的相关事宜,也是我一直在联系维护,后来还租用了公司的防漏洞插件。有个叫吴金琦的客户,租用的应该是破解版432版本,有两个后台软件,其中的后台设置软件由客户公司的核心人员掌握,有权对系统的一些功能进行调整设计,以及一些附加插件的开启或关闭。员工黄丽娟发展的有个“成都尹”装了自动出入金、手机版、防漏洞等插件。

2、被告人孙建华供述:2012年8月份到深圳市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潘存武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以及MT4系统在服务器上安装的核心工作,包括租用MT4服务器的客户平台的维护修理。我被任命为湖南分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实际上就是技术主管。一开始我负责开发完成了公司MT4服务器上的会员管理系统、手机网页版,后来这两块我交给汤仁来做,汤仁不懂的再由我来维护管理。韦秋华是深圳易易易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推广MT4服务器。王广是易易易公司的IT总监,负责开发MT4服务器的各种插件,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张兰、邓中秋、黄丽娟、奉艳林负责推广MT4服务器,伍梦倩、段丽芬、陈菊霞三个人负责给客户制作官方网站,后来也学着推广MT4服务器。易易易公司还利用MT4系统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外汇黄金白银,由陈奕东负责推广,另外一个用于吸引客户投资股指期货,由潘铁祥负责推广,两个平台均由潘存武主导。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出租MT4系统。前期工作主要有:1、MT4系统在服务器上搭建,这样核心工作由潘存武完成。2、MT4会员管理系统安装,主要是客户入金管理、出金管理、内部转账管理、网页交易管理,最核心的就是自动出入金管理,就是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会自动将转账金额填入MT4系统的金额账目,供投资者投资交易。投资者出金经过平台放审核通过后,MT4系统就会自动扣除出金的金额。客户公司可以选择是否租用。该会员管理系统由我开发完成,后来由汤仁在负责维护安装,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3、手机版网页安装,主要实现在手机上完成交易,该功能也是由我开发,与王广研发的手机版插件进行对接后客户就可以实现在手机上下单操作,现在也是由汤仁负责搭建,我负责全面解答技术上的问题。4、MT4插件的开发,包括手机版插件、滑点插件、延时插件、防漏洞插件等,由王广开发完成。这些插件是否需要安装也由客户决定。后期工作就是宣传推广MT4服务器,由业务员来完成。此外公司还经营网站搭建业务,主要给客户搭建官方网站用于宣传自己的投资平台,如果客户需要第三方支付的支持,还需要我们帮他们搭建一个商城的网站,因为只有商城,第三方支付才愿意给支付接口。网站的搭建由段丽芬、伍梦倩、陈菊霞这几个人完成。我们公司除了推广MT4服务器之外,还用MT4搭建了两个投资平台,由陈奕东和潘铁祥负责推广。

对于防漏洞插件我知道有滑点、延时等功能。滑点插件就是改变成交价格,客户可以在插件上设置好滑点的点数,系统就会自动改变成交的价格,比如实际购买的价格是1000美金,通过滑点插件之后,购买的价格就变成1000.05美金,这样投资者就亏了,但对平台老板有利。滑点的点数不会很大,但因为交易量大,所以对平台老板受益是很大的,实际上这个滑点就是让投资者亏钱的手段。延时插件就是让投资者下单延长时间,在这段延长的时间内,价格每秒都在波动,系统会选定一个对投资者最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最后客户的亏损。

MT4平台是俄罗斯迈达克公司开发的,适用于外汇、期货市场。有四部分组成:1、MT4Server,是系统核心,用户的交易处理都由它处理;2、Admin管理端,安装在平台承租商电脑,拥有最高权限,用于配置MT4系统的参数,比如交易账户的开户注销、修改交易金额、订单的增加、修改、删除、交易账户的查找、分组,设置点差、手续费等各组属性;3、Manage管理端,一般给代理商用,用于开户和修改账户金额等,其权限由Admin管理端控制;4、Terminal客户端给投资者用于交易。

我是2012年8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在2013年1月份之前,每个月工资是6500元,无提成,年终奖5000元。2013年2月份-2013年7月份,每个月是7000元,没有提成。2013年8月份至今是7500的底薪,每个月600元的网站维护提成,年终奖具体数额不定,潘存武说按照陈奕东平台收益的10%来发我的年终奖。

3、被告人王广供述:2012年7月初到易易易公司上班,做MT4软件相关插件的研发工作。公司在湖南长沙还有一个分公司,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还经营两个平台“保诚”和“DA”。公司老板潘存武,一般是在长沙分公司。深圳公司负责人韦秋华,兼职做MT4出租业务。我平时上班不怎么去公司,只要在自己家里把潘存武交代的插件任务完成就可以。长沙公司的孙建华做技术,汤仁做网站。公司对外出租用于搭建金融交易平台的MT4服务器,所搭建的平台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接入潘存武购买来的相应数据后就可以做黄金、外汇、白银、股指期货等交易产品。

我的工作就是根据潘存武提出设计思路研发相应的插件,潘存武不断提出要求,我不断进行改进,我做研发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我就问潘存武。在做手机版插件和自动出入金插件时我还要跟孙建华联系,讨论插件和网页的数据传递机制。我做成功的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手机版插件都是由潘存武提出功能需求,我负责插件的研发,孙建华负责网站的实现。自动出入金实现给MT4平台投资者指定账户加减金额的插件,孙建华制作的出入金网站会获取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投资者入金的金额,然后以我们俩约定的数据格式传递到我的插件,我的自动出入金插件就将客户入金的金额累加到投资者的MT4平台账户上,但出金实际上还是需要人为审核的。手机版插件具有下单、查询订单、修改订单、删除订单,查询报价等功能,结合孙建华开发的手机客户端软件和网页,用户就可以在手机上或者网页上进行下单交易。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这些功能是潘存武不断提出来,不断往上加的,由我独立完成,包含了四大功能:延时交易、滑点、盘面卡住不能下单、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跳空按照实际价格成交”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情数据跳空时平台仍然按照投资者设置的止损价格成交的问题,比如投资者设了一个止损价100,但有时候行情会不过100直接从101到90,没有插件时平台是按照投资者的止损价100成交,有了这个插件之后就会按照实际价格90成交,客户亏损面就大了,平台商赚的钱就多了。延时功能,插件可以在投资者下单之后自动拦截住订单,延时1、2秒之后自动识别一个有利于平台运营商的价格成交,但这个延时不能设置太大。滑点功能,就是可以对订单的成交价格自动修改点数,让投资者的订单按系统后台设置的价格成交,这个修改也不能超过一定标准。盘面卡住不能下单就是在行情非正常情况下卡住时不允许订单成交。

