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16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专业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15年4月,哈尔滨市市南岗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名劳动者举报,声称哈尔滨福天公司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不给他们一份。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劳动监察。
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福天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与全体劳动者都签订了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缴纳社保。但是,该单位从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害怕员工维权,因而想方设法阻拦员工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维护权利,因而,在《劳动合同》签订完之后,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劳动者合同,以为这样员工就没有去维权的依据。
在该案中,工作人员调查单位劳动合同是否给职工一份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回答含糊不清,执法人员要求单位提供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签收单时,单位又无法拿出签收单进行举证。工作人员随即向其他职工调查,其他员工一致反映单位并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他们一份。因此,劳动监察大队认定福天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最终,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向福天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七日之内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一份。
理解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区别劳动合同期限与生效时间的区别。掌握劳动合同文本管理的要求和风险。
常见风险:
1.合同签订生效后,不依法交给劳动者1份,造成损失赔偿责任风险;
2.混淆劳动合同签字时间、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间的起始时间之间的区别;
3.了解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引起的其他风险。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本条第一款讲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不仅仅限于本条规定。
作为要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完成签订手续,即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关于签订手续,对于劳动者而言,一般要求签字+按手印,而不要求员工用印章。现在个人印章已经很难举证是否本人签印。而且笔记鉴定也比较难以确认,因而增加员工按手印的做法,尽量确保员工无法辩解说:不是他本人签订的。
第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劳动者通常需要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而用人单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者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当然,劳动合同生效,还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必须合法。
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需要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判,而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来认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也就是“用工之日”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未交付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管理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拿到劳动合同后,会“无法无天”或“难以管理”,虽然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全部自己保管,不交劳动者。避免劳动者拿着《劳动合同》维护其自身利益。
更有甚者,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很多用人单位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出现劳动合同争议,提供证据往往遇到困难。
现在,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问题上,现在不是劳动者被动,而是单位可能遇到风险了: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二是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要证明这件事比较困难。如果劳动者否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认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就必然陷入被动局面。
三是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或不能证明已经交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告你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不仅是赔偿损失的问题,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就接二连三来了。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2年内,劳动者还可以投诉用人单位。这也是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时效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终止2年之后,如果劳动者再提起劳动纠纷,是很难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保护的。
是否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而,为了规避风险,应当妥善做好《劳动合同》的签收手续。一般做法有:
其一,做一个统一的“XX公司《劳动合同》交付表”,列好劳动者姓名、合同编号、合同期限、生效日期等信息,由劳动者签字、按手印,写明签收日期,然后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这样做,便于集中存放,但一旦某个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有时不便于该个员工的签收证明。
其二,制定单页的“《劳动合同》签收确认书”,写明劳动者姓名、合同编号、合同期限、生效日期等信息,劳动者签字、按手印,写明签收日期。“签收说明书”存入员工档案,或者粘贴到劳动合同背后。这样做便于对应保存,避免到要用的时候难以查找的问题。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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