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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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目前非法期货做出了重要表态,要以集中力量整治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问题,誓要在半年内肃清违法违规平台,并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下称“风险提示函”),风险提示函警示,目前有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较为猖獗。
一类是部分交易场所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采取类似期货的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制度包括标准化合约、无实物交割,每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还采用保证金制度,杠杆最高可达50倍。
在这类交易中,行情波动稍大就能导致投资者爆仓,且这些交易场所不是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在境外行情数据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作为买卖报价。个人投资者实际上是与交易所招募的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的亏损即为会员单位盈利,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
另一类是“类证券”的交易活动,主要以邮票、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采取类似股票的发售和交易模式。
我们先来说第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打着现货交易的幌子从事非法期货业务。这类平台有着诸多共同特点:
违规开户
1、 平台在开户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纯属虚拟操作:平台下属的会员单位仅仅网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文件及风险告知,便在被告的平台上开户操作。此开户工作一般交由下属会员单位代为开户,但是会员单位并未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反而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违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营业部
2、 平台除了设立运营总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违规占用资金
3、平台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四大国有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原告资金都是直接汇入平台账户。被告宣称的资金托管或者存管实质上是银行的“银商银权”业务(指银行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公司在双方系统联网的基础上,为大宗商品投资者提供的自助式的资金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大宗商品保证金账户之间定向实时划转),该业务只负责资金划转,并非第三方托管。此外在实务中我们还注意到有的平台的操作更为隐秘,直接让投资者入金到第三方划扣平台,再由第三方公司与平台结算。最后,投资者连入金到那个公司也不知道,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而第三方公司也不会直接告诉投资者划扣的指定账户是哪一个。
违规使用未经备案的软件
4、平台现所使用的供投资者下载的软件未经任何第三方安全检测,也未经公安部门备案。操盘手幕后可以随意调节杠杆及数据。所以平台也一直无法解释其提供的行情交易数据是否与国际接轨,其也无法披露交易对手以及资金流向。因为整个大盘都是虚拟的,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超范围经营
5、涉嫌非法经营。
交易平台的运营公司非法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1.运营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2.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现货电子交易服务;3.运营公司经营的现货产品并无取得经营资质,如原油、沥青、天然气、邮币卡、金银铜等;4.运营公司的会员单位并无经营现货的资质,相关从业人员也并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6、无现货实物交割,虚拟买卖“标准化合约”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被告平台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交易平台的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等合约要件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实际上就是买卖标准化合约,而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
7、现货交易模式违规。
平台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
8、涉嫌价格欺诈。
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以及各项标准化产品的即时买卖价格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嫌价格欺诈
那么这类平台到底是如何让投资者一步步上当,一步步心甘情愿投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到这个平台,然后,亏损殆尽的呢?答案是:平台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心理,眼下,中国的投资环境比较恶劣,实体经济萎靡,股市低沉。一种新型的投资打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新投资方式正好弥补了这一缺口。交易平台首先取得了当地政府或者商务厅的大宗商品运营批文,有的通过了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凭着这一道“免死金牌”大肆将业务推广到全国各地,疯狂敛财。
一些投资者经常问我,针对有的平台拿到了地方政府、商务厅、或者证监局、金融办、部际联席会议的批文,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合规的平台?我的答复是:不然!为什么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你批了某类资质,是因为你要严格艳照批文的范围从事业务,我们也注意到,所有的批文都会备注限定,不得违反37/38号文规定的非法期货业务。这一点,证监会也在官网上给出了答案:http://www.csrc.gov.cn/pub/qingdao/xxfw/qdgzjx/201610/t20161012_304441.htm
关于交易场所宣传经青岛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经联席会议(成员包含青岛证监局)验收通过的风险提示问答
问: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青岛市政府批准设立,经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含青岛证监局)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青岛市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警惕合法机构从事非法期货业务情况。
总之一句话:平台拿到了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文,并不代表他们为你的行为背书,恰恰相反,你得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操业。然而现实是大部分平台拿批文当免死金牌了,地方政府基于税收的考虑也存在着不作为,才导致了如今这些非法期货平台的猖狂行为。
下面我们再讲一下平台是如何行骗敛财的。第一步:大肆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一家平台几乎在全国各个省的都发展有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再发展居间代理商。会员单位招聘大量业务人员利用网络聊天室、YY、qq群、直播室等社交软件,大肆发展业务。用的甚至直接采取电销,即雇请业务员从海量的电话中逐一推销业务。第二步:给投资者吃迷魂药,竭力宣传现货投资的暴利模式,并通过情感笼络、暴利诱惑等手段把投资者一步步拉向他们事先设置好的陷阱。第三步:撺掇投资者开户入金。这也是这些业务员即将成功的最为关键性的一步,这一步,往往的套路是,先让投资者入金最低额度,比如说三万、五万。投资者有的处于第一次操作谨慎的态度,往往入金最低额度。然后被安排一位所谓的老师带领着投资者一起操盘(这些老师并不是什么证券老手,都是一些年轻的业务员,将公司安排的一位稍微懂点技术的老业务的话术,复制粘贴给投资者)。刚开始凡是能跟着老师做的投资者都能盈利,而且盈利率很高。人都是逐利性的动物,当小尝到甜头之后,这些老师就会立马建议投资者加仓赚大钱。之后的结局我们都知道,就是一夜之间或者一波之后,立马爆仓或者强制平仓。然后,这些老师就会以各种理由劝勉投资者大行情在后面,投资要看后面。以上种种,精明之人或者幡然醒悟的投资者也许知道其中的内情:就是平台可能涉嫌篡改后台数据或者注入虚拟资金拉升大盘,让交易过程中客户与会员单位对赌,会员单位亏损的钱即客户盈利,会员单位赚取的钱即客户的亏损,而这平台就是做市商。所以,在现货交易的世界里,是没有一个投资者是笑到最后的。总之一句话:一些现货交易商,打着现货石油、黄金、白银等交易的旗号,以高额回报忽悠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开户交易,一边诱骗投资者频繁买卖以赚取巨额手续费,一边违法违规与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使投资者蒙受巨额亏损。这也就不难解释有的会员单位跟代理商或者业务员、喊单老师签订所谓的居间协议,约定:代理商或者业务员、喊单老师就投资者的亏损部分,与会员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而就投资者盈利的部分承担全额赔偿。这就是对赌!