这些插件使MT4平台可以人为通过后台设置达到有利于MT4平台运营商,而不利于投资者,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些插件的存在。我感觉很不正规,很不厚道,带有欺骗投资者的性质。我当时就开始不想在公司做了,但因为我和公司签有合同,而且潘存武对我也比较好,可以不用每天待在办公室里上班,暂时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我就没有离开公司,当时只做一些插件的维护和插件的新版本更新。我一开始来公司工资是每月5000元,2013年7月份涨到每个月8000元,没有提成。2014年4、5月份潘存武说要给我“保诚”平台10%的分红,但还没拿到过。

4、被告人汤仁供述:2010年5月至2012年年初曾经通过招聘进入易易易总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做网站建设,后离职。2013年7月中旬开始又到易易易长沙分公司上班做网络工程师兼孙建华的助理,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会员管理系统是孙建华研发的,我负责搭建,手机版的实现是基于王广开发的手机版插件,我开发了一款在安卓手机上的安装包,在苹果手机上是通过网页实现的。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是用模板搭建的,公司建网站的工程师的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就会来问我,这个金融网站的模板是我弄的。

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做MT4平台软件出租和网站开发,以及一些平台软件的延伸服务,比如做一些插件功能。MT4平台是潘存武去外面买来的,然后把这个平台程序在服务器上运行,就构成了一个系统,但是具体构架这个核心技术只有潘存武知道。潘存武为了达到更好的销售MT4平台,会答应客户去实现一些不正规的功能,主要是由技术人员王广去开发,比如“滑点”、“延时交易”、“限制最大单量”、“跳空”等功能。“卡盘”现象也经常出现,就是盘面卡住了不动,客户没法下单,没法看到行情的实时数据,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找潘存武解决。另外存在的问题还有,投资者在客户端下单时服务器按照新的价格成交而不是客户看到的价格,这样对于平台是有利的。公司可以通过对插件的设置实现对平台的控制,从而使投资者扩大亏损,难以在平台上赚钱。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钱,所以如果我们的软件加上插件能够使投资者多亏钱,这样我们的软件就有竞争力。但是从一个普通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有了这些插件是非常不公平的,公司就是在通过幕后操作让他们亏钱。

5、被告人韦秋华供述:2010下半年进入易易易公司上班,在总部主要负责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以及日常行政工作。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出租业务,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老板是潘存武。总部人员还有技术总监王广,出租MT4业务员邓中秋、奉艳林,后期到长沙分公司工作。在湖南长沙还有两家易易易公司的子公司,一家叫“DA集团”,一家叫“保诚”投资有限公司,都是用了公司自己的MT4平台。

MT4的金融平台主要是用于贵金属、期货交易使用,公司还出租能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都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孙建华和王广开发的。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按市价成交等功能。潘存武是根据客户需求让王广开发这些插件,安装这些插件以后投资者在我们平台上交易就更加容易亏钱,投资者亏损的钱就成了平台的钱,客户公司就可以赚取更多的钱,也就会定期续租我们公司的平台以及插件,对客户公司和我们公司来说是双赢的。我们还可以帮客户公司找第三方支付公司,购买域名以一个购物网站的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使客户入金看上去更正规一些。

老版本MT4平台的出租价格是5000-6000元/月;新版本8000元-10000元/月;手机客户端插件是1000-2000元/月;自动出入金插件是1000元-2000元/月;防漏洞插件是2000元-3000元/月。另外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端口费用一次性收取2000元-3000元。我大概应该有30个客户左右。2012年的时候,有个上海的“罗总”到公司来租过MT4软件,不过具体是跟老板潘存武洽谈联系的。有个客户叫股海威龙秦,2013年12月份向我租了老版的MT4平台,直到2014年8月份,还租过自动出入金插件一个月,平台一开始叫“华夏”商品交易平台,后来改成了“天瑞”商品交易所。还有个网名sunshine,自称是王小姐的人跟我联系,后来是一个男的跟我联系,我的备注是mcmlc,她向我租了一个老版的MT4系统。还有一个叫“广西鑫富银”平台客户是我生孩子之前大概2013年5月份开发的,后来我7月初我去生孩子就交给邓中秋帮我维护。我的工资是4000元/月加上提成,在公司上班期间一共拿了约9万元左右提成。

6、被告人邓中秋供述:2013年4月份至2014年3月份,在深圳市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后转到湖南分公司上班。公司总部在深圳,老板是潘存武,分公司有三个团队:一个是MT4服务器出租团队;一个是“保诚”团队,自己经营MT4平台做迷你股指期货交易;还有一个是“德资”团队,办公地点是独立,也是经营一个MT4平台做炒黄金业务。

整个公司的事务决定权都在潘存武处。深圳总部的人员少,负责人韦秋华、技术人员王广以及王露和奉艳林,主要是做MT4服务器出租业务。长沙分公司做MT4服务器出租的团队的人员有:技术经理孙建华,网络工程师汤仁,业务员段丽芬、陈菊霞和伍梦倩负责网页制作,业务员张兰、奉艳林,黄丽娟和我负责MT4出租。

