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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17

2016-02-29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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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学习目标

掌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可选条例的内容。了解劳动合同编写的一般要求和法律风险关键点。

了解劳动合同条款缺失的风险。 


管理案例

一个HR曾问我一个问题,企业老总要求他配合律师编写一份劳动合同。咨询我该怎么写。

因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文本,而且当地社保、劳动合同鉴定机关都只接受这一份官方文本。所以这样的问题还十分少见。但对于HR而言,掌握《劳动合同》文本的编制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必要的。

我给他的回答,其实很简单,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每一项内容写清楚了,至少在形式上就合法了。当然,一份合法、规范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远不止于此。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时,曾有一个南方企业,花了80万的价格,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拟定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可见会编制《劳动合同》,是多么有价值的一项技能! 


法条详解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规定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

一、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就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其中一项,《劳动合同》就不合法,带来的风险是《劳动合同》具有效力瑕疵,或者引来更多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名称,用于判断用人单位是不是“劳动关系”一方适格的主体,也就是说,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资格;住所,一般用于判断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用于判断有谁代表企业,例如,劳动纠纷中,在劳动仲裁中一般默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仲裁。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是确定劳动者身份的条款。也是判断企业员工是否符合“劳动者”的身份条件。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不属于劳动法律中的“劳动者“范畴。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用于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内容:劳动者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范围;也就是说,劳动者不是什么工作都需要去做的,超出工作内容的工作任务,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地点:一些待遇,是有地域因素的,例如最低工资标准、产假婚假待遇等等,都是地方政策,一般按照工作地点来确定。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典型的是标准工作工时制,每天的起始时间是确定的,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就属于加班。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六)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福利条款。劳动者在符合规定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足额报酬。何为足额?首先就是看是否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标准。

(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条款,主要笼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于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内容,大多都能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找到依据,因而在劳动合同中提及即可。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主要看公司所在地、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具备上述条款之后,在形式上,就基本完整了。

二、可选条款

必备条款,仅仅是劳动合同内容的最低要求,并未罗列出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还有一些诸如试用期、保密、竞业禁止等内容,在实际管理中,十分必要,因而,也可以列入到《劳动合同》中,用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试用期条款。试用期之所以被作为可选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不经试用直接成为企业正式职工。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只要劳动者在这个企业经历过一次试用,再次聘用时,无论工作岗位有无变化、间隔时间有多长,都不得再次试用。

(二)培训。主要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待遇、培训经费的承担问题、服务期等问题。

(三)保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效力是一样的。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这个可以有,换句话说,也可以没有。有一些高福利企业,为员工参保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企业年金等,均可列入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增加一些内容,例如特殊高级人才引进的住房、子女教育和工作安排、科研启动金、人才津贴等待遇条件等。

竞业禁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也有体现。 


管理技巧

劳动合同的文本,无论当地是否允许自行制定,最好的办法,是采用当地官方编制的文本。官方集中人力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全面、合法、规范,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约定条款表述不清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

如果非要自行编制一份《劳动合同》文本,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做,人力资源部配合。一方面保证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尽量保证符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有的企业,签订了“阴阳合同”,交给劳动机关备案、缴纳社保的是一份,而交给员工的则是另外一份。这种情况,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时候,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选择采纳约定条款。所以,企业不必如此费力不讨好。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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