我们先来说第二种非法证券业务:“类证券”的交易活动,主要以邮票、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采取类似股票的发售和交易模式。2016年2月份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打非清整问答》,其中指出,“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取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所谓的邮币卡/钱币等文化艺术品到底是怎么坑害投资者的呢?援引一位资深法律人士的话就是:这些文化交易所打着“互联网+”旗号进行炒作的骗局。交易场所是非法交易组织者,与经纪商恶意串通,运作电子盘,使得投资者申购邮票的价格远远高于实物市场价值,并且交易市场无法保证价格机制来源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价格容易被操控,交易场所或其合作方能够利用虚拟资金注入电子盘进行搅局。这些非法平台,披着促进文化艺术品交易和金融创新的外衣,邮币卡交易从操作手法、运营团队和揽客模式,却都与此前泛滥的白银、原油等违规现货交易一脉相承,成为现货欺诈的最新变种。这种形式上类似股票交易,却未经过国家证券管理机构审批,邮币卡让投资者开始接纳,并最终血本无归,因为有那么一群人精心做了这个快速、高额收益的“局”。
至于这些文交所怎么一步步诱骗投资者上当受骗的,跟前面运作现货一样,利用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便利性,大肆宣传。将众多有着股票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归集到一个群或者聊天室,天天进行“洗脑”/天天发布操作建议。那么这些诈骗平台又是如何设局诈骗投资者资金的呢?交易平台发展两类代理商:分为发行商和经纪商,发行又叫“上票”,发行商并不需要真的拥有邮票,只要向交易平台缴纳总额150万元到300万元的购票费、发行费和托管费,此外还要缴纳100万元到200万元的与发行市值等额的保证金。接下来,发什么票、怎么发,交易所都会提供。发行票定价一般是按4元、5元的实物票价格,之后就拉升价格,最后由客户来高价买票。代理商是做票的庄家,能赚取中间差价。另一类代理商叫做经纪商,通常被称为喊单老师,他们负责引诱客户高价接盘。客户的损失由经纪商、发行商和交易平台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为了让客户尽快投入、不断投入,代理商会营造出邮票供不应求的气氛,告诉投资者邮票“打新”就像股票“打新”,中签率低、收益率高,必须立即大资金买入。代理商还会模仿股票市场的规则,将投资者申购额与市值挂钩,诱使投资者买入其代理的其他邮票。
总之,针对以上层出不穷的花样非法证券骗局,我想借用一下证监会官网上一句话来告诫那些将要从事这些非法期货业务的投资者: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参与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一定要慎重,谨防掉入“现货交易”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鉴于近年来非法期货/非法证券业务越来越猖狂的势头,各地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层面也在不断打压、取缔。比如证券会针对市面上出现的各类非法平台,也会定期发布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详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djffzqqhhdj/ffzqqhjs/201612/t20161202_307077.html)至今已经发布第二期了。此外证监会还针对投资者保护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栏,里面的内容大家可以去学习学习。各地的金融监管部门,也都针对这些非法平台,出台了一些文件,比如湖南省交易市场协议决定暂停原油及其衍生品等品种的交易(详见湘交协2016年1号文件)、贵州省商务厅决定不得经营黄金、原油、成品油、邮币卡等现货交易(详见黔商函2016年11号文件),此外商务部也公布了一批没有取得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平台。包括国内137平台均在其中(详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609/20160901392159.shtml)。此外各地的部门也有发过类似文件。此外,笔者还关注到,以往运营现货平台的最多在民事责任上被法院以非法从事期货判决无效,而最近浙江就该类平台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涉事平台以诈骗罪被追责。这是一家有着省级批文的平台被判刑的案例,这也宣告了那些拿着政府批文当免死金牌的平台的末日。
那么分析完了这些非法平台的特征、敛财手段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维权方式的问题。笔者现根据与大部分投资者沟通的事实,归纳出以下几种维权手段。
第一种:找公安经侦部门调解或者对平台予以立案。
目前大部分公安经侦部门对于这类报案的态度如下:1.平台当地的公安往往不立案,原因是由政府批文;2.受害者当地的公安不立案,原因是无法证明平台诈骗或者该类认定职权属于证监局;3.受害者当地公安立案,当时不作为,原因是涉事平台的当地公安不协助。总之通过公安部门要回的损失大部分都是利用公安的权威,震慑平台私自和解。
第二种:找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或者责令退赔