我主要是做MT4出租业务,兼职做保诚平台的业务员发展客户。客户租用我们的服务器是去搭建黄金、白银等投资平台的,如果客户有需要我还会一并出租插件。公司在百度上有推广网页介绍MT4平台的优势,上面有业务员的QQ联系方式,只要客户感兴趣就可以点击QQ链接联系到我们。客户可以租组或者系统,交易产品有外汇、黄金、白银、股指期货、原油、美指等。租系统可以获得MT4的整改权限,可以设置MT4系统的任何可以设置的参数。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设置,对客户造成误导或者修改点差、手续费提高投资成本,让运营商获得更大的利益。

MT4服务器是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根据MT4服务器权限而不同。5000元租系统的MT4服务器有修改交易时间、修改最小最大交易量、开代理、查看所有客户信息及交易单、修改点卡佣金、修改过夜费利息、修改交易单功能等。公司有手机客户端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和防漏洞插件,要另外收费。防漏洞插件包含限制交易、控制最大最小交易量、修改行情价格、延迟交易功能。我电脑中有个“秋/滑点插件说明书.doc”文件是潘存武发给我们业务员用于回答客户关于防漏洞插件设置的问题。潘存武说这些插件中的参数最好不要改动,如果客户说一定要改参数的话最好只改第十个参数,不然会导致平台不稳定。

我的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有一部分是帮潘存武和韦秋华维护的。我自己发展的约有十几个客户。2013年6月份左右韦秋华因休产假,把手上的客户浙江的吴金琦交给我维护,2014年4月份公司还给他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还有一个杭州姓徐的客户,我的客户表里记载的是“时间王”,租了432版本的系统和防漏洞插件,平台名称叫“熠鑫贵金属”和“鼎诚贵金属”。我自己的客户还有“杭州徐”,2013年6月左右开始租432版本的系统和自动出入金插件,平台名称为“江西南昌矿金贵金属交易平台”。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月,MT4出租的提成约是租金的5%多一点,总共拿了约4万左右。

7、被告人张兰供述:2012年4、5月份到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只要工作是帮其他公司设计一下网站页面。2012年8月份开始接触MT4平台业务,做了3、4个月之后才真正知道MT4软件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和修改的。之后我就开始做MT4平台的业务员。2014年年初被提升到了经理助理,协助潘存武处理一些公司的日常事务,帮助潘存武维护客户,另外就是作为业务员推销MT4平台、兼职做“保诚”迷你股指期货的相关业务。潘存武基本上在长沙上班,副总孙建华,还有邓中秋、奉艳林、段莉等人。另外潘存武还有两个平台公司“德资”和“保诚”。

MT4软件是潘存武向俄罗斯一家公司买的,分为旧版和新版,客户可以选择租一个系统或一个组。一般租组不能装防漏洞等后台软件,租一个系统就没有限制,客户公司租了之后可以在后台进行参数设置。出租的程序是:我们将业务员QQ号放在易易易公司的官方网站,通过百度推广出租信息,有意向的客户会主动联系我们进行具体洽谈,我也可以提供一个测试平台进行试用。如果客户决定租用,我们就会把客户要求转达给潘存武,潘存武将相关资料准备好,我们再发给客户。期间如果客户遇到问题,我们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交给潘存武。

防漏洞插件有“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客户下单、“价格微调”等功能。“延时交易”可以通过后台设置使交易延迟1秒到3秒,在这1至3秒之内价格有波动,系统就会选择利于平台商的价格成交,我们在出租平台时基本设置成延时1秒的,客户在租平台时我们都会有电子版的说明书发给客户公司。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可以使即使投资者设置了止损价但实际成交会跳过止损价以实际价成交。价格不动时防止投资者下单的功能就是行情不动时价格可能卡在不动前的行情价,客户公司可以使用这个功能在后台设置不能交易的时间长短,阻止投资者利用这个漏洞进行交易赚钱。“价格微调”功能也叫“滑点”功能,就是客户公司通过后台设置,可以让投资者成交价格出现细微变化,不利于客户的赚钱,但对平台商则是有利的。公司开发这样的插件是为了增加我们公司的平台优势,潘存武说其它平台出租的公司都没有这些插件功能,在出租时不要主动提有这个插件,如果有客户提出需要插件时再推销。我维护过的公司客户主要有20几个。“重庆龙”、“北京孙”、“三门峡严”购买过防漏洞插件。

8、被告人黄丽娟供述:2013年3月4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MT4软件出租业务。公司老板潘存武,出租软件的业务员还有张兰、邓中秋、段丽芬、伍梦倩。做网站的有段丽芬、伍梦倩和陈菊霞。我工资是3000元每月加上客户租金6%的提成,一共拿了60000元左右。

我们经营的是系统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交易软件,其中后台软件、主后台软件主要是负责管理,交易软件是炒黄金、白银、外汇、恒指等等,客户公司要用我们的服务器就要收钱,一个系统的每个月5000-7000元,手机版本的一开始每个月1000元,后来不收钱。我们开发的插件也用于出租,防漏洞插件有限制、延时的作用,每个月3000元,还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金插件,每个月1000元。租金都打入潘存武账户。公司还帮客户制作维护金融网站,由段丽芬、伍梦倩负责。

我手里租用服务器的公司约有20个,现在还有约10个公司在做,我给他们专门的账号和密码,服务器的IP地址,他们自己可以修改,但最终的后台管理权限在潘存武处。我们所经营的服务器、平台上的数据如K线图等数据来源也是潘存武在弄。具体软件、插件的安装设置也都是潘存武自己负责的。插件功能有可自动滑点、延时下单、行情不动时无法下单,这些功能对客户公司有利,对投资者肯定是不利的。我发展的客户中只有成都的姓尹的客户租过这款插件,平台名称是“EasyForex”。

