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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

2017-10-21 英山资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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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大家可能会傻傻分不清,不过不要紧,今天,机智的黄小灋就用实际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当事人去世后遗留的债务问题该怎么解决。



“我父亲都已过世了,你们怎么还来执行?”近日,英山县居民邓甲见到英山法院执行法官时,非常不解地说道。

原来,2016年,英山法院受理了饶某申请执行邓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某年逾七十,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其两个儿子有能力帮助偿还,但不愿偿还,且邓某身体状况不佳、情绪十分激动。而申请人饶某同样年纪大、经济条件差,其合法权益也不能就此放弃,因此案件执行难度极大。后邓某因病不幸去世,邓某的大儿子邓甲和二儿子邓乙认为,人死债消,这个债务应该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邓某的去世,看似使本案陷入了僵局,然而却另有转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公民的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邓某去世后留下一间土砖房,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邓甲和邓乙如果要继承这套房产,就必须负担父亲邓某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迅速对邓某遗留房产进行查封,并立即联系邓家两兄弟,告知他们如果不愿承担父亲邓某的债务,法院将对房屋依法进行拍卖。邓甲和邓乙一直筹划着对老屋进行改建,并不想房屋被法院予以拍卖,因此兄弟二人经过协商,决定对父亲邓某的债务各承担一半。兄弟二人很快缴纳了案件标的款,法院随即对房屋作出了解除查封裁定。

此起执行难案,在执行法官依法灵活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予以圆满执结,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也是被执行人家属心服口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灋说法】遗产不是无条件继承的,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同时,也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等,这就是法的精神。


来源:黄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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