有一些投资者可能知道哪些对口部门是主管该类平台的,比如说找工商局,投诉平台非法经营;找当地证监局,投诉平台非法经营期货;找金融办或者商务厅,投诉平台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投资者找到这些部门,往往两种结局:1.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协调平台退赔或者直接责令退赔;2.主管部门因职权划分不清,相互踢皮球,不作为。3.投资者通过自身资源或者闹访等原因导致主管部门要求平台限期处理。
第三种:以海量媒体曝光或者投诉、信访为要挟或者为筹码,要求平台退赔
有部分投资者为了能拿回投资款,也算是殚精竭虑了。不断网上披露平台的骗局,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不断信访申诉,不断诉之虞各路媒体。平台对这类投资者也是比较“耿耿于怀”。大部分会跟投资者私了。
第四种:私力救济(包括单枪匹马、或者聚集其他投资者到现场实地维权)
这类投资者一般会亲自或者与其他难友一道去平台或者会员单位所在地去现场所要退赔,采取静坐、拉横幅等方式,要求平台或者会员单位赔偿。一般采用此种方式的要回的也有,但是也是受尽苦难,包括可能面临人身侵权、差旅之苦,或者可能被当地公安驱散甚至拘留。
第五种:雇请要债公司去上门索赔
这类投资者往往对现有的救济方式比较绝望,决定孤注一掷。要债公司一般前期不会收取费用,只收差旅费。事成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这类维权有的也能奏效。但是风险也会伴随始终。
第六种:以命相搏
同样,这类投资者较之一般投资者比较激进,原因往往是亏了身家性命,被平台或者会员单位欺骗与鼓掌之中后幡然醒悟。经过前期维权没有达到目的后,有一种与平台或者会员单位同归于尽或者以死控诉。笔者不建议此种维权手段,这是对自己包括家人严重不负责的。应该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静下心来认真研究策略而不是以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抗诉。这样对于骗子没有任何警示作用,反而让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人财两空。
第七种:诉之于法律维权
这种维权虽然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有可能在前期承担一些维权成本后,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成果。但是,这样维权无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最好的维权方式。起诉平台或者会员,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认定平台非法,从事返还亏损款项。这是目前大多数法律维权的方向。但是也有的地方法院并没有支持投资者诉请,原因是证据不足或者依据不足。但是,笔者相信,在接下来的全国整肃非法平台的大背景下,只要认真搜集平台非法经营的证据,成功的概率还是蛮大的。针对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非法期货交易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投资者败诉,有的法院判决平台非法,退赔投资者。有的法院鉴于该类案件的连锁反应,就采用调解方式处理争议。笔者也注意到,最近湖南当地的高院与湖南证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对起诉到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可先行调解,在30日内完成,如达成调解协议,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关于法律维权(诉讼)的话,笔者曾经发表过一篇《现货投资纠纷诉讼指南》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c364e450102wgfg.html
,文中对如何提起诉讼、草拟文书的格式做了详细介绍,在这里我再介绍一下办理该类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详见下表):
资料名称 | 备注 |
投资者(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平台运营公司的工商档案、会员单位的工商档案 | 工商档案可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开户协议 | 如有,电子版或者链接都可 |
风险告知及承诺书 | 如有,电子版或者链接都可 |
入金凭证或者开户资料 | 如有 |
资金变动银行流水 | 可在银行柜台打印盖章 |
操单报表 | 可在平台软件下载打印,无需全部打印,节选部分异常报表(指违背市场规律,反向操作或者频繁刷单)即可---建议公证 |
聊天、喊单记录截图 | 与会员单位业务员、喊单员的聊天记录截图---建议公证 |
投资者被骗过程自述(word文档版) | 针对个人情况,写下被该平台怎么引诱开户,直至操单亏损的全部过程,便于律师了解个案案情 |
平台或者会员单位的联系方式 | 包括地址,电话,收件人 |
政策法律性文件包括政府文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文件等 |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便于佐证或者揭示平台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据资料 |
投资者自身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的信息公开、各类答复、复函 | 此类文件可佐证平台无相关资质 |
平台官网公示资料:包括交易规则、产品、公示公告 | 此类文件最好公证 |
投资者自身向有关机关报案、投诉、信访、申诉的材料或者受理、办理结果 | 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