9、被告人段丽芬供述:2013年3月4日到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6月开始主要工作就是制作炒黄金白银的推广网站。2014年2月份为了提高自己收入提成,开始做销售出租MT4软件。老板潘存武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在软件技术方面是高手;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孙建华,主要负责管理炒黄金白银的网站;公司财务是段莉,负责发工资;网站制作是我、伍梦倩、张菊霞;MT4软件出租业务是张兰、邓中秋、黄丽娟和岳梅;汤仁的工作跟孙建华差不多,管理维护炒黄金白银的网站。我们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出租MT4软件和一些插件的租金,另外还有销售网站收入。

制作网站过程:由出租软件的业务员告诉我们,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制作,制作完再把网站域名发给业务员,业务员从中取得相应的提成。一般实习期没有提成,后面两个月每做一个网站提成100,之后是提成网站费用的8%。伍梦倩2013年6月份来公司上班,大部分网站都是我们俩配合完成的,但她实习期不拿提成,后来的提成我们两人分。陈菊霞2014年3月份来公司,做了7个网站。黄丽娟有个“sc.easy-forexe.com”的网站是我和伍梦倩共同完成的。

出租MT4软件过程:如果有客户联系我要向我们公司出租MT4软件,我就会向潘存武汇报,潘存武搭建好MT4软件平台后告诉我们一个IP地址及总ID与密码,我们把这些内容跟2个后台文件加客户端交给客户。一般出租的价格是5000-8000元,租金打入潘存武个人银行账户。我们出租给客户的MT4软件都是有一键平仓、调点差、利息、保证金、手续费、修改K线图、数字签名等自动控制功能。另外公司还可以出租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等插件,还有控制滑点、延迟交易的插件,滑点就是让客户交易的时候产生微量的价格变动,朝客户少赚钱多亏钱的角度改变。延迟交易的插件就是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延迟导致客户不能正常交易。具体如何操作不很清楚,反正就是会导致客户亏钱。后来我也听别人说在我们公司的MT4软件上炒黄金、白银的客户想出金的时候出不了,造成了亏损。

我总共做了8个出租MT4软件的客户,这些客户的名字我不知道。其中有个“股指苏”的客户租用过防漏洞插件,收费是2500元每月,我是以冯倩的名义跟他保持联系的,他公司平台名称叫“安乾”,当时他来问我如何设置滑点、延时交易功能,我问了潘存武之后就教了他。

我的工资情况是2013年3月至6月实习期,每月2000元,之后每月递增100元,后来每月递增200元。提成是每制作一个网站100-200元提成,现在是每制作一个网站8%的提成,出租一个MT4软件或者一个插件6%的提成。到案发时全部工资拿了约3万元。

10、被告人伍梦倩供述:我是2013年6月份毕业经同学段丽芬介绍到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网站建设工作。分公司有三块业务,一个是做MT4软件出租的,一个是做迷你股指期货的叫做“保诚”平台,还有一个做炒黄金的“德资集团”团队。“保诚”和“德资”的MT4平台是潘存武自己搭建的。公司的总部是在深圳,也是做MT4服务器出租的。

网站制作工作就是根据模板给客户制作金融网站、购物网站。网站的域名有些是客户提供的,有些是MT4业务员帮忙购买的。有些公司会租用会员管理系统,我们还需要在金融网站上留出在线入金页面,然后绑定会员管理系统的链接,客户点击的时候就可以跳转到会员管理系统的页面,会员管理系统是孙建华设计的。购物网站是用来申请第三方支付接口,因为客户租用的MT4平台是要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入金的。网站一般都是跟段丽芬一起做的,如自己公司的“保诚”网站,还有一个叫做“easyforex”的网站。

2014年2、3月份开始兼职做MT4出租业务。公司的MT4平台有以下特点:可以自由出入金;有专门的后台控制插件可以调整价格点位;有“防漏洞”等插件可以人为操控帮客户公司增加收益;有专门的手机客户端。听说我们公司MT4平台的服务器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有的,国内还有好多数据中转服务器的。我知道的防漏洞插件功能有滑点、延迟等功能。滑点就是租用我们平台的平台商客户在后台进行设置,使得可以成交时价格有一个微小的对平台商有利的改动。换句话说租用我们软件的平台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为的控制投资者的盈亏。延时插件的功能就是在投资者下单的时候有一个延时,在行情波动快的时候客户不能立刻成交,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平台商有利的价格,让客户少赚钱多亏损。

我一共有5个客户。刚开始的第一月工资是1800元,接下就是2000元每个月。2014年过完年底薪每月递增100元或200元。提成是一开始做一个网站提成100元,半年之后每做一个网站提成8%。mt4出租业务,提成是每笔业务的6%,我一共拿了2000多元。

11、被告人奉艳林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进入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一开始跟着邓中秋学做业务,同时还做一些购买购物网站域名、制作MT4平台安装包的工作,直到2014年3月左右邓中秋去了长沙后才开始独立做业务,发展了3个客户,其中两个我还做了购买域名、制作网站的业务。租金都是打入潘存武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我的底薪是2500-3000元/月,虽然潘存武说我们业务员出租出去一台MT4服务器是有提成的,但是我至今没有拿到过提成。

公司老板叫潘存武,深圳总部负责人韦秋华,负责工资分发及日常事务;技术总监叫王广,基本不来公司;出租MT4的业务员有韦秋华、邓中秋,王露负责制作网页;长沙分公司的人员业务员有段丽芬、黄丽娟、伍梦倩。段丽芬和伍梦倩一开始是做金融网站的,后来也慢慢做起了出租MT4服务器业务。公司主要经营的内容是出租MT4软件,并提供服务器数据支持、维护等。公司出租MT4软件以及搭载在MT4服务器上的插件,有手机版插件、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等功能。滑点就是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平台能够自动滑点微调价格;延时交易就是延迟客户下单交易的时间,系统在延迟的时间段内选择不利于投资者交易的价格进行成交,造成客户亏损或者少赚钱。总之这些插件对于到平台上投资的客户是非常不利的,会让他们在平台上交易的时候做亏。插件应该是王广和孙建华开发的,潘存武有设置、维护插件的最高权限。我们工作人员可以帮客户公司预先设置好相关参数。客户租用了我们公司的插件后也有权限设置插件。公司还帮客户公司购买域名以购物网站身份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供客户公司的银行卡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绑定,目的是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认为平台是正规的,资金有安全保障。我们公司的MT4平台曾经有过断线的情况,也就是平台盘面没有了数据源,客户公司跟我们反映后潘存武就会按照国际上的实时K线图将我们平台上的K线图调整修改过来。

12、证人王露证言,证明:2014年4月通过网上招聘到深圳市易易易科技公司上班,前期负责MT4软件打包,7月份到长沙向段丽芬学习制作网站,8月回深圳制作网站。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就是出租MT4软件给客户,收取相应租金。MT4平台可以调整点差,有延时插件可以延长交易时间。

13、证人陈菊霞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进入易易易科技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负责网站制作。总共参加制作了5个网站,由业务员接到业务把客户要求告诉其,其按要求制作好网站后交给业务员。基本工资2000元,制作完成一个网站100元。

14、证人岳梅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到潘存武的易易易公司长沙分公司上班。一开始韦秋华让其看一些与客户的聊天资料和MT4操作说明书。7月初,潘存武叫其跟黄丽娟、邓中秋学习。公司主要经营MT4软件开发,然后出租给客户。

15、证人周金峰、黄静、胡勇、许成进证言及IDC业务协议、托管合同,证明:分别系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易信网络科技公司、温州市瑞普计算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潘存武曾在上述公司租用或者托管过相应的服务器。

16、证明樊毅等人通过韦秋华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人民币129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樊毅、秦威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二人为了经营炒白银业务,注册成立深圳市银兴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向易易易公司韦秋华联系购买MT4软件,该公司负责做好该软件相关的全部配套以及技术支持,说这个MT4软件可以后台操作滑点直接影响客户买卖,还可以通过汇潮支付公司造成客户资金和银行绑定的假象,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天瑞交易所网站等都是易易易公司制作,一开始我们把软件命名为华夏商品,后改成天瑞交易平台。韦秋华于2014年1月安装好这个软件,每月使用费用为6000元,租金转账给对方老板潘存武账户。该平台获利来源主要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点差及操作使客户产生亏损。大部分客户因为行情判断不好导致亏损,有时候二人也在后台操作使客户被动亏损。平台可以后台操作修改“滑点”价格使客户强制平仓。或者将行情信息告诉代理,让代理提供反向行情给客户来买“天瑞”平台的白银造成亏损。有时候为了保证消息的准确性我和樊毅会在后台操作价格,目的是使客户这笔交易触发止损位自动平仓让客户亏钱,平台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凤菊、罗凯、车兵、林建新等人陈述、证人徐科、康艳峰、刘德云、陈康良、周近、黄玲、李剑飞等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樊毅等人虚构平台,招募代理商发展客户,以提供反向行情、后台操控等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7、证明黄秀芳等人通过韦秋华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5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黄秀芳、蒋爱容证言,证明:黄秀芳于2011年注册成立福州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4月开始经营MT4平台炒外汇业务,但公司并没有炒外汇的资质。公司经营的具体形式是:公司提供包装成美女的QQ号码以及在一些相亲网站账号,要求业务员冒充美女或女个体户,以男女交友的形式通过QQ与对方客户聊天,说自己在MCM外汇软件平台上炒外汇赚钱,吸引对方到公司平台上进行投资。由蒋爱容和吴阿岚充当平台客户跟客户联系,帮助他们开户注册,指导并多次操作客户账号赚取手续费并做亏客户。平台软件是向别人租用的。先是蒋爱容在网上找到一个MT4平台出租方,黄秀芳与对方“魏女士”(韦秋华)具体联系后又由蒋爱容与对方商量价格。这个MT4平台是不正规的,在中国没有授权,就要求魏女士帮我弄了一个类似国外正规网站“美盛国际MCMLC”网站。他们公司能提供完整的一套的系统,包括软件、网站、第三方链接,可以根据我的要求设置平台佣金、杠杆、点差等。软件租金是5000元每月,制作网站1000元,第三方链接是2000元。我分三次将7500元钱从我的农行卡转给潘存武账号内。

(2)另有被害人张鹏、吴晓君、徐顺安、杨海舟等人陈述、证人吴阿岚、施艳秋、陈新仁、郑雨晴等人证言、银行账单明细、邮件照片、汇潮公司账单、QQ聊天记录、企业法人印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投资相关资料、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黄秀芳等人通过虚构平台,招募业务员以男女相亲交友的名义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设置高额手续费、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8、证明徐双非等人通过邓中秋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446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徐双非、徐少友证言,证明:2013年4、5月份开始从潘存武处租用了MT4软件经营炒黄金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平台名称一开始叫“熠鑫贵金属”,后来改成“鼎诚贵金属”。一开始是徐双非联系上对方,后来徐少友与对方姓邓的工作人员联系具体洽谈,租金是5000元每月,又以3000元委托潘存武公司制作了网站并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从2013年8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程序,租金上升到8000元每月。防漏洞插件的功能是延迟交易,就是在非农期间行情波动大的时候让客户不能进行交易,防止客户赚钱。我们用的鼎城贵金属平台的数据跟国际大走势是不一样的,一直都比国际上走得慢。

(2)另有被害人李满生、刘德庆、金志光、周远强、刘海林等人陈述、证人徐非非、陈为秀、杨强、杨欢、朱锐、陈丽芳、徐梦灵等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搜查比例、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徐非非等人虚构平台,招募相关业务员发展客户,通过后台操控、控制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19、证明徐前青等人通过邓中秋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72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王盛剑、徐前青、李渡证言,证明:2013年3、4月份,三人合伙在浙江中小企业大厦的809房间开了一个贵金属交易公司但最终未注册。6月份左右,徐前青在网上找到一个MT4期货交易平台租赁信息,对方说用他们的软件保证赚钱,而且客户的钱直接进入自己开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相对安全。三人商量后决定自己做这个平台。随后由徐前青与对方邓经理联系,对方提供软件出租、第三方平台易宝支付接口、网页和网站制作等全套服务,网站制作由对方姓段的负责,技术问题都问对方老板潘存武。后期租金6000每月。三人将平台命名为“南昌矿金贵金属交易中心”,没有实际交易所,也没有政府批文。网站上面的公司地址等内容都是随便写的,都是为了客户让我们平台看起来正规点,客户容易相信。

(2)另有被害人陈森埔、张娅、杨婧、王成岩、石随廷等人陈述、证人何君、何泽云、陈城考、陈观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账本复印件、易宝支付明细、QQ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徐前青等人虚构平台,招聘业务员发展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0、证明吴金琦等人通过韦秋华、邓中秋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04万余元的证据有:

(1)证人吴金琦证言,证明:2013年6月上旬,通过百度搜索找到MT4平台出租方深圳易易易公司,并租用了MT4软件及“广西鑫富银贵金属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对方姓邓的联系人说这个平台在国内属于顶尖水平,服务器在国外比较安全,双方约定租金每月8000元,包括软件服务器接口设置、第三方支付绑定等其他一些费用,后来提高至10000元。“广西鑫富银贵金属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包包括2个后台管理,一个是总后台管理,由我个人使用,另一个是给代理商使用。从8月份起我将租金存进易易易公司老板潘存武的银行账号,平时遇到平台软件或数据有问题都直接联系潘存武解决处理。我向潘存武公司租用交易平台一直持续至2014年6月底就不做了。针对普通的交易客户,我们根本不需要用到后台操控功能,因为手续费和点差就已经可以保证我们赚钱了。但对于一些高手来说,他们往往能够抓住系统设计上的某个缺陷,趁美国“非农”时期等时机赚取我们平台商的钱,软件出租方为了保证我们的利益,就设计了后台操控权限以及后期加装防漏洞插件功能。

(2)另有被害人徐明伟、杨玉英、谢雪娟、黄腾蛟陈述、证人陈军、郑武、林晓英、童月娇、钱桢妮、孙金如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鑫富银公司宣传页、客户协议、开户申请表、交款证明、转账凭条、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的相关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吴金琦等人虚构平台,诱骗客户到平台投资,通过恶意刷单、后台操控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21、证明罗文强等人通过韦秋华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200余万元的证据有:

(1)证人罗文强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以“刘川波”的名义开设上海市佰创金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份从潘存武处租用了“德盛金融”MT4平台用于经营虚拟黄金交易,2013年11月份加装了“盘防插件”,主要功能是非农时间限制客户交易。一开始对方联系人是“小魏”,后来都是直接跟对方潘存武联系并洽谈,潘存武说过“德盛金融”平台的数据是盗用正规平台的数据。平台的客户基本都是亏损的,一方面因为平台手续费比较高,只要持续交易的客户肯定是亏的,另一方面平台加装了“盘防插件”,可以防止客户在非农时间赚钱。

(2)另有被害人王元英、申立平、俞国珍、沈亚丽、车国光等人陈述、证人曹锋、黎昌铭、姜世才、秦海军、徐宝丽、金莹莹、杨小燕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笔记本记录复印件、QQ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通话详单、扣押清单、工商登记材料、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文件、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罗文强等人虚构平台,诱骗被害人来平台投资并骗取资金的犯罪事实。

22、证明苏柳杰等人通过黄丽娟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8698元的证据有:

(1)证人苏柳杰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其所在的昆明安盈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让其找提供平台软件的服务商,其通过百度找到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MT4软件,对方与其联系的是业务员冯倩,价格是6000元每月,赠送网站制作、手机版软件,平台名称叫“安乾国际”,5月份开始加了一个防漏洞插件,有滑点、延时交易、止损价按实际价成交等功能,可以通过后台人为控制交易价格时间,使客户多亏钱。租金打入老板潘存武的银行账户。

(2)另有被害人任志刚、陈坤陈述、证人黄亮证言、书证安乾国际网站页面资料、银行账户详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23、证明尹治兴等人通过段丽芬向潘存武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平台骗取资金合计19825.1元的证据有:

(1)证人尹治兴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其从潘存武公司租用了一个MT4平台,包括自动出入金插件、手机客户端插件、防漏洞插件,租金为1.5万每月,季付是4万每季度,另外对方还帮其搞好了金融网站、第三方支付接口、购物网站、备案域名等。对方联系的业务员叫黄丽娟,平台名称为“四川易信”,英文名叫“easyforexe”。防漏洞插件就是进入平台之后可以通过后台设置各种数值,包括延迟交易、滑点、删减客户单子等。

(2)另有被害人李茂德、李茂夫陈述、证人向万林、刘金城、黎建文、黎丁豪、彭志军、陈楠证言、书证银行账单、四川易信代客理财账户统计单、委派交易员投资管理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被告人潘存武参与诈骗金额1150万余元,被告人韦秋华参与诈骗金额437万余元,被告人邓中秋参与诈骗金额622万余元、被告人陈奕东、陈理参与诈骗金额130万余元,被告人潘铁祥参与诈骗金额529142.28元,被告人李林佳参与诈骗金额608882.06元,被告人钟芳参与诈骗金额142360.99元、被告人黄丽娟参与诈骗金额19825.1元。被告人潘存武、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陈奕东、李林佳、钟芳、陈理、潘铁祥于2014年8月13日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段莉处扣押人民币142万元,从被告人段丽芬、黄丽娟、伍梦倩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被告人奉艳林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王方义朋友刘丽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

证明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其他综合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深圳市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7月17日,法人代表是潘存武,经营范围:投资软件以及其他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购销、其他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

2、易易易公司官方网站、MT4服务器推广网站下载打印资料,证明:MT4平台的介绍、服务器资源租赁管理系统以及MT4平台被租用情况。韦秋华、邓中秋、张兰、黄丽娟、奉艳林、段丽芬、伍梦倩出租MT4服务器情况。

3、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潘存武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

4、搜查笔录,证明:2014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对深圳市南山区苏豪名厦26楼A2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现代城C幢1083室、被告人王广租住的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新村88号206室、湖南省长沙市潇湘大道曙光泊岸8栋2单元1203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江山帝景11幢603室潘存武家中及岳麓区岳麓现代城C栋801室潘存武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相关涉案物品,均予以扣押。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1)从被告人潘存武处扣押宝马牌轿车一辆、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司印章二枚、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本、银行卡十张、财付通手机支付服务协议一份、财付通委托代付商户协议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若干。(2)从段莉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42万元,从段丽芬、黄丽娟、伍梦倩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奉艳林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从刘丽(王方义朋友)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3)从段莉处扣押电脑、印章、笔记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涉案财物若干。(4)从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韦秋华、张兰、邓中秋、伍梦倩、段丽芬、黄丽娟、奉艳林、陈理、钟芳、李林佳处扣押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5)从被告人陈奕东处扣押税务登记证一张、营业执照一张、返佣标准表格二份、第三方支付协议二份(币宝支付、汇潮支付)、客户资料七张、台式组装电脑一台。(6)从被告人潘铁祥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只、建设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委托书、协议书各一份、保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印章三枚、相关注册登记材料等物。(7)从业务员谌洁军、匡春林、潘存凤、王平、黄静、胡勇等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笔记本、服务器硬盘及涉案资料等物若干。(8)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调取、扣押光盘一张。

6、笔记本7本,证明:被告人张兰、黄丽娟、韦秋华、伍梦倩、段丽芬所记载的与本案相关的业务情况。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冻结被告人潘存武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27007201180134587),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2066393551),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4000025091386下全部账户)账户内存款;被告人韦秋华招商银行卡(账号6214836553407848)账户内存款;被告人邓中秋招商银行卡(账号6214836551774827)账户内存款。

8、电子检查记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各被告人及相关业务员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提取相关的电子数据。(1)被告人潘存武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信息、部分客户业务信息、动态更新买卖价格表格、服务器租用或托管合同、如何更改商品价格文档、如何调节人工滑点、如何调动行情等文档(备注有此功能少用以免麻烦,此功能不能调得太狠不然容易发觉)、另有涉及交易记录、考勤记录、费用记录等多项文档和表格。(2)潘存武另一台电脑硬盘内导出如何调整系统后台设置的点差、如何调整利息、如何修改持仓价和平仓、MT4软件系统设置说明等文件。另有“DA返佣账户最新.xls”内有部分人员交易记录。(3)被告人孙建华电脑硬盘内导出佣金结算明细、插件补充说明、权限使用等文件,内容有网站制作流程、德资金融佣金结算明细、会员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三方支付授权等。(4)被告人王广的电脑硬盘中导出各种与MT4软件相关的文件。(5)段莉的电脑硬盘中导出相关文件,内容有公司部分会议记录、部分出入金详细清单等。(6)被告人韦秋华的电脑硬盘中导出部分客户第三方支付注册资料、相关记录、公司软件价格表、MT4软件插件操作说明、公司客户详单、公司会计流水、各种软件及安装包等内容。(7)被告人邓中秋电脑硬盘中导出支付接口操作、公司收款账户、交易软件、交易软件说明书第三方公司的文件,“邓中秋聊天”文件夹内指导客户如何操作改单文件、客户文件夹内有部分客户信息。(8)被告人伍梦倩、黄丽娟、段丽芬、奉艳林电脑硬盘中的涉案资料。其中黄丽娟电脑中有MT4相关软件及后台视频教程、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制作自动出入金接口、构建网站工作流程、出租软件提成等文件,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电脑中有交易软件及说明书、部分客户交易信息、网站信息等文件(9)从王平电脑中导出人工滑点、如何更改模拟账户号码的顺延、系统说明、滑点插件说明书、德资内部佣金结算明细、怎么样调动行情及多份保诚投资开户申请表、IB记录表等文件。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刻录成只读数据光盘,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9、户籍证明等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二)节事实及定性。

(一)关于定性。

1、各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潘铁祥、陈理、李林佳、钟芳、汤仁、张兰、邓中秋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潘存武伙同陈奕东、潘铁祥等人未经允许私自搭建“德资”平台、“保诚”平台,由陈理充当平台分析师,李林佳、钟芳、汤仁、张兰、邓中秋作为业务员,虚构平台系香港正规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国际市场,有银行监管等事实,发展客户到二平台投资黄金、迷你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各被告人均明知该平台系潘存武个人私自搭建的封闭系统,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其个人控制账户,客户并未参与实质交易,且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装有防漏洞插件,通过该插件可以后台控制客户交易达到使客户多亏损、少赚钱,从而让平台多赚钱之目的。从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邓中秋等人电脑中导出的资料中有防漏洞插件说明书、如何设置人工滑点、延时交易等文件也足以证实各被告人对该防漏洞插件的功能及在平台上使用的情况系明知的。同时,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潘铁祥均供述为了掩盖平台的违法性,找代理以他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空壳公司,更进一步证明各被告人对平台违法性的明知程度。故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

2、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平台客户亏损从而使客户亏损、平台盈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潘存武负责搭建二非法平台,招募被告人陈奕东、潘铁祥负责经营二平台,期间,由被告人陈理、李林佳、钟芳等人负责发展客户,虚构平台系正规注册平台,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交易的事实,通过平台后台装有的防漏洞插件中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行情不动时禁止下单、跳空等功能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控制,导致平台客户非正常亏损。多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也印证了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卡盘等问题且大部分客户亏损的事实。被告人潘存武、韦秋华、邓中秋等多人均供述防漏洞插件的存在系其公司区别于其他平台软件供应商的优势所在,一般平台均没有这些功能,且该插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平台方通过非正常手段盈利。故辩护人认为插件安装系行业惯例的意见,于事实不符,也无法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上述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虚构平台、安装插件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的后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潘存武等人虚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即使该手段方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属于非法经营和诈骗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定罪处罚。故本案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上述二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本案系个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潘铁祥等人为了掩饰德资、保诚二平台的违法性,在香港注册公司,对外宣称系香港德尔卡普公司或保诚公司的代理商,该二个公司系被告人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没有任何正常经营业务。同时,二平台的经营与潘存武的易易易公司也无任何关系,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进入潘存武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而非易易易公司账户,违法所得归潘存武个人所有并支配。故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关于诈骗金额。1、在平台经营期间,本案涉案平台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在各被告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支配下,对此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客户亏损及手续费均应当计入诈骗金额。同时对于案发时客户已入金但未经交易的部分金额,根据平台实际操作模式,一旦客户入金,这些资金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被告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已经置于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内,是否出金均需被告人审核同意,被害人亦已经失去对这些资金的控制权。故对该部分资金仍应计入诈骗金额。起诉书指控以客户入金数额减其出金数额认定平台诈骗金额并无不当。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剔除正常交易亏损部分和案发时未交易部分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2、对于陈理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告人陈理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其在德资平台以“XXX”的名义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并作为分析师在QQ群中喊单、发送行情建议,多名被害人陈述也证实一位自称“XXX”的人向被害人提供操作建议,另有其余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故其应当对整个德资平台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理应按照其自己发展的客户亏损作为诈骗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3、对于钟芳诈骗数额的认定。关于被害人卢韦损失这一节事实,虽未收集到被害人卢韦陈述,但有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证实被害人卢韦在德资平台上入金64000元未出金的事实,被告人钟芳供述其下属代理发展了客户卢韦并亏损,该两份证据足以证实卢韦在德资平台上交易亏损且系钟芳下属客户的事实,其损失金额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钟芳参与诈骗数额。故钟芳辩护人提出卢韦损失的数额不应计入钟芳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第(三)节事实。

(一)起诉书指控樊毅、黄秀芳、徐双非、徐前青、吴金琦、罗文强、苏柳杰、尹治兴租用被告人潘存武等人研发的MT4软件及相关插件,虚构相关交易平台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并通过人为操控等手段诈骗客户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潘存武组织招聘相关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提供搭建上述平台的MT4软件,帮助搭建平台、制作网站、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相应的租金或制作费用,期间还开发各种完善客户平台的插件进行出租,以此帮助客户平台获得更大的利益,系为平台客户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被告人潘存武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负责研发插件、网页开发及相应的管理维护,被告人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负责网站制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被告人韦秋华、邓中秋、张兰、黄丽娟、奉艳林负责软件出租业务。各被告人供述及从部分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软件说明书等资料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系私自搭建平台骗取客户资金的事实是明知的。平台客户是否租用插件不影响各被告人为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的认定,反而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客户平台违法性的明知性。故各被告人与各平台客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该犯罪集团为客户公司诈骗提供犯罪工具,定期收取租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故对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节事实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其他罪名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本节系个人犯罪。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在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期间,易易易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为其他客户平台提供犯罪工具,公司由被告人潘存武个人控制,虽然在犯罪活动中使用易易易公司名义,但违法所得均打入其掌握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个人决定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于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的认定。1、被告人潘存武为首组织招聘人员提供犯罪工具,帮助樊毅、徐双非等人进行诈骗,应当对客户平台所有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2、负责出租的业务员被告人韦秋华、邓中秋、黄丽娟以各自参与联系出租的平台客户诈骗金额予以计算。3、负责制作网站及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负责技术开发的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并兼职做软件出租业务的被告人张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具体参与的诈骗金额,但本案通过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涉及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主观明知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综上,对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诈骗金额不当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存武伙同被告人陈奕东、潘铁祥、陈理、李林佳、钟芳、汤仁、张兰、邓中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平台,以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又伙同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韦秋华、邓中秋、张兰、段丽芬、伍梦倩、黄丽娟、奉艳林,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软件租赁、网站制作、技术支持等帮助,其中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陈理、李林佳、邓中秋、韦秋华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芳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黄丽娟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张兰、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被告人潘存武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奕东、潘铁祥、陈理、李林佳、钟芳、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段丽芬、伍梦倩、黄丽娟、奉艳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上述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存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汤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邓中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韦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丽娟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段丽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伍梦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奉艳林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陈奕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钟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潘铁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七、从刘丽处扣押现金80000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徐旭天、朱文刚、赵玉芳、蔡再平;

十八、侦查机关从段莉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420000元、户名潘存武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0720118013458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012066393551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24000025091386)内存款,先足额退赔给第(一)、(二)节事实中各被害人,余款连同户名为韦秋华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4836553407848)、户名为邓中秋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4836551774827)内存款、从段丽芬、伍梦倩、黄丽娟、奉艳林处扣押资金合计100000元,均系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十九、从潘存武处扣押的车牌号湘AMW372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系被告人潘存武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各平台被害人(以被害人损失金额为限);

二十、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笔记本、各种资料等物品,其中属犯罪工具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余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二十一、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卫东

审 判 员  祝XX

代理审判员  翟